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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宋代私有财产权(9)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史研究》 程民生 参加讨论

六 国家对私有财产权的剥夺
    公法对私有财产权的确认与保护主要是通过规范和控制公权力。私有财产权在本质上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拥有财产;二是抵制非法剥夺,核心价值在于防范专制权力的侵犯。(115)具体到宋代,政权对私有财产权的剥夺包括依法剥夺和非法剥夺。
    (一)依法剥夺
    宋代官府依法对私有财产权的剥夺,主要是《籍没法》的运用。籍没是将犯罪人的全部财产乃至家属一律充公的刑罚,适用对象主要是性质严重的犯罪:“国家立法,唯胥吏犯枉法、自盗赃罪至流以上者乃许籍没。”(116)例如淳熙年间,知湖州长兴县茹骧“坐赃免真决,编管台州,仍籍没家财”(117)。后来有所扩大,如:“诸以铜钱出中国界者……三贯配远恶州,从者配广南;五贯绞,从者配远恶州。知情引领、停藏、负载人减犯人罪一等,仍各依从者配法。以上并奏裁,各不以赦降原减……其犯人并知情引领、停藏、负载人名下家产,并籍没入