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黄册图之法 湖州府的“小黄册图之法”,被视作洪武十四年里甲制的雏形。首先从影印的《永乐大典》残本中发现了相关史料(27) 的日本学者,如小山正明、藤井宏、山根幸夫等先生,都认为应把它与洪武十四年实行的里甲制度联系起来。换言之,就是把里甲制度的创设年代提前到了洪武三年。 当然,也有学者注意到了两者之间的差异。如山根幸夫先生就通过比较,指出了两者之间的不一致之处,诸如每里的户数、里长和甲首的职责、里长的佥选标准、畸零户的内涵等等(28)。鹤见尚弘先生则认为洪武三年的小黄册图之法,与后来洪武十四年里甲的编制方式不一样,这种不同尤其体现在“畸零户”与正图的关系上(29)。唐文基先生也指出了湖州史料中存在的疑问,同时也引用鹤见尚弘先生上述的观点,说明湖州府的做法仅是地方性的(30)。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分歧,是因为学界对小黄册图每图的户数、里长数及甲首数一直存在争议。产生争议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因为湖州府的材料本身存在着抵牾之处。因此,有必要对相关的材料进行考释。 各县的相关材料,都明确记载每100户编为1图,设里长1名,甲首10名。在这一点上没有分歧。问题在于,这名里长户是否在100户之内。唐文基先生等认为,100户加上里长户,每图应是101户,而非百户整数。但事实上未必如此。因为里长户也应归入100户10甲之中,而且里长户往往也是图内田丁最多的承役大户。另外,由于在现实中每都户数不可能全是百户的倍数,因此又规定了畸零户的编制原则,即“不尽之数,九户以下附正图,十户以上自为一图,设里长一名,甲首随户多寡设焉。”(长兴县材料)。这句话说明,即使是在不足100户(但多于10户)的图,也同样要设置里长1名。有些学者因误读这一段史料而人为地割裂了其完整性,从而忽视了不足百户图仍须设置1名里长的信息。因此,在湖州府,无论是100户的正图还是不足100户的图,每图设置1名里长应是基本原则,而甲首户则是正图设10名,不足百户图则随户数多寡而设。 不过,问题却并没有完全得到解决,因为上引概述湖州府小黄册图编制的史料中,有“内推丁力田粮近上者十名为里长”的明确记载。不少学者也据此认为,每图的里长应是10户,而其总户数也应是110户。这种理解其实是一种误解。如果仔细研读一下湖州府各县的相关材料,就不难断定,“内推丁力田粮近上者十名为里长”这一句话中存在着笔误,即“十名”是“一名”的误写。由于这一笔误,导致了许多学者对这一段史料进行了误断,并由此误解了整段史料的内容。因此,此段史料应改“十”为“一”,并把“每岁轮流”与“里长一名”两句断开,具体如下: 每百家画为一图,内推丁力田粮近上者一名为里长,余十名为甲首,每岁轮流。里长一名,管甲首十名。甲首一名,管人户九名。催办税粮,以十年一周。 洪武三年湖州府小黄册图编制时的每图(里)平均户数,是引起争议的另一个问题。既然小黄册图与后来的里甲组织有着如此明显的继承关系,那么两者之间的每里平均户数就应该比较接近,但前引鹤见尚弘先生的研究却表明,洪武三年湖州府小黄册图编制时的每图(里)平均户数最多的不超过95户,最少的甚至不到60户,非常之低! 要解决这一问题,仍必须从小黄册图的编制方法入手。尽管在一般情况下小黄册图确实是以每百户为一图的标准来编制的,但也有例外,那就是不足百户图的编制。上引归安、长兴、安吉三县的材料中,都明确记载了“不尽之数,九户以下附正图,十户以上自为一图”、或“不尽畸零,九户以下附正图,十户之上者亦为一图,设里长一名,甲首随户多寡设焉”这一原则。这一规定表明,小黄册图的编制,虽然原则上规定每图应有100户,但在户数出现余额时,如超过10户的,仍可以也必须自编为一图,而少于9户的则附正图。也就是说,许多图的户数其实并没有100户。因此,可以肯定的是,在洪武三年湖州府各县的总图数中(个别县分如归安县存在错误,另当别论),有相当一部分图的户数是超过10户但又不足100户的。这些图的存在,必然会造成全府每图平均户数不足100户的结果,以致出现了上述鹤见尚弘先生所指出的那种现象。 那么,小黄册图编制时的“不尽之数”,是如何产生的呢?这就必须涉及到另一个问题,即小黄册图编制的地域单位。宋元以来,“都”已成为江南农村地区稳定的基层地域区划,农村基层组织的编制皆以此为基本单位(31)。前引“元各都设里正主首,后止设里正”,以及“国初,各都仍立里长”两条史料,就足以证明在元代及洪武三年前该府就是以都为单位来设置里正的(32)。可以断定,洪武三年湖州府小黄册的编制,也是如此。因此,小黄册图的编制,必须以都为基本单位,而不能跨越都界。也就是说,在一都之内,以百户一图的标准编图,百户倍数之剩余者,如少于9户,则附于正图,但如多于10户,则自成一图。以都作为编制单位的做法,也被后来的里甲制度所继承(33)。 洪武三年湖州府“小黄册图之法”到底是一种地方性的改革,还是代表了一种趋势,也是学者争论的问题。从现存的零星材料来看,则大致可以确定在洪武十四年前江南不少地区都进行过类似的改革。 苏州府吴江县、嘉兴府海盐县可能在洪武十四年以前也实行过类似小黄册图之法的改革(34)。此外,徽州文书《嘉靖四十五年歙县吴膳茔经理总簿》中有关洪武四年黄册底籍的记载,也说明歙县在洪武四年也编制了黄册之类的册籍(35)。由于缺乏进一步的证据,上述三县的改革目前尚不能完全断定。 其他一些证据也表明,洪武十四年以前的农村基层组织改革,其范围可能还不仅仅局限于江南地区。早在龙凤六年(1360年),浙江金华县就有正、副里长之设(36)。前引南京明代城墙砖文中,也有洪武七年江西袁州府万载县、洪武十年湖广黄州府蕲州设有里长的记载。更值得注意的是,在洪武十四年以前发布的一些针对全国诏令中,也都出现了与洪武十四年以前农村基层组织改革相关的记载(37)。 就总体而言,洪武三年湖州府的小黄册图之法,与洪武十四年在全国推行的里甲制度,确实存在着十分明显的继承关系。栾成显先生就认为:小黄册图之法“与洪武十四年在全国推行的黄册制度相比,在每图所编人户数,所置里长、甲首数,以及里甲的职责等方面,均有差异或不同。但从应役人户编排在里甲之中,十年一周,轮流应役等方面来看,小黄册之法无疑已具备了黄册制度的基本框架。”(38) 这一评价十分中肯,但需要补充的是,小黄册图对里甲制的影响,大概不仅仅限于“应役人户编排在里甲之中,十年一周,轮流应役等方面”,而更在于其基本原则和宗旨。总之,以洪武三年湖州府“小黄册图之法”为典型代表的改革,标志着江南地区已在故元乡都制的基础上,开始了新的农村基层组织的重建步骤,并为后来在全国全面推行的里甲制度奠定了基础。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