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富人与穷人的关系 私有财产权主要是对大量财富所有者而言,其财产合理与否,是问题的关键。 理论界的新观点认为,富人致富合理,其财产权应当尊重。苏辙曾强调指出:“祖宗承五代之乱,法制明具,州郡无藩镇之强,公卿无世官之弊。古者大邦巨室之害,不见于今矣。惟州县之间,随其大小皆有富民,此理势之所必至,所谓‘物之不齐,物之情也。’然州县赖之以为强,国家恃之以为固。非所当忧,亦非所当去也。能使富民安其富而不横,贫民安其贫而不匮,贫富相恃,以为长久,而天下定矣。”指责“王介甫,小丈夫也,不忍贫民而深疾富民,志欲破富民以惠贫民,不知其不可也”(19)。贫富差别是历史自然形成的,富人应当保护。叶适也在争取富人的社会地位:“今俗吏欲抑兼并,破富人以扶贫弱者,意则善矣。此可随时施之于其所治耳,非上之所恃以为治也。夫州县狱讼繁多,终日之力不能胜,大半为富人役耳;是以吏不胜忿,常欲起而诛之。县官不幸而失养民之权,转归于富人,其积非一世也。小民之无田者,假田于富人;得田而无以为耕,借资于富人;岁时有急,求于富人;其甚者,庸作奴婢,归于富人;游手末作,俳优伎艺,传食于富人;而又上当官输,杂出无数,吏常有非时之责无以应上命,常取具于富人。然则富人者,州县之本,上下之所赖也。富人为天子养小民,又供上用,虽厚取赢以自封殖,计其勤劳亦略相当矣。”(20)富人的财产是维护上下稳定的基石,其享用财富理所当然,对其私有财产权应当保护。陈亮也有相同观点:“阡陌既开,而豪民武断乡曲,以财力相君,富商大贾操其奇赢,动辄距万,甚者以货自厕于士大夫之后。此言治者之通患,而抑兼并、困商贾之说,举世言之而莫得其要也。夫民田既已无制,谷不能以皆积;兵民既分,力不能以自卫;缓急指呼号召,则强宗豪族犹足以庇其乡井;而富商大贾出其所有,亦足以应朝廷仓卒之须”,“无乃古制之未复,则贫富之不齐当亦听其自尔乎?”(21)他的中心思想是,贫富差别是历史与时代造就的,应当顺其自然。南宋有士大夫上书皇帝,意图将这些理论落实到政治上:“土大夫类曰抑强扶弱,而不知安富恤贫,亦所以为政也。”(22)尊重富家大户的财产权,应当是执政的一种理念,显然是一种新的理念,而救济贫民则应是增添其私有财产,不能用均贫富的办法挖东墙补西墙。 理论界承认贫富差异的合理性,力主保护富人的私有财产,实质上就是肯定了私有财产权,强调私有财产权的重要性。 因此,朝堂之上的统治者明确反对均贫富。熙宁三年(1070),针对程颢提出的“须限民田,令如古井田”,宋神宗予以否认:“如此即致乱之道……若夺人已有之田为制限,则不可。”王安石同样不赞成,理由是:“今朝廷治农事未有法,又非古备建农官大防圩垾之类,播种收获,补助不足,待兼并有力之人而后全具者甚众,如何可遽夺其田以赋贫民?此其势固不可行,纵可行,亦未为利。”(23)至少在农业方面,朝廷无论精力还是财力投入都不多,生产的发展有赖于富户支持,剥夺其私有土地分给贫民既不可实行,既使实行了也有害无利。 (三)私有财产观念增强 宋代以土地为代表的民间私有财产权逐步确立,私有财产观念日益增强。试举四个不同层面的例子以窥一斑。 其一,民众之间。洪迈载道:“许元惠卿,乐平士人也。其父梦有乌衣客来语曰:‘吾昨贷君钱三百,今以奉还。’未及问为何人及何时所负而觉。明日思之,殊不能晓。平常蓄十余鸭,是日归,于数外见一黑色者,小童以为他人家物,约出之。鸭盘旋憩于傍,堕一卵乃去。自是历一月,每日皆然。凡诞三十卵,遂不至。竟不知为谁氏者,计其直,恰三百钱。”(24)这则传说颇有深意: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即使冥冥之中也要坚守,反映了深入骨髓的潜意识。 其二,官民之间。南宋人林鼐(字伯和)担任定海县丞时,“富人用本路常平使籍,傲不受役,伯和役之如令。常平檄使改役,伯和曰:‘私产可公檄乎?’不许”(25)。“私产可公檄乎?”在这里是比喻,意思是难道私人财产可以被公家征发吗?透露出这是一个谁也无法反驳的道理:私有财产不能被政权强制征发。 其三,君民之间。宋仁宗时,宋祁在开封郊外曾问一老农:“丈人甚苦暴露,勤且至矣!虽然,有秋之时,少则百囷,大则万箱,或者其天幸然?其帝力然?”老农驳斥道:“何言之鄙也!子未知农事矣!夫春膏之烝,夏阳之暴,我且踦跂竭作,杨芟捽中,以趋天泽;秋气含收,冬物盖藏,我又州处不迁,亟屋除田,以复地力。今日之获,自我得之,胡幸而天也!且我俯有拾,仰有取,合锄以时,衰征以期,阜乎财求,明乎实利,吏不能夺吾时,官不能暴吾余,今日乐之,自我享之,胡力而帝也!吾春秋高,阅天下事多矣,未始见不昏作而邀天幸,不勉强以希帝力也!”(26)老农明确指出丰收完全是自己辛勤劳动的结果,根本不是上天的恩赐,也与皇帝无关。这位社会底层农民的言论,代表了宋代广大农民反正统的新观念,把个人财产与皇帝、官方完全隔离。自我意识在民间私有财产观念强化中充分彰显了出来。 其四,君臣之间。太平兴国八年(983),曾多年担任河南尹的前宰相向拱,“表献西京长夏门北园,诏以银五千两偿之”(27)。既是献给皇帝,自然是无偿呈送所有权,但皇帝尊重私有财产权,不愿领情,照样支付价钱,关系便由贡献转化成买卖,适应了时代习俗。另一例子的关系相反。绍兴十三年(1143),淮东宣抚使韩世忠,“请以赐田及私产自昔未输之税并归之官”,有诏“奖谕而可之”(28)。韩世忠是高官、功臣,得到过皇帝很多奖赏的赐田。按理这些赐田由皇帝将产权转交后就属于他的财产,但韩世忠公私分得很清,来自皇帝的土地好像是临时的,可以赐给也可以收回,不比自己购置的土地属于“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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