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网-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

历史网-中国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历史朝代顺序表、历史人物故事、看历史、新都网、历史春秋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历史学 > 学科简史 > 流派 >

论宋代私有财产权(5)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史研究》 程民生 参加讨论

保护户绝财产的法令同样适用于在外地死亡的无主商旅和来华外商。“诸商旅身死,勘问无家人亲属者,所有财物,随便纳官,仍具状申省。在后有识认勘当,灼然是其父兄子弟等,依数却酬还。”无亲属死者的财产由当地官府收纳,报朝廷备案,以后有直系亲属认领则须如数归还。元祐初,在广州居住数十年的外商辛押陁罗回国时被其国王处死,“家赀数百万缗,本获一童奴,过海遂养为子……所养子遂主其家。今有二人在京师,各持数千缗,皆养子所遣也”。有广州商人前往户部,认为“此于法为户绝,谨以告”。户部郎官对如此巨额钱物垂涎三尺,主张按户绝没收。长官苏辙亲自问询告状的广州商人:“陁罗死蕃国,为有报来广州耶?”曰:“否,传闻耳。”“陁罗养子所生父母、所养父母有在者耶?”曰:“无有也。”“法告户绝,必于本州县,汝何故告于户部?”曰:“户部于财赋无所不治。”曰:“此三项皆违法,汝姑伏此三不当,吾贷汝。”苏辙对郎中明确指出道:“彼所告者,皆法所不许。其所以不诉于广州,而诉于户部者,自知难行,欲假户部之重,以动州县耳。”(68)可见户绝的认定程序严格,各级机构都不能将其财产没收。乾道年间,真里富国(今柬埔寨一带)的一位大商人死于明州,“囊赍巨万,吏请没入”。知州赵伯圭却反其道而行之:“远人不幸至此,忍因以为利乎?”“为具棺敛,属其徒护丧以归。”次年,该国君主派人致谢道:“吾国贵近亡没,尚籍其家。今见中国仁政,不胜感慕,遂除籍没之例矣。”这位外商的家属在其国内“尽捐所归之赀,建三浮屠,绘王(指赵伯圭--引按)像以祈寿。岛夷传闻,无不感悦,至今其国人以琛贡至,犹问王安否”(69)。宋代官员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不仅增进了两国友好感情,还直接促进了他国对私有财产权的维护,废除了籍没法。
    (二)遗弃财产
    遗弃财产是主人外逃或被掳掠后留下的财产,以田宅等不动产为主。在主人是否死亡、能否回乡、是否收回财产等一概不明的情况下,宋政府尽可能地维护、保留其所有权。
    例如,对于河北沿边地区被契丹掳掠走的居民财产,咸平五年(1002)宋真宗诏令:“河北陷敌民田宅,前令十五年许人请佃,自今更展五年。”(70)任凭其荒废、官方不能征收赋税也要维护其独立产权不可动用,原定期限是15年,此时再延长5年。后来甚至无限延长保留年限。如景德三年(1006)诏:“河北民有先没契丹,自塞外归,识认庄田者,据敕给付,无得用编敕年限不与本主。”(71)只要有人返乡,即使超过了朝廷规定的时限,也要返还。在内地临近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州县,相同情况也是如此办理。如景德二年(1005)诏:“荆湖近溪洞州县,有没身蛮境还乡者,庄田不限年月,检敕给还。”(72)对于超过期限、依法被人佃种的土地,无论将土地整理的多好,只要原主人归来就须归还。景德年间河北转运司报告:“民田荒废者,或诸色人已占耕垦,才见种植滋茂,亲邻识认争夺。望自今应有人占射半年已上,不许识认。”宋真宗批示:“如亲邻止在本处,见请佃稍着次第而争夺者,不须施行。实曾流移,今来归业,虽已请佃,依条给还。”(73)
    南宋初百姓被掳掠、逃难的情况更多,为快速恢复生产和安顿流民,绍兴三年(1133)朝廷规定:“百姓弃产,已诏二年外许人请射,十年内虽已请射及充职田者,并听归业。孤幼及亲属应得财产者,守令验实给还,冒占者论如律。州县奉行不虔,监司按劾。”(74)允许佃种的期限大大缩短,保留产权的时间仅有10年,属于战时非正常状态的权宜之计。及至宋孝宗隆兴元年(1163),又诏:“凡百姓逃弃田宅,出二十年无人归认者,依户绝法。”(75)将产权保留期延长至20年。
    (三)地下财物和矿藏
    另一种情况十分特殊,那就是地下不知何人埋藏的物品,被他人发现后,所有权归谁?法令明确规定:“诸于官地内得宿藏物者,皆入得人;于他人私地得者,与地主中分之。若得古器形制异者,悉送官酬直。”(76)根据土地、器物的性质不同,分三种情况处理:在国有土地中发现的埋藏物品,归发现者所有;在私人土地中发现的埋藏物品,与土地主人平分;古代珍贵文物一律送交官府,但官府要支付酬金,也即官府并非无条件地是文物的所有者,只是因为珍贵必须由官府保管研究,等于发现者卖给官府,实际上获得了转换成金钱的所有权。以上三条,既充分维护了私有财产权,也肯定了发现者的贡献。还有刑法专门惩治发现者据为己有:“诸于他人地内得宿藏物,隐而不送者,计合还主之分,坐赃论,减三等。(若得古器,形制异而不送官者,罪亦如之。)”(77)认定其性质与盗窃相近。
    至于地下矿藏,与土地所有权一致,在谁家地下就属于谁家所有。元祐中,莱州城东刘姓茔地发现金矿,“官莅取焉。乃发墓,凡砖瓦间皆金色也……累月取尽,地为深穴,得金万亿计,自官抽官市、匠吏窥窃外,刘所得十二三焉。京东诸郡之钱尽券与刘氏,刘氏乃一村氓不分菽麦者,得钱无所用,往来诸郡,恍惚醉饱,岁余亦死,钱竟没官,刘世遂绝”(78)。由此可知:一,刘家只有一位智力不高的男性村民,所以官方出面开采;二,开采所得分四部分:一部分是官府根据法令按一定比例抽取的类似矿产开采税,一部分必须按比例卖给官方,一部分被矿工、吏人盗窃,一部分是主人所有--只剩下了十分之二三;三,尽管数额巨大,尽管刘家唯一的主人是昏聩小民,官方仍然调集京东路各州郡所有金钱依法支付了刘家。从公权层面看,官方没有任何欺骗、轻视产权主人的行为。另一事例也发生在京东路。宋仁宗末年,密州“民田产银,或盗取之,大理当以强。”宰相曾公亮认为:“此禁物也,取之虽强,与盗物民家有间矣。”经过司法部门的讨论,决定“比劫禁物法,盗得不死。初,东州人多用此抵法,自是无死者”(79)。居民土地下的银矿属于私有财产,凡盗采者一直按强盗罪处以死刑。曾公亮认为银矿虽是私有,但当时属于禁止开采的种类,所以盗采与强盗民家财物是有区别的。自此不再判处死刑。

(责任编辑:admin)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栏目列表
历史人物
历史学
历史故事
中国史
中国古代史
世界史
中国近代史
考古学
中国现代史
神话故事
民族学
世界历史
军史
佛教故事
文史百科
野史秘闻
历史解密
民间说史
历史名人
老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