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竞争价值的排斥。 “欧洲人是早在荷马和吠陀时代就有的竞技运动传统的继承者。但在中国,即使涉及身体接触的竞赛都不多。在中国人的传统中,竞技运动很少。晚周时期,虽然驾车为君子必习的‘六艺’之一,但没有明确证据能够证明举行过什么驾车竞赛。贵族行猎,但这不是竞争。封建时代中国仅有的一项确实具有竞争性的运动,就是射箭。西周的国王们设有箭术研习院,但竞赛似乎具有仪式性质,有音乐伴奏,按标准动作进行……,而且是在队与队之间比赛(注:Bodde1981c:264-5.)。公元前208年,在秦国宫廷举行过有众多观众在场的竞技比赛,可能包括射箭、驾车和摔跤(大概具有仪式性质),但这种竞赛在纪元前44年被废除,此后就被遗忘了。至少自战国以来,中球运动和摔跤一样,在士兵中很流行。但是,到唐朝的宫廷里,玩足球不接触身体。每个队的队员交替地朝着一块悬挂着的布上的孔踢球。拔河在唐朝宫廷里具有仪式性质,虽然人们玩从波斯引进的马球。”(注:Fairbank1991:17-8.)卜德注意到,“无争”是儒家主张的“君子”道德中重要组成部分:“孔子说:‘君子无所争’。……他进一步解释说,君子即使在射箭比赛场上,上场、下场以及下场后饮酒时,都需向对手作揖表示礼让(《论语·八佾》)”(注:Bodde1991:148.)。 5.法的观念。 法家珍视法。他们所说的法,是从上面强加下来的、人民必须遵守的模式或标准。儒家强调“礼”。狭义的“礼”指各种宗教仪礼(献祭和占卜),这可能也是它最初的含义。在最广泛的意义上,“它指促进儒家社会的生活和谐的所有社会和政治的制度和关系”。“‘礼’和‘法’的这些观点,至少有一个共同的重要前提:社会和谐是根本目的,而且作为善或道义,两者都是与诉讼的概念根本相反的。(西方谚语fiatjustitia,ruatcoelum[即使天塌下来,也要有法官顶着]是绝对不可理解的。)因此,西方传统所理解的民法,从未真正发展起来。”卜德指出:“前现代中国的成文法,主要是刑法,……它的范围主要限于把长期主导中国社会的伦理道德规范加以法典化。……由于这些原因,官方的法律总是垂直地贯彻,由国家施之于个人,而不是在两个个人之间水平地施行。” 6.对资本主义发展的压抑。 李约瑟指出:“财富也同样不被看重。……它可以提供舒适,但不能提供智慧。富足在中国也带来不了多少权势。每个商人的儿子的理想就是成为一个学者,参加科举考试,在官场平步青云”(注:Hallpike1986:314-316;Bodde(n.d.):39,47.)。巴拉兹认为:“权利的要求、权利、特权、豁免权、契约、特许证等等,从来没有被认可过。商人中的任何创新做法刚一露头就被扼杀;如果再也无法压制下去,国家就要干预,对它加以控制”(注:Duyvendak1939:398.)。 7.社会阶级划分的发展。 中国人最初按职业把社会成员划分为士、农、工、商四类,没有明确的阶级含义。具有高低等级含义的区分,如“大人”和“庶民”、“黎民”等等,也很模糊。卜德和霍尔派克认为,随着儒家在前汉王朝最终确立正宗地位,“四民”成了理想的社会地位等级划分:“士-官员居首,接着是农和工,商人处于最低等位置”。他们还认为,“这个划分体系的一个突出之点在于,它没有包括其他文明中的四个十分重要的阶层:僧侣、贵族、军人和奴隶。”卜德认为,“排除世袭贵族并不奇怪,因为这些人虽然在前帝国时期的中国占有极重要地位,但在帝国体制下,除皇帝本人以外,他们很少被允许拥有重要的政治权力。他们一度占有的主导地位,被称为‘士’的士大夫阶层取代”;但卜德认为,排除军人阶层,比较令人费解,因为虽然帝国的军队主要从农民征召,毕竟还有一个职业军人核心。对此,卜德主要从“儒家对战争的反感”来解释,认为儒家相信“一个真正具有良好秩序的国家不应该有一个军人阶级”;虽然肯定有公私奴隶,但在体制上显然不如希腊-罗马社会那样重要;“他们被排除于传统的社会等级之外的真正原因是,人们相信,他们的存在像军人一样,是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的反常表现,因此不应被承认为一个单独的社会集团”。(注:Bodde1991:251.) 以上七个方面被认为是中国传统社会和传统文化独有的特色。 另一方面,霍尔派克认为,作为现代西方文化前身的古代“印欧文化”也有自己独有的一系列特色。 所谓“印欧文化”,是基于语言学家们对“印-欧语系”--包括古代的希腊语和现代希腊语;古意大利语-拉丁语和现代拉丁语族(包括法语、西班牙语、葡萄牙语、意大利语);古斯拉夫语和现代斯拉夫语族(包括俄语、波兰语、保加利亚语等);梵语和现代印地语、孟加拉语、吉普赛语;古伊朗语和现代波斯语、巴什图语等--各语言之间在语音、词根和语法等方面的共同性,推知使用这些语言的各个古代和现代民族在种族和文化的历史起源上势必具有共同性。印-欧文化的研究即致力于探讨这种文化共同性及其对后世的影响。学术界对于怎样界定“印-欧文化”的内涵及其存在的时间、空间范围以及怎样估价它对后世的影响,争议颇多。我们的看法是,既然古希腊语、拉丁语、梵语、古伊朗语和许多现代语言确实在语言、词根和语法等方面存在着共同性,就可以肯定使用那些语言的民族在种族和文化方面有过共同的历史起源。在这个意义上使用“印-欧文化”或“印-欧社会”概念,应该是有其合理性的。至于这种文化的内涵及其存在的时间、空间范围以及对后裔各族有什么样的影响,确实有待于深入研究,但可以肯定的是,在它的各大族群众最初的发祥地--当今的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黑海北岸大草原地带向遥远的中亚、南亚和欧洲广大地域迁徙以后,长期的分离和到达新迁徙地以后的生产生活方式的差异,显然会导致巨大的文化差异;至于差异到多大程度,主要取决于后裔各族在迁徙到新的地域以后,所形成的新的生产生活方式与原有的生产生活方式相近或相异到什么程度。我们赞成霍尔派克把“印-欧文化”作为现代西方文化的最早的历史源头来看待。不过,就中西文化比较而言,我们倾向于把他所说“印欧文化”的内容纳入一个更适合于进行中西文化比较的概念:“古代、中世纪的地中海-欧洲文化”,或者更简明一些,称之为“古代中世纪的西方文化”。不过,我们暂时还是借用“印-欧文化”和“印-欧社会”的名称,仔细看看那种文化或社会具有哪些特点。 霍尔派克广泛综合了一些西方学者对古代、中世纪的“印欧社会”和“印欧文化”的特点的看法,把它们归纳为以下8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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