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明太祖实录》卷三六,洪武元年十一月甲寅条。 (17)韦庆远:《明代黄册制度》,〔北京〕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15-16页。 (18)蒋兆成:《明清杭嘉湖社会经济史研究》,杭州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37-139页。山根幸夫:《明代徭役制度的展开》,东京女子大学学会1966年版,第8-14页。 (19)以下所引城砖铭文所据之拓片和照片,除特别指出外,皆由南京明城垣博物馆杨国庆先生提供。 (20)杨国庆、夏维中:《关于明代南京城墙砖文的几个问题》,《中国古城墙保护研究》,〔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 (21)卜正民:《纵乐的困惑:明代的商业与文化》,〔北京〕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6页。 (22)王裕明:《明代总甲设置之考述》,第十届中国明史讨论会论文,南京,2004年。 (23)(24)王克昌:《明南京城墙砖文图释》,南京出版社1999年版。 (25)目前发现的“总甲、小甲”类砖文的最晚纪年是洪武十三年(1380年),地点在荆州城。张世春:《荆州城文字砖》,武汉出版社1999年版,第7页。 (26)王裕明先生发现的江西泰和县萧自成(从吾)的有关新史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总甲个案。(王裕明:《明代总甲设置之考述》)江西泰和县萧自成(从吾),因家境裕饶被充总甲,由其侄萧翀(鹏举)代行其责,第二年被控扰民而受惩处。[(明)乌斯道《春草斋集》卷二《骈义传》(四库全书本):“洪武丙辰九年冬,朝廷诏江西、湖广郡县民验田多寡陶大甓,家裕饶者又造舟运甓之京师。丁巳夏,朝廷遣胄监生廉其事,以造舟事鸠财耗民复命。”(明)刘崧《槎翁文集》卷二《五荆传》:“会有旨,起均粮城甓,自成以田税及等任总甲事,造运舟。命翀往莅之。或有察其党与并为奸利者,朝廷……”]萧自成之所以被选为总甲,是因为其家境裕饶、“田税及等”,而且他在此前也曾任过粮长。[(明)刘崧:《槎翁文集》卷四《与萧鹏举》]沔阳州景陵县的总甲、小甲,则是以村为单位编制的,一村好象还不止一个总甲,如“南黄村总甲王文贵小甲孙受二人户柳茂窑匠赵先”、“南黄村总甲邓文彬小甲毛福人户聂□窑匠赵先”。(张世春:《荆州城文字砖》,武汉出版社1999年版,第46页) (27)《永乐大典》卷二二七七《湖·湖州府三·役法》中有关“小黄册图之法”的内容如下: “元各都设里正主首,后止设里正,以田及顷者充,催办税粮。又设社长劝课农桑。皆无定额。祗候、禁子、弓手,验苗额点充。站夫则籍其田为站田,不当民役。 国初,各都仍立里长。洪武三年以来,催办税粮,军需,则为小黄册图之法。夫役则有均工夫之制。总设粮长以领之。祗候、禁子、弓兵、驿夫、铺兵点差,皆验苗额之数。立法创制,视昔至为详密。 黄册里长、甲首,洪武三年为始。编制小黄册,每百家画为一图,内推丁力田粮近上者十名为里长,余十名为甲首,每岁轮流。里长一名,管甲首十名。甲首一名,管人户九名,催办税粮,以十年一周。其数分见各县。 [乌程县]黄册里长,洪武三年始定。每一百户设里长一名,甲首一十名,画为一图,催办税粮,以十年为图[周]。今计图六百七十有五。[归安县]黄册里甲,洪武三年始定。每一百户为一图,每图以田多者一户为里长,管甲首一十名。不尽之数,九户以下附正图,十户以上自为一图。甲首随其户之多寡而置。编定十年一周。总计七千六百六十六图,该里长七千六百六十名,甲首七万六千六百六十名。[长兴县]黄册里长,洪武三年定拟。每百家为一图,里长一名,甲首一十名。不尽畸零,九户以下附正图,十户之上者亦为一图,设里长一名,甲首随户多寡设焉。共计四百三十四图。逐年轮当,催办税粮。[武康县]黄册,共计一百六十六图,里长一百六十六名。[德清县]黄册,洪武三年定为五百八十九图。每图里长一名。管甲首一十名。[安吉县]黄册之制,每百家为一图。不尽之数,九户以下附正图,十户以上自为一图,设里长一名,甲首随其户之多寡而置焉。今计一百九十五图。” (28)山根幸夫先生曾把洪武三年湖州小黄册之法与洪武十四年之法进行过比较,见其《明代徭役制度的展开》,第23-24页。 (29)鹤见尚弘先生发现,如果用洪武九年、十年湖州府各县的民匠军户数除以该县洪武三年的里数,则各县每里的平均户数,最多的不超过95户,最少的甚至不到60户。而成化八年(1472)湖州府各县的每里平均户数(现存湖州府里数的最早记录就是成化八年的)则是多者超过170户,少者也超过130户。他由此认为,洪武三年的做法与洪武十四年的做法是不同的。不过,他又引用吴江县的材料,说明该县在洪武二年的里数及每里平均户数与后来里甲制的一致性,进而提出吴江县洪武二年的做法,才是最早的里甲制。 (30)唐文基前引《明代赋役制度史》,第27-29页。唐在引用鹤见尚弘的表格时存在笔误,见第29页表Ⅰ。 (31)周藤吉之:《宋代乡村制的变迁过程》,《唐宋社会经济史研究》,东京大学出版会1965年版。夏维中:《试论明初里甲制度的宋元渊源》,《明清论丛》第四辑,〔北京〕紫禁城出版社2003年版。 (32)杨纳先生在《元代农村社制研究》(《历史研究》1965年4期)一文中认为,湖州及镇江两路主首被废,主要是因为社长之设及其职责的演变,即社长代替了主首。这种说法似乎缺乏足够的说服力。本人认为,这种情形的出现,更与都内的均役趋势有关。从目前发掘的材料来看,废主首而仅存里正的地方,只有二处,一是湖州、一是镇江。而这二路里正、主首之设,恰恰都是依都为基本范围的。或许是因为后来里正、主首同处一都,职责相同即都是催办税粮,充役的标准也是以田产为主,也或许是因为里正、主首有上下之分而承役不均,才干脆把两者合而为一的。尽管江南的里正主首的佥充标准转向田产这一结论不存在什么问题,但我们仍没有找到两者之间因承役不均而导致合并的例子。但有一旁证可引用于此。黄潜《金华黄先生文集》卷三一《正奉大夫江浙等处行中书省参知政事王公墓志铭》载王都中(至正元年殁)在江西饶州任总管时采取的均役措施:“里正主首,同役于官,第物力有高下之不同,其旧俗,事悉取具主首,而里正坐视其成,公始命验田之多寡,而均其役。”尽管在江南地区找不到这样的例子,但以田产多者充里正主首则是趋势,因此在同一都中两者合而为一而轮充就很有可能。小黄册制实施之时,也就很自然地沿用了这种做法,不过是在每都之内以百户为里的标准重新编排里甲的基础进行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