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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是希腊人创造的吗?(6)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第欧根尼》 参加讨论

必须承认我们仍不了解这个主题。不公正、对抗以及不守纪律真是财富的后果,(60)是它们毁掉城邦的吗?公民富了就可以假定他们只照顾个人私利而不仅以公益为重。然而我们知道,一个人不可能同时做两件事。(61)此外,财富还会使人丧失自制力。富人变得野心勃勃,不再遵守法律了。(62)财富也会引起嫉妒和内部斗争。(63)怎么能这样认识问题超过两千年之久呢?在一九四一年,美国怎会比贫穷却有德行的日本更加脆弱呢?难道穷国就没有社会冲突?当社会的命运已经充分发展到了穷尽的时候,集体行为准则怎么反倒能还原成为个人的道德呢?它本是由物质的力量、无意识的反应、积累起来的效果以及虚伪的良心组成的。假设这种道德对于社会比自私更有用处,则每个人的“道德”更是一种结果而非原因。在古代对堕落的训诫面前,惰性战胜了我们。我们无精打采地听着,不想从这种过于天真的社会学中发现其有意义之处。
    如果我们能解释清楚两个或三个先决条件的含义,我们方能在这里发现其意义。社会不能仅凭自己而继续生存下去。它必须有继续不断的创造能力,否则就要发生退化现象。这种能力来自个人和伦理方面,因为集体和物质范畴是不可知晓的。伦理学是对抗诱惑的道德上的努力。城邦的堕落犹如年老一样地自然;(64)没有惯性,亦没有“看不见的手”可使社会脱离个人的设计而延续得更持久一些,并以人类自私天性的总和去从事社会福利工作。混乱比有序更接近于自然状态,只有人们的努力才能使城邦保持正常形态。战斗精神并非产生于无个性特征的力量。它和社会不同,据我们所知,它是将社会转变成城邦的一个行动。因此没有法律就没有城邦,法律可以控制战斗精神,得到公民的遵守。(65)没有法律,一切将会瓦解。是法律创造了城邦。它不需要前进到离开风俗习惯及社会现状过远,亦不能落后太多,象现代法律有意造成的那样。它创造了社会,使之成形,并以一个称为教育的训练程序塑造道德。它可使其自身与社会保持一定距离,借以改革它和使之革命化。柏拉图的《法律篇》被认为是乌托邦的梦想,然而它的革命的胆识不过是古代立法者的唯意志论的例证。
    这种唯意志论也是积极遵守法律的公民的特征。离开每个人的美德,拯救世界即无从谈起。古代思想用自己最熟悉的因素:个人和道德来解释社会上各种事实,如果不用神仙和命运的话。政治由心理所推动。但是,更确切地说,缺乏自制力怎么就会使人陷于贪婪呢?不守纪律和产生野心的根源又何在?这些问题谁都不大清楚,也没有人想去寻求答案。从柏拉图到萨略斯提乌斯,如果不是根本不谈这种问题,就是宁可认为它是自明之理,倒是以各种方式描绘了过程的细节。显然,当伦理上的限制(66)一旦失效,各种想象得到的罪恶就大量涌入,填补真空。犯罪之天性在膨胀。只有一个方法可以防患于未然,即以树立道德规范的法律来训练个人。如果道德不好,换言之,如果人们不再遵守法律,或者如果法律本身不良,那就无可救药了。
    战斗精神是一种永久性的伦理约束力量,而唯意志论则浸透着希腊和罗马社会人们所相信和希望的一切。从古典的雅典到昆体良,教育(我们仅谈这一方面)使儿童服从良好秩序(eutaxia)并避免软弱无能。 希腊和罗马特别迷恋男子汉气慨。道德上战斗精神的标志不是纯粹表现出恐惧和痛苦。当他们感受到可怕的幻象:城邦中的一切都陷于崩溃,他们想到的是这种弥天大祸就是堕落,一种社会活力的衰败。他们并未想象到警察国家或福利国家治下的更为消极的人民表现出来的一股平均分配的潮流,一股混乱和无政府主义的潮流。他们的恐惧基本上来自他们自身。而他们之中的反对派也具有这种恐惧感。