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县)均工夫役,洪武三年定拟。田四千二百五十六顷,为夫四千二百五十六名,为四十三队。 (安吉县)均工夫,计田二千二百一十五顷四十五亩五分四厘一毫五丝,为夫二千二百一十五名。 这一材料,也可与《实录》相印证。《明太祖实录》卷五四,洪武三年秋七月辛卯条载: 命编置直隶、应天等十八府州及江西九江、饶州、南康三府均功夫图册,每岁农隙,其夫赴京供役,岁率三十日遣归。田多丁少,以佃人充夫,其田户出米一石,资其费用。非佃人而计亩出夫者,其资费则每田一亩出米二升五合,百亩出米二石五斗。 韦庆远先生认为,均工夫图册施行的时间并不长,在洪武三年后就被废止,而由户帖代替(17)。但如从徭役的征发情况来看,洪武三年后,均工夫仍存在了相当长的时间(18)。现存的明代南京城砖铭文(19),也可证明这点。如在后湖段城墙倒塌后显露出来的“墙中墙”墙体上,就有一块洪武四年江西临江府新淦县烧造的均工夫砖,其砖文如下: 临江府新淦县洪武四年均工夫造 本人与杨国庆先生在下关绣球公园调查回收城砖时,也意外发现了洪武七年烧造的均工夫砖。从城砖的式样和质地来看,此砖应该是由江西分宜县或其邻县烧造的。其砖文如下: (正面)洪武七年分烧造均工城砖匠人□□造(横面)□都里长黄尚中□□□ 到洪武八年,朝廷又重新编制了“均工夫”。《明太祖实录》卷九八,洪武八年壬戌条载: 诏计均工夫役。初,中书省议民田每倾出一丁为夫,名均工夫役,民咸便之。至是上复命户部计田多寡之数,工部定其役,每岁冬农隙至京应役,一月遣归。于是检核直隶应天等一十七府、江西所属一十三府,为田五十四万五百二十三倾,出夫五十四万五百二十三人。 作为一种在洪武初期曾广泛存在且规模宏大的役种,均工夫的征发必须依靠当时的农村基层组织。从湖州府的史料来看,当时该府的役种主要有粮长、黄册里长、均工夫以及弓兵、铺兵等。其中均工夫是以每县的田地总数量为依据来征发的徭役,而其它的役种则都是以每户的田地数量为依据来佥充的。均工夫是一种夫役,上引湖州史料中的“夫役则有均工夫之制”一句,对此已作了明确的说明。其佥选的标准,是“每田一顷,出人夫一名”。 但问题在于,在当时的农村基层,由谁来负责组织这类徭役的征发?尽管目前没有具体的材料,但仍可以推定当时的基层组织头目是这一工作的具体负责者。在上引江西分宜或其邻县烧造的洪武七年(1374年)均工夫砖砖文中,明确记有“□都里长黄尚中□□□”。这说明每都的里长至少也参与了均工夫的组织。 均工夫的组织形式,目前尚不是十分清楚。上引湖州府的材料中,有两县的均工夫人夫被编成了“队”,其中乌程县6014名人夫被编成了81队,德清县4256名人夫被编成了43队。其它各县虽没有列出此项,但也应与此类似。从德清县的情况推测,是每百人编一队,但乌程县的做法却又与此不同,原因不详。依常理推测,各县数千人的人夫,如要到京城或留在当地服役,似乎也应有一定数量的农村基层头目具体负责。就当时各县所设粮长的数量而言,粮长不可能单独负其责,里长或与此类似的农村基层头目必须参与。不过,这里仍应强调的是,粮长在当时农村的徭役征发体系中拥有领导地位。上引湖州府材料中,专列“总设粮长以领之”一条,足见粮长在当时的特殊地位。 从南京明城墙砖文看农村基层组织 南京城砖的烧造及运送,在当时是规模最为宏大的系统工程。尽管朝廷指定府州辅官担任各级提调官,来具体负责城砖的烧造和运送事宜,但大量的工作仍需要依靠农村基层组织来进行协调。现存城砖上的大量砖文,为我们了解洪武十四年里甲制度推行前的农村基层组织提供了十分重要的资料。 现存的南京明代城墙砖文,最普遍的格式为“总甲(首)□□□甲首□□□小甲□□□窑匠□□□造砖人夫□□□”。但究竟应该如何从农村基层组织的角度来解读这种格式,则一直存在困难(20)。有人简单地把这种总甲制与里甲制等同起来,难以令人信服(21)。 从现存的砖文来看,大致可以推算出总甲实施的时间,尽管各地实施的时间存在着差异。除前引洪武七年烧造的均工夫砖文外,再引数条相关砖文如下: 临江府新喻县提调官知县□□典史□□洪武七年城砖司□□□十□都人匠张□ 袁州府宜春县提调官主簿高亨 司吏陈□□烧砖人诸□□人户汤俊可洪武十年月日 袁州府宜春县提调官主簿高亨 司吏陈廷玉 烧砖人李受 人户张富 洪武十年月日 黄州府提调官同知曹□司吏黄成 蕲州提调官判官马□司吏□琦广济县提调管主簿□□司吏□□□里长吴朝宗 人户余原林作匠□□洪武十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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