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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初期江南农村基层组织的演进(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江苏社会科学》 夏维中 参加讨论

就松江府而言,上述的两次土地清理,相距时间很短。对第一次清理,史料记载仅有“功成册上,无漏无溢”一句,过于简略,因此无法肯定其清理的具体内容。但有关第二次清理的情况,史料记载非常清晰,由此可以肯定这是一次严格的清丈,持续时间长达一年,并绘制了鱼鳞图册。
    松江府洪武元年的土地清理,属于当时新朝大规模清理、登记土地工作的一部分。《明太祖实录》卷二九,洪武元年正月甲申条载:
    诏遣周铸等一百六十四人,往浙西核实田亩。谓中书省臣曰:兵革之余,郡县版籍多亡,田赋之制,不能无增损,征敛失中,则百姓咨怨。今欲经理以清其源,无使过制以病吾民。夫善政在于养民,养民在于宽赋。今遣周铸等往诸府县核实田亩,定其赋税,此外无令有所妄扰。复谕铸等曰:尔经理第以实闻,无踵袭前弊,妄有增损,曲徇私情,以病吾民。否则国有常宪。各赐衣帽遣之。
    对于洪武元年的这次土地经理,何炳棣先生认为,其范围实际上仅限于浙西地区,其主要的目的,也是为了掌握故元的土地旧额(11)。在后来的著述中,何炳棣先生进一步认为,洪武时期鱼鳞图册的编制,仅限于两浙地区,而且其编制的方法,也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履亩丈量,其登记的数字自然也不是真实的耕地面积等等(12)。
    不过,栾成显先生却提出了完全不同的看法。他依据现存的史料,对洪武时期全国各地的土地清丈和鱼鳞图册编制的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考证。其研究表明,在洪武初年开始,浙江、直隶的不少府县,如浙江的宁波府、金华府、处州松阳县、温州永嘉县以及直隶徽州府等,进行了严格的土地清丈,绘制了鱼鳞图册,其真实性也不容怀疑(13)。
    如果综合相关的史料,则不难发现,洪武初期对江南土地的清理和登记有一个过程。开始尽管也存在着少数个案,即在一些情况特殊的府县(如土地册籍已在战乱中散佚的松江府)进行过严格意义上的土地登记,但朝廷在新占领的浙西地区的当务之急是掌握故元的土地旧额,以保证税源及徭役征发。在这种情况下,土地清理的过程及其结果则很难保证没有出入。一些府县用故元田地旧额来敷衍了事也属正常。何炳棣先生在上引文中列举的一些现象,也可以作为佐证。如常熟县在吴元年(1367年)就已陈报已垦田地,其数额是元代延祐四年(1317年)的。嘉兴府所属桐乡县也于此年作了“钞报”,其数字比南宋经界数略增。常州府所属无锡、江阴、宜兴等县也于洪武十年(1377年)作了土地陈报,其数字则比宋元大为缩减。更有意思的是,洪武十二年《苏州府志》卷一○《税赋》所记载的常熟县的田地数,仍旧是吴元年(1367年)的自报数,即元延祐四年(1317年)的数字。此外,在直隶和浙江,目前已被确认在洪武初期进行了严格的土地清丈并编制了鱼鳞图册的府县,大都是在朱元璋较早占领的浙东和徽州地区。这大概也可以算是一个旁证。
    但是,随着对江南统治的逐步巩固,加上各方面条件的不断成熟,朝廷对江南土地的清理和控制不断加强。大约到洪武二十年前后,江南地区严格的土地登记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徭役编制工作已基本完成(14)。
    必须特别指出的是,洪武初年的土地清丈和登记,是与农村基层组织的状况密不可分的。土地清丈和登记工作本身,必须依靠农村基层组织来进行。同时,土地清丈和登记的主要目的之一,也是为了征发徭役。而徭役的征发,也同样必须依靠基层组织。洪武十三年前后开始的大规模土地清理和登记工作,之所以能顺利进行并卓有成效,原因固然很多,但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江南农村基层组织的不断恢复和完善。在此期间,先后发生了里甲制度的全面推行(洪武十四年)、旧式粮长的被废(洪武十五年)、新式的粮长复设(洪武十八年)等涉及江南地区农村基层组织的重大事件。这绝不是偶然的。甚至可以说,洪武前期的土地清理和登记工作,推动了江南农村基层组织的完善和革新,而以里甲组织为中心的农村基层组织的酝酿和产生,又反过来进一步推动了土地的清理和登记工作。徭役的征发是推动上述两项工作的主要动力。
    “均工夫”与农村基层组织
    “均功夫”始于在洪武元年,是洪武初年十分重要的徭役。《明史》卷七八《食货二》载:
    役法定于洪武元年,田一顷出丁夫一人,不及顷者,以他田足之,名曰均工夫。寻编应天十八府州、江西九江、饶州、南康三府均工夫图册。每岁农隙赴京供役三十日遣归。田多丁少者以佃人充夫,而田主出米一石资其用。非佃人而计亩出夫者,亩资米二升五合。(15)
    江南地区实行的时间似乎要晚一些。洪武元年十一月,工部本来准备征发苏、松、嘉、湖四府的“均工夫”人役,修浚南京城池,但朱元璋考虑到当时农民适逢种麦,农时不可违,加上又要赶制北方军士战袄,“遂罢四府均工夫”(16)。现存湖州府的材料,则表明该府均工夫的实行是在洪武三年。《永乐大典》卷二二七七《湖·湖州府三·田赋》条所引《吴兴续志》,明确记载了湖州府所属六县的均工夫确立的年代、佥选标准及具体人数:
    国初,各都仍立里长。洪武三年以来,催办税粮,军需,则为小黄册图之法。夫役则有均工夫之制。总设粮长以领之。
    均工夫。洪武三年始置。每田一顷,出人夫一名。详见各县。
    (乌程县)均工夫每田一顷,出夫一名。凡兵夫之役者不预焉。乌田六千一十四顷,为夫六千一十四名,共八十一队。
    (归安县)均工夫役,洪武六年始定。每田一百亩,起夫一名。本县当夫田土五千八百三十一顷六十八亩四厘二毫,该夫五千八百三十一名。
    (长兴县)均工役,本县当夫田地六千四百二十五顷九十五亩一厘一毫一丝,每顷夫一名,计夫六千四百二十六名。
    (武康县)均工夫,计田一千一百顷,每顷夫一名,共一千一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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