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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宋代私有财产权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史研究》 程民生 参加讨论

私有财产权概念用之于中国古代史,似乎不伦不类。①因为按照基本理论与常识,中国古代无疑是私有制社会,但又是帝王专制独裁时代,“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也即所谓的私有是皇家的私有,国家为君主的私有财产,君主拥有全国土地等一切财富的所有权,百姓的一切至少在名义上都是皇帝恩赐。但以此推导的逻辑结论必然是:除了皇帝以外任何人没有私有财产权,也即是皇家公有制或国有制,这显然是不合实际的。在中国古代,私有财产权具体体现在民间。对于这一微妙问题学界已多有关注,关于中国古代社会私有财产权利的形态也一直存在着争论,但基本都是法学界、经济学界的话题,②而且一涉及宋代具体历史问题往往出错。③唯陈志英《宋代物权关系研究》一书,从宋代物权状况的实际出发,运用现代的法学理论,对宋代所有权及各种他物权的形态,关联及特征进行了比较系统深入的研究,揭示了宋代物权关系的运行轨迹。指出宋代“一般社会成员的私有财产权利一定程度上获得了法律的支持和认可”④。这是从民法角度进行宋代物权关系最全面系统的研究,本文是从历史和政治经济角度关注宋代民间的私有财产权,重点在于私有财产权地位及其与公权的关系。
    对于私有财产权,大陆学术界的研究不断进展,认为私有财产是人类维护生存、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保障。私有财产权则体现着人的多种权利:作为一种经济权,私有财产是私人对财富的正当控制;而财富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于是又成了人权--以物为载体的人的权利,而且是人权的核心;而对于财富控制的正当性及控制量多少的判断则构成了一种政治权;私有财产权还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延伸,更是经济活动和法律活动的核心。这是现代理论和认识高度,而且多属欧美理念传播而来。古人的认识水平与此不同,表达方式也不同,但主流社会对民间私有财产权并无异议。在长期占统治地位的儒家理论中就有明确的表达,如《孟子·滕文公上》曰:“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必须让百姓拥有稳定的财产和私有财产权,社会才能稳定。儒家的这种元典精神影响深远,自然不同程度地体现于古代民间以及立法执法之中,宋代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剖面。
    一 宋代私有财产权的观念
    中国历史上一个特殊现象是,宋代立国时就率先保护私有财产。在陈桥兵变之际,赵匡胤首先提出的就是保护官、私财产:“近世帝王,初入京城,皆纵兵大掠,擅劫府库,汝等毋得复然,事定,当厚赏汝。不然,当族诛汝。”“众皆拜。乃整军自仁和门入,秋毫无所犯。”⑤军队再也不大肆抢掠,但民间有趁火打劫者:“上之入也,闾巷奸民往往乘便攘夺,于是索得数辈斩于市,被掠者官偿其赀。”⑥官方果断打击并予以赔偿,稳定了民心,实现了和平方式改朝换代。宋真宗朝,京东都大巡检胡守节报告:“部民王吉知群盗匿所,密以告官,请俟擒获,以其赃给之。”宋真宗拒绝道:“如此,则被盗之家无乃重伤乎?宜赐官钱三万,赃悉归其主。”⑦宁愿官方贴钱也不愿让受害者吃亏,其实质是公共财政承担了因政府原因即治安问题导致的民间财产损失,理念的先进性是不言而喻的。
    宋代的私有财产权观念基本上继承了前代精髓,并在新的历史环境中有所更新。这就是私有财产权的观念确立必须要解决的两个问题:一是皇帝与天下财物的关系,二是富人与穷人的关系。
    (一)皇帝与天下财物的关系
    皇帝与天下财物的关系是个大前提,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皇帝是否是天下财产的终极所有者?另一方面,民间财产是否来自皇帝?
    首先我们看到,宋人否认皇帝是天下财产的终极所有者。章如愚言:“天地之财,非人主所得私也。”⑧天下财物不是君主的私产,不得私自拥有和擅用。杜范进而指出:“人主代天理物,一毫之私,不容间也。敕天命以谨时几,畏天威以严夙夜,此念所存,何莫非天。赏曰天命,刑曰天讨,陟降厥士,亦曰天监。若私怨之宿非天也,私恩之酬非天也,私昵之爵非天也,私谒之行非天也,私敕之降非天也,私财之贮非天也。”⑨天子并没有最终的所有权,只是代表上天行使管理权。终极所有者是至高无上的天,实际上就是神化的大自然。
    宋人进而认为天下也不是皇帝的私产。这一理念虽然早已有之,⑩但宋人强调的更多,更清晰透彻。北宋王禹偁提出:“夫天下者非一人之天下,乃天下之天下。理之得其道则民辅,失其道则民去之,民既去,又孰与同其天下乎?”(11)离开了人民就没有所谓的天下。南宋朱熹在教科书中言:“天下者,天下之天下,非一人之私有故也。”(12)最具有时代精神的是南宋初御史方庭实的言论:“天下者中国之天下,祖宗之天下,群臣、万姓、三军之天下,非陛下之天下。”(13)与其他有关言论不同之处是,方庭实明确说宋朝天下不仅是开国皇帝打下的天下,还是“中国之天下”,“群臣、万姓、三军之天下”,意味着人民也是天下的所有者。如此,就从根本上否决了皇帝对天下财物独裁的所有权。皇帝也认可这一理念,如宋太祖说:“我以四海之富,宫殿悉以金银为饰,力亦可办,但念我为天下守财耳,岂可妄用。”(14)虽有四海之富,但属于守护者,不是所有者。
    其二,与前代不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际上,宋代民间财产并非来自皇帝。主要是均田制不复存在,土地占有方式的主流是私有化。叶适说:“古者民与君为一,后世民与君为二。”他的理论是在三代井田制下,民众的财产等一切都来自于君主,“古之为民,无不出于君者,岂直授之田而已哉?”因此民众对国家承担的义务也广泛。井田制破坏后,君民一体的关系遭到破坏,“其君民上下判然出于二本,反若外为之以临其民者。”宋代的情况更加不同,均田制崩溃,“授田之制亡矣”,土地私有制成为基本土地制度,“民自以私相贸易,而官反为之司契券而取其直”。君民一体的关系由此破坏,“官民不急不相知也,其有求请而相关通者,则视若敌国”(15)。他的另一表述方式更直接,即:“县官不幸而失养民之权。”(16)君民分离,就是授受关系的丧失。这就是说,民间土地等财产不再来自君主,而是自己购置的,不是皇帝养民众,而是民众自己养自己,“缘百姓私产,并用赀买”(17),与皇帝、官府何干?超经济强制因而削弱。叶适对历史状况的分析判断未必正确,只是为了服务于他强调的现实理论。宋神宗时的李常早就指出:“今则不然。田无多少之限,民无贫富之常,吏不识其民,民不信其上。”(18)土地自由买卖流通,人的贫富不断变化,所有权和社会经济在一定程度上不再世袭、固化,自由发展,君民关系、官民关系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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