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那些封建主的生存地位单靠领主-附庸关系还不能得到可靠的保证。他的生存空间的大小取决于他自己的军事和经济实力的大小。再进一步看,它的军事实力最终取决于他能控制多少劳动人口,他能从那些劳动人口取得多少剩余产品去武装他的家兵家将。 能够向“蛮族”王国的封建领主提供剩余产品的劳动人口,主要有两类:一是日耳曼本族的农村公社自由农民,二是被征服的罗马帝国境内的农村劳动者,主要是身份接近于农奴的隶农。这两类劳动人口的身份、地位和文明水平决定了日耳曼的封建主对劳动人口的控制方式不可能是希腊、罗马那样的双隶制,甚至也不可能是斯巴达那样把被征服的整族异邦人作为奴役对象的极残酷的农奴制。希腊、罗马那样的奴隶制,甚至斯巴达那样的残酷的农奴制,都是把文明发展程度比自己低得很多的“卑下部落”作为掠取奴隶或整族农奴的对象。然而,日耳曼的统治阶级却没那样的“卑下部落”供他们掠夺了。首先他们不能把本族的公社自由农民当作“卑下部落”奴役,因为他们本来是平等的同族自由人。其次,他们也不可能把罗马土地上原有的隶农当作奴隶来奴役,一则因为那些隶农本来就是从奴隶制挣脱出来的,要强迫他们重新回到奴隶制,并不容易;二则因为日耳曼的统治阶级也不可能把他们当“卑下部落”看待,因他们的文明发展水平,特别是在生产知识和能力方面比野蛮的日耳曼人还高出一筹。在这样的情况下,他们在游耕、游牧时期实行过的“奴隶制”不知不觉地就成了他们控制劳动人口的首选形式。按塔西佗对那种“奴隶制”的描述,这种所谓的“奴隶制”实际上是农奴制,而且是比斯巴达那种对整个被征服族实行集体奴役的农奴制更为温和的农奴制。它与原罗马帝国境内的隶农制比较接近,自然比较容易被那些隶农接受。日耳曼自由农民最初委身投靠,是以不丧失自由人身分为条件的,而且是以自身的一生为限,并不延及子孙后代的。但是,随着兵荒马乱年月无休止的延续下去,委身-保护关系也就由父传子、子传孙这样代代相继,久而久之,依附身份世代相继竟成了不可改变的法律,而且依附者最初保有的自由人身分也逐渐被否定,最终变成了农奴。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自由农民都变成了农奴。有的地方,农奴可能占农民总数的50%或60%以上,有的地方可能只占20%或30%。不过,即使还继续保有自由人身分的农民,都必然要与某个领主结成某种程度的依附关系。广义地说,在西欧中世纪,每个人都处在领主-附庸关系网络之中。所以我们称之为领主-附庸社会。 前已谈到,这个领主-附庸社会极不同于中国的天子-子民社会,与希腊、罗马的城邦、帝国社会也不一样。不过我们还需看到,它与后者毕竟有不少的相似点。首先,他们都是经历了数千年之久的充满生死存亡竞争的游牧、游耕生活之后,在个体耕作和私有制度都比较盛行之后才进入定居农耕生活,在这样的条件下形成政治体制和经济、社会结构,都必然带有浓厚的适应竞争需要的特点,突出表现在,(1)它们都必须有相当多数的社会成员完全脱离或在很大程度上脱离生产劳动,担负军事征发任务;而且担负军事征发任务的阶级或阶层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结构中都占有主导的地位;在担负军役的整个特权阶层中还要按照在征战中所起的作用的大小划分为不同的等级,享有不同的经济和政治特权。在古希腊、罗马的城邦和罗马后期的帝国社会中,整个“公民”阶层都是承担军事征发职责并从而享有相应特权的阶层,只是其中的上层享有最大的特权,而中下层则大多在分化过程中沦为贫民或流氓无产者;在领主-附庸社会中,整个封建贵族阶层,从最上层的国王、公爵、伯爵,直到最下层的普通骑士,都是承担军事征发职责的特权阶层,统称骑士。上层贵族享有最大的特权,而下层贵族则往往在分化过程中沦为平民。