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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宋代私有财产权(8)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史研究》 程民生 参加讨论

景德年间,夔州官衙迁建新址,夔州路转运使薛颜报告说:“城中创造官舍或侵民田。”宋真宗诏令:“所侵民田具顷亩以闻,当除租给直。”(96)占用的民田既要免除租税,也要赔偿价钱。政和年间,宋徽宗指示各地修建州县社稷等坛,同时有明确要求,“不得侵占民居及不必増广侈华”,“是致地狭者未敢修此”(97)。既缺官有土地,宁可不修也不能占用民间土地。
    皇家活动通常声势浩大,难免骚扰民间,首先考虑尽可能减少损害,凡有损害一律赔偿。如大中祥符元年(1008)在往泰山封禅前,宋真宗诏:“东封路并禁采捕……修建行宫不得侵占民田。扈驾步骑辄蹂践苗稼者,御史劾之。兖州户民供应东封外,免今年徭役及支移税赋。”(98)大中祥符三年(1010),宋真宗前往汾阴祭祀地祗,事先又诏:“汾阴路禁弋猎,不得侵占民田,如东封之制。”(99)后来宋真宗前往亳州朝拜奉元宫,“诏所过顿、递侵民田者,给复二年”(100),即免除两年的赋税徭役。庆历三年(1043),侍御史赵及等报告:“太庙旁接民居而间有哭声相闻,请徙其民远庙壖。”有诏指示:“遇有祠事,预令禁之。”(101)宋仁宗比臣僚们开明,根本不考虑拆迁太庙周围居民的动议,采用了最简单的办法解决问题:每逢有祭祀活动,事先通知百姓不要大哭就是了。
    以上史实体现了宋代在一般情况下、一定程度上,私人财产、私人利益比公共财产、公共利益乃至皇家利益具有优先性。前文提到的于私地内得宿藏物者平分,官地得者却归私,也是具体表现:官地的权益不及私地,官也不与民争利。官方、皇家无论出于什么主观愿望和目的,客观效果无疑是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的。
    五 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法
    作为国家意志,宋代对于私有财产的立法保护,通常与官有财产地位相等,在刑法中通常并列处于同等法律地位,偶有不同也不涉及权益。主要体现在对侵犯私有财产行为的惩罚,以打击、威慑经济犯罪。有关律令很多,在此仅举数例。
    保护农田方面。如盗耕田地罪:“诸盗耕种公私田者,一亩以下笞三十,五亩加一等,过杖一百,十亩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荒田减一等,强者各加一等,苗子归官主。”(102)不经主家允许耕种私田,会遭到笞30至徒1年半的刑罚;如是荒田罪减一等,如是强制耕种罪加一等;所种庄稼归原主。
    保护住宅、财物方面。如放火罪:“诸故烧官府廨舍,及私家舍宅若财物者,徒三年。赃满五匹,流二千里,十匹绞。”这是沿袭唐代的律令,入宋修订时加重:“今后有故烧人屋舍、蚕簇及五谷财物积聚者,首处死,随从者决脊杖二十。”(103)而且“不在自首之例”(104),即自首也不减轻惩治。强盗罪更重:“诸强盗(谓以威若力而取其财,先强后盗、先盗后强等。若与人药酒及食,使狂乱取财亦是。即得阑遗之物,殴击财主而不还,及窃盗发觉弃财逃走,财主追捕,因相拒捍,如此之类,事有因缘者非强盗)不得财徒二年,一尺徒三年,二匹加一等,十匹及伤人者绞,杀人者斩(杀伤奴婢亦同,虽非财主,但因盗杀伤皆是)。其持仗者,虽不得财,流三千里,五匹绞,伤人者斩。”(105)无论用何种方式抢劫私有财产,即使未遂也判处2年徒刑,赃物达到10匹即处死;如携带武器未遂也判流放,赃至5匹即处死。为防范夜间入室盗窃,法律禁止已故夜入人家,并给与主人可将其当场打死的权力:“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若知非侵犯而杀伤者,减斗杀伤二等。其已就拘执而杀伤者,各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106)。
