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祥地和生活方式 从考古资料、文献资料涉及到的自然环境来看,其发祥地为哈萨克-吉尔吉斯地区的大草原(注:Creel1970:1-2.),其历史可追溯到纪元前第5千纪的库尔干文化(Kurgan culture)。黑海北岸的早期库尔干社会(结束于纪元前第4千纪),在扩张到欧洲的多瑙河流域和近东之前,处于金石并用阶段,主要牧养马、牛、绵羊、山羊和猪。捕鱼占有重要地位,狩猎相对较为次要。肯定已有农耕。可能用牛拉的硬橡木制作的双轮和四轮车也许已经在此时出现,在第3千纪初肯定已经出现。金普塔斯(Gimputas)指出:“库尔干人一般生活在适于放牧牛马的平坦的草原地带。可以看出,他们扩张也是为了寻找放牧地,如黑海西北的草原,多布鲁加(Dobrudja),多瑙河平原,匈牙利东部平原,外高加索的库尔诺-阿拉克希斯平原(Kuro-Araxes Valley in Transcaucasia)和叙利亚-巴勒斯坦的草原”。中期库尔干文化(纪元前第3千纪至纪元前2200年左右)是不断向中欧和伊朗扩张、侵占那里的农业民族的土地的时期。晚期库尔干文化是青铜时代文化,人们驾着战车扩张到爱琴海、西欧和叙利亚、巴勒斯坦。(注:Bodde1991:252-3.) 2.亲族关系 印-欧语中可以确认的亲属称呼有“父”、“母”、“兄弟”、“姐妹”和“女儿”(注:Hallpike1986:317;Fairbank1974:1.)。即使“儿子”,称呼变化也相当大。《梨俱吠陀》(3.31.1,2)提到男子死而无子嗣时,应把他的财产留给他的女儿的儿子,而不是留给他的最近的亲属。《梨俱吠陀》10.27.12还明确地提到嫁妆制度,提到想要娶妻发财的诉讼人。嫁妆是印欧社会独有的制度(注:Hallpike1986:318;Needham1969:196,199.)。“它与强调一夫一妻制和同族继承而不是按世系继承密切相关(注:Hallpike1986:318;Bodde(n.d.):219.)。《梨俱吠陀》还有几处提到家长,特别是那些有责任雇请祭师举行宗教仪式的人,主持祭礼的重要性。这些提示虽然不多,却已表明,家庭,或数代同堂的大家庭,和他们最亲近的亲属和姻亲一起,构成组合的核心,而不是像中国社会那样以巨大的世系后裔群体进行组合”(注:Hallpike1986:318.)“我们还知道,亲兵队(warband)是印欧社会中很早就有的一种制度,特别是随着战车在公元前第2千纪初引入以后,这些亲兵队已由富家子弟组成,他们很可能是同龄青年,但没有迹象表明亲兵队是按照共同世系组成。”“民众集会在解决社会争议方面的重要地位,以及诉讼案件的审理,都表明,共同世系并不是印欧社会的主要组织原则。”(注:Bodde1991:292.) 3.三重职能 杜美兹尔(Dumezil)认为:“印欧人意识形态中有一个中心观念,就是认为世界和社会只有通过权威、力量和富裕这三层职能和谐地合作,才能够生存。”(注:Needham1969:202.)这三层职能分别由祭师(他们是法律和仪礼的维护者)、军人(特别是亲兵队[warriorbands,Mannerbund])和食物生产者农夫、牧人来承担。霍尔派克认为:“这种意识形态导致了许多重要后果:它使国王的地位模糊不清,因为国王没有与任何一项职能联系在一起;它使战争在社会生活结构中占有一个必不可少的地位(与中国人的意识形态完全不同);法律和司法具有神圣性,由祭师和民众集会来施行;它认为政治权力、军事指挥、争讼审理以及祭师职责必须分配给社会的不同部门,而不是像埃及的法老、中国的国王和皇帝、班图人的首领和王以及伊斯兰国家的哈里发那样,集中到一个人身上。”(注:Balazs1964:41-42.) 4.秩序和法的观念 博伊斯(Boyce)指出,作为自然进程和人间社会关系调节者的法(Law,伊朗语的arta,Avestan语的asa,梵语的rta)的概念,是印-欧人世界观中的最为根本性的概念,指的是由神维护的宇宙和社会的秩序。在论及伊朗琐罗亚斯德教的“秩序”概念时,他指出:“这个词汇……所代表的概念,不可能用其他语言中的任何一个单一的词汇加以确切的表达。在‘秩序’一词的最广泛意义上,似乎相当于指宇宙秩序,靠它保证昼以继夜和季节变迁;祭祀的秩序,靠它保证自然的节律得以加强和保持;社会的秩序,靠它保证人们一起生活得和谐而繁荣,还有道德秩序或‘真理’”(注:Hallpike1986:325-328;Bodde(n.d.):105,107,113-114,116-117;1991:248-53.);本芬尼斯特(Benveniste)认为,拉丁语中的ars(自然禀性),artus(结合)、ritus(礼仪),希腊语中的ararisko(适合,适应,和谐),它们表达的基本概念都是“秩序,安排,一个整体中的各个部分彼此之间密切的相互适应”(注:Gimbutas1970:Littleton1973:25-31.)。 法概念是古代印欧人的权威概念的一部分,属于第一职能。它有两个方面,分别由Mitra神和Varuna神体现。Varuna是造物之神,宇宙力量的操纵者,人间和神界之间的正确的仪礼关系的维护者和道德秩序的总守护者;它的威严和恐怖特征具有非理性和魔力的性质(注:Gimbutas1970:161,168;Hallpike1986:331-2.)。然而,Mitra神主要是关照印欧法律中占有中心地位的合同或协议。 霍尔派克认为:“印-欧人和中国人都把宇宙秩序置于他们的世界观的中心位置,但印-欧人认为秩序要有一种行动的力量来维护,中国人则认为秩序的维护是一个自然而然的过程。”(注:Benveniste1973: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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