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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初期江南农村基层组织的演进(7)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江苏社会科学》 夏维中 参加讨论

(33)万历《大明会典》卷二○《户部七·户口二·黄册》:“凡编排里长,务不出本都。且如一都有六百户,将五百五十户编为五里,剩下五十户,分派本都,附各里长名下,带管当差。不许将别都人口补辏。”
    (34)鹤见尚宏先生认为,苏州府吴江县洪武二年的改革,要早于湖州府。其主要依据,是嘉靖《吴江县志》卷一《疆域》所记载的该县洪武二年的总里数(530里)以及每里的平均户数(151.6户/里),与后来里甲制下的情况非常一致。洪武二年的530里,绝非宋元旧里,而是洪武初年进行重新编制的。另外,乾隆《吴江县志》卷一六《徭役·明代役法》有关记载,也可作为佐证:“甲首每图十人,洪武初定制。民十户为一甲,曰甲首。又以丁田多者一户领之,曰里长。凡十甲则百一十户,谓之一里。……里甲本县五百三十图,后增一十八图。凡里长五百四十八人,甲首五千四百八十人。按洪武初五百三十图,时城郭六图,乡都五百二十四图。成化中则五百四十八图,时城郭九图,乡都五百三十九图也。”鹤见尚弘先生据此认为:“这样看来,一般认为洪武二年在吴江县施行的里甲制,可能是和过去认为洪武十四年以后施行的里甲制具有相同的编制原则的,或者极其形似的,因此可以说洪武二年的里甲制已经具备了明代里甲制的标准形式。”鹤见尚弘《中国明清社会经济研究》,〔上海〕学苑出版社1989年版,第6页。栾成显先生根据海盐人王文禄《百陵学山·求志篇卷一》中“大造黄册年,田在一都者,造注一都,不许过都开除,洪武四年册可查,余都仿此。立法严整,各归原都,则凶荒可验,殷实可定”这一记载,认为海盐县在洪武四年(1371年)也进行了类似的改革。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第19页。另外,天启《海盐县图经》卷一中的记载也可作为旁证:“古之为县者,必先分乡而治之……宋元仍之,析都二十有五。而都所辖之里,元以前四十有二者,今增为四百一十二,复并为二百七十九。而宣德中有平湖之析,海盐编里实得一百六十一焉。”史料中所说元代以前的42里,极有可能是宋代旧里。而后来的412里,绝不会是宋元旧里,而可能是洪武初年该县进行像湖州府“小黄册图之法”那样的改革时新编的。尔后总里数之所以又从412下降为279,则有可能是洪武十四年里甲重编的结果。
    (36)宋濂:《銮坡前集》卷五,《行中书省王公墓志铭》。
    (37)以下材料经常被用来说明洪武十四年以前农村基层组织的改革。《大明律·户律》“禁革主保”条:“凡各处人民,每百户内,议设里长一名,甲首一十名,轮年应役,催办钱粮,勾摄公事。若有妄称主保、小里长、保长、主首等项名色,生事扰民者,杖一百,迁徙。”此条禁令,被视作是洪武初年的产物。其“每百户内,议立里长一名,甲首一十名”的说法,与湖州府“小黄册图之法”的内容十分相似。《明太祖实录》卷七三,洪武五年四月戊戌条:“诏举天下举行乡钦酒礼。在内,应天府及直隶府州县,每岁孟春正月、孟冬十月,有司与学官率士大夫之老者行之于学校。在外,行省所属府州县,亦皆取法于京师。其民[间]里社,以百家为一会,粮长或里长主之。百人内以年最长者为正宾,余以序齿坐。”
    (39)粮长之研究,首推梁方仲《明代粮长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日本学者的研究中,则首推小山正明《明代的粮长》(《东洋史研究》二十七卷第四号,1969年)。
    (40)(41)梁方仲前引《明代粮长制度》,第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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