    保护马牛等牲畜方面。如“诸故杀官私马、牛,徒三年,驼、骡、驴,减三等,因仇嫌规避而谋杀,各以盗杀论。若伤残致不堪用者,依本杀法(马、牛仍许人告),三十日内可用者,减三等”。这是故意杀死的刑罚,如果是杀死并据为己有的盗杀,刑罚更重:“诸盗杀官私马、牛,流三千里,三头匹者,虽会赦配邻州(累及者,不以赦前后准此),驼、骡、驴,徒二年,知盗情而买、杀者,各依杀己畜法。”杀他人的狗也是犯罪:“诸故杀犬者,杖七十”,“诸盗杀犬者,杖八十”(107)。
    保护农作物方面。如偷食瓜果蔬菜罪:“称瓜果之类,即杂蔬菜等皆是。若于官私田园之内,而辄私食者,坐赃论。其有弃毀之者,计所弃毁,亦同辄食之罪,故云亦如之。持将去者,计赃准盗论,并征所费之赃,各还官主……强持去者,谓以威若力强持将去者,以盗论,计赃同真盗之法,其赃倍征,赃满五匹者免官。”(108)另如毁坏器物、庄稼罪:“弃毁官私器物,谓是杂器财物,辄有弃掷毁坏。及毁伐树木、稼穑者,种之曰稼、敛之曰穑,麦禾之类,各计赃准盗论。即亡失及误毁,谓亡失及误毁官私器物、树木、稼穑者,各减故犯三等,谓其赃并备偿。若误毁失私物,依下条例,偿而不坐。”(109)毁坏财物按盗窃财物论处,如果是过失毁坏,有官私差别:毁坏官方财产者,减三等治罪,并赔偿;毁坏私有财产者,只赔偿不治罪。此外还专有保护桑柘的法令:“诸因仇嫌毁伐人桑柘者,杖一百,积满五尺,徒一年,一功徒一年半(于本身去地一尺,围量积满四十二尺为一功),每功加一等,流罪配邻州。虽毁伐而不至枯死者,减三等。”(110)罪责是决杖一百至流放。
    保护商品、货物方面。如在运输船中发生责任事故致使货物损失,船家负有刑事责任:“诸船人行船、茹船、写漏、安标宿止不如法者,若船栰应回避而不回避者,笞五十。以故损失官私财物者,坐赃论,减五等。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三等。其于湍碛尤难之处,致有损害者,又减二等。监当主司各加一等。卒遇风浪者勿论。”(111)为人保管货物而私自使用也入刑法:“受人寄付财物而辄私费用者,坐赃论,减一等,一尺笞十,一匹加一等,十匹杖一百,罪止徒二年半。诈言死失者,谓六畜财物之类,私费用而诈言死及失者,以诈欺取财物论,减一等,谓一尺笞五十,一匹加一等,五匹杖一百,五匹加一等。”(112)都是为了防止私有财产受到代管者的损害。
    保护债权方面。如欠债不还罪:“欠负公私财物,乃违约乖期不偿者,一匹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匹加二等,谓负三十匹物,违二十日笞四十,百日不偿,合杖八十。百匹又加三等,谓负百匹之物,违契满二十日,杖七十,百日不偿,合徒一年。各令备偿。若更延日,及经恩不偿者,皆依判断及恩后之日,科罪如初。”另一方面也维护欠债人的合法权益:“公私债负,违契不偿,应牵掣者,皆告官司听断。若不告官司,而强牵掣财物若奴婢、畜产,过本契者,坐赃论。”(113)有债务纠纷应由官方判决并执行,私自强行拿走财物、奴婢、畜产价值超过债务数额,超出部分按赃物治罪。
    保护家庭财产方面。如禁止不经家长同意私自乱用财物:“若卑幼不由尊长,私辄用当家财物者,十匹笞十,十匹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分家必需公正、均平:“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父分。违此令文者,是谓不均平。谓兄弟二人均分百匹之绢,一取六十匹,计所侵十匹,合杖八十之类,是名坐赃论,减三等。”(114)法律规定的可谓明确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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