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长的设置 在洪武十四年以前,粮长是农村基层最为重要的角色(39)。粮长始设于洪武四年九月。《太祖实录》卷六八载: 洪武四年九月丁丑,上以郡县吏每遇征收赋税,辄侵渔于民,乃命户部令有司料民土田,以万石为率,其中田土多者为粮长,督其乡之赋税。且谓廷臣曰:此以良民治良民,必无侵渔之患矣。 据梁方仲先生考证,洪武四年的粮长之役,仅限于浙江和南直隶的苏松等处。即使到后来,粮长也没有在全国普遍实行,而只是某些税粮较多地区的局部政策。另外,在洪武时期,粮长制度也有前后两个明显不同的时期。洪武四年始设粮长,至洪武十五年曾一度暂停,究其原因,除了粮长制度本身的问题以外,还有一点,那就是太祖朱元璋认为洪武十四年全国普设的里甲体系,足以替代粮长之责。大概是现实中的情形尚不是象朱元璋想象的那么简单,粮长在里甲实施之后,也有继续存在的必要,因此在洪武十八年,仍命恢复粮长之设,并进行了一些必要的改造。 洪武四年至十五年的粮长设置,与洪武十八年后的情形,稍有不同。兹引《永乐大典》卷二二七七《湖·湖州府三·赋》条所引《吴兴续志》的有关材料于下: 粮长洪武四年始置。每粮万石,设粮长一名,知数二名,推粮多者为之。建仓于凤阳府,岁收秋粮,自令出纳。其粮少地广者,又不拘万石之例。续于每仓增副粮长二名。不及万石者,寻革其副。今六县计六十五仓,正副粮长一百五十九名。详具各县。 (乌程县)粮长,洪武五年创立。每粮万石为一仓,粮长一名,共一十有八。七年每仓又增副粮长二名,共为五十四名。 (归安县)粮长,洪武四年始设。每粮一万石,设正粮长一名,知数二名,推粮多者为之。建仓于凤阳府,岁收秋粮,着令出纳。每仓粮增相副粮长二名。本县该粮一十万石六千四百余石,计正粮长一十七名,相副粮长三十四名,知数三十四名。 (长兴县)皇朝粮长,本县粮六万石之上,共设正粮长六名,续增相副粮长一十二名,共一十八名。 (武康县)皇朝粮长之设,本以万石置仓。仓设粮长一名,知数二名。后又增设相副粮长二名。县境山多田少,岁输秋粮仅一万有奇。然以山乡辽阔,难于集事,遂增设粮长七名,后又复增相副粮长,仓各二名,寻又革去。今实为仓七,粮长七名,知数一十四名。 由于这是洪武早期有关粮长的珍贵资料,因此全文照录。从这些材料结合其它记载,我们不难发现,洪武十五年以前的粮长制度,与洪武十八年后的情形,有一些不同之处。如粮长设置的标准,正如正史所载,是以税粮一万石设一名进行的。像湖州府属6县,除武康、安吉山区两县外,都是依照这一标准设置的。这一点与后来以区设置粮长的做法很不一样。又如洪武十五年以前的粮长,其基本职责是督“乡之赋税”,其在基层的权力,不像洪武十八年以后那样大。再如,从宋元乡村之制来看,粮长之设可以说是明初的创新,但又有对过去的继承,像“以田土多者为粮长”的做法,就是以元末的做法为基础的。前引《吴兴续志》所载元末湖州府各都设里正、主首“以田及顷者充”之类的原则,仍在明初粮长的设置中被继承。 另外,上引湖州粮长材料,也能补原先材料之不足。像副粮长之设,一般认为是在洪武十年(40),但湖州的材料表明,应是洪武七年,人数也是2名而非1名,到了洪武十年,又以粮长所辖税粮不满万石者,革去其副。但《太祖实录》卷一一二洪武十年五月戊寅条却记成:“户部奏苏、松、嘉、湖四府及浙江、江西所属府州县粮长所辖民租有万石以上者,非一人能办,宜增副粮长一人。”又如粮长设置的标准,梁方仲先生认为“以万石为率,设粮长一名”,“分明是指大致平均数而言,且仅为洪武四年九月初设于浙江行省等处的办法。”(41) 湖州的材料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实例。正如前述,湖州府属六县中有四县是依万石一粮长的标准进行的,但也有两个例外,那就是武康、安吉两个山区县份。此二县税粮都只有万石左右,却各设7名粮长,原因是地处山区,“难于集事”,可见即使在洪武四年初设粮长时,湖州府在遵守万石一粮长的原则的前提下,仍有视具体情况而进行变通之例。如此种种,不一而足。这或许正是基层组织的一大特点。 总之,在洪武十四年以前,江南地区的农村基层组织,在故元的基础上,既有继承,又有创新,最终导致了洪武十四年里甲组织的全面实施,以及以此为基础乡村统治的全面展开。明初江南之所以能在故元基础上如此迅速地创建起一套以里甲为基础的、有效的农村基层组织,并使之稳定了相当长的时间,则与明初朱元璋的江南政策不可分。朱元璋对明初江南的改造,为明初江南农村基层组织体系的确立,提供了前提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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