因为从柏拉图到圣哲罗姆,有许多人自己感觉在现存社会中过着一种被流放的生活,他们认为社会结构不良,他们的日子过得很糟。正象安德烈·布雷顿抛弃资产阶级社会,他们经常生活在“某种愤懑状态”之中。当试图阐明自己不安的根由时,他们并未找到真正自由的理想和资产阶级自由的贫乏之间存在的差距。他们对于战斗精神的理想(他们以为远在优美的古代实有其物)和社会现实之间的差距加以谴责。接着又试图把一位尤文纳利斯(一译玉外纳。--编者)说成好象是左派或是右派。在战斗精神的先决条件下,伦理方面的要求和政治上的保守主义结合在一起了。柏拉图的整整一生,从《克里多篇》到《法律篇》,都经历过这种为战斗精神的信仰而设置的障碍。
    古代民主的理想是以公民为自己的奴隶,其创造性活动和我们的民主大相径庭。现时代已为私生活和自由制定了和国家相对立的范围。雅典人则除国家留给他的自由外,别无自由可言。现代国家除了特别规定的事例以外不再过问公民的道德,而古代城邦调查公民私生活的权力是无限的,即使它很少行使此项权力。
    本杰明·贡斯当在比较古代人和现代人的自由时说,城邦是自由的,但公民却是它的奴隶。杰林奈克(67)曾经证明下述论点未免言过其辞:“古代人也和现代人一样,个人都享有自由活动的地位,它独立于国家以外,只不过古代人不能理解这种独立地位的合法性”,借以用法律条文正式保证自由。但与其说他们仅仅出于无知或知识不足,反之,毋宁说,这难道不是一种根本区别的征象么?正如门采尔在记念苏格拉底受审时说:(68)“确实,这种自由只是单纯的一种实际情况,这种说法不亚于说它从来不是能用来反对国家的主观的权利。”而我们则确有人权,虽然这种权利屡遭破坏,或化归乌有。反之,希腊所存在的是城邦可以调查个人私事的权力,而且这种权力无非是战斗精神先决条件的推论而已。公民并非被统治羊群中的一只羔羊,而是城邦的工具,城邦要求于他的乃是我们的国家要求于其工作人员的私人道德品质。因此这种检查的权力,正和战斗精神的“推理”一样具有同等程度的现实性;不过实际上极少运用。在审判苏格拉底时却使用过。制定自由权来反对城邦乃是不可思议的,也是不道德的。而将城邦之权缩减到制定禁令,一一加以说明,已经太过分了。好的公民仅仅需要拟定同样明细的规则,他们的良心足以支配自己在各种场合该作或不该作什么。
    伊索克拉底宁愿要公民道德准则而不要成文法。只有无知之辈“才认为法律越详细,人们就越善良”,好象道德能够用法令来传授似的:“优良品质和嘉言懿行并非以这种方式培育起来的。它们靠每天的习惯使然。法律条目之多,规定之详乃是一个城邦组织不良的标志,它只好陷于设置路障,挡住过失,以期消灭它们。我们只要恪守公民美德的正确途径,就不需要在墙上写满法律条文,而应使人的心灵上铭记义务。”(69)总之,当公民知道怎样管理自己,以遵守法律的热忱约束自己,就无须进而设置路障了。但是如果他们的热忱不足,又怎么办?遇到这种情况,最简单的办法就是由城邦直接投以主人的目光以激发公民的良心,而非不顾后果的好坏去设置路障,强使他们走上正路。其余的事我们也能猜得出来:一种是战斗精神的理想,也就是随时准备查人隐私;另一种是极其宽容的现实,在这里所需的一切不过是对法律的尊重。这与上述两种可能的权力模式是互相对应的,而希腊思想则在两者之间摇摆不定。
    最好的方式是城邦和它的公民的心灵有一种直接的联系,而不是从外部用命令及禁令去统治他们。如果公民受到遵守规则的充分教育,在良好秩序中,他们每一个人将城邦的法律铭记在心,城邦便无须对全体群众进行大量的统治,而只限于事后纠正他们的过失。每位公民都将走正路。但是由于这种理想几乎从未实现过,又由于教育从未完美(这就是我为它大发议论的原因),城邦被迫自己取代良心之不足。它乃企图监察每个人的私人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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