(2)由于必须有相当多数量的人在相当大程度上脱离劳动而从事征战,就必须采取严酷手段控制劳动人口,高强度榨取剩余劳动产品以供军需和军役特权阶层消费。由此决定,这些社会都要坚持把全部人口划分为自由人和非自由人两大类,然后再在自由人中间划分贵族和平民,高级贵族和中低级贵族;或高等级公民与中低等级公民。 然而,中世纪西欧的领主-附庸社会毕竟与希腊、罗马的城邦社会和罗马后期的帝国社会有所不同,最突出的就是劳动阶级的地位、处境和发展趋势很不一样。希腊、罗马社会中的奴隶被奴隶主完全占有,毫无个人权利。西欧的农奴在生产和生活中多少有一点自主权,以至他们中不少人能够逐渐积累财富,成为半资产者和小商品生产者,甚至能够通过合法赎买或非法逃亡,进入城市,成为市民,进而转化成资产者,从而对促进整个经济和社会结构的转型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三、我们的探讨:古代中国人与西方人的价值观比较 了解古代中国人和西方人生产生活方式的共同点和不同点,以及与之相应的经济、社会结构和政治体制的异同,再来观察价值观方面的异同,就比较容易看得清楚一些。实际上,价值观的相异或相同程度,最终取决于生产生活方式的相异或相同程度。 (一)同中有异:个人的从属地位 中国与西方古代和中世纪生产生活方式最大的相同点就是,双方都是以小生产的、自给自足的农业为主。正是这个共同点决定了古代、中世纪的中国人和西方人价值观的共同点:强调个人的从属地位。 小生产的、自给自足的经济生活,决定了人们只能在十分狭小的范围内生存,不可能在广泛的经济交换和社会交往中建立自己宽广的生存空间,个人不可能是独立的,总是处于从属地位的。表现在价值观上就是,那个时代的人们都强调,子女理当从属于父母,卑下者理当从属于高贵者,所有的人都必须从属于人间的君主和天上的最高神明。在这一点上,古代和中世纪的中国人和西方人都是一样的。 有一种常见的误解,以为西方人自古以来就强调个人的独立性,崇尚个人主义的价值;只有中国人才是自古以来强调个人的从属地位,否定个人主义的价值。这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在希腊和罗马,人们普遍接受的主流意识形态都是强调个人从属于家长、从属于国家、从属于神明的。破坏这样的信条和秩序,要受到严重的惩罚。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被雅典公民法庭判罪致死,就是明证。他被指控的罪状主要是两条:(1)苏格拉底不承认雅典人民公认的神灵,“而去提倡新的神灵”。(2)诱惑青年,教唆他们违逆家长教导。第一条罪看来主要是指苏格拉底常对人们说他凭自己的“灵机”听到了神的声音和启示,这被认为实际上是在提倡一个存在于每个人自己心灵中的神,而不是城邦公民共同信仰的神。第二条最主要是指控他诱使青年人信服他苏格拉底“有甚于服从自己的父母”。黑格尔认为,苏格拉底倡言“灵机”实际上就是“拿人自己的自我意识、拿每一个人的思维的普遍意识来代替神谕,这乃是一个变革。这种内在的确定性无论如何是另一种新的神,不是雅典人过去一向相信的神;所以对苏格拉底的控诉完全是对的”。至于第二条之所以成为罪,是因为“孝道乃是雅典国家的基调和实质。苏格拉底从两个基本点上对雅典生活进行了损害和攻击,……既然这样,苏格拉底之被判决有罪,难道还值得奇怪吗?”(注:黑格尔1957II:92-108。)黑格尔认为,苏格拉底的悲剧在于,他倡行的个人自主原则,超越了他的时代,他那个时代的雅典人是不能容忍那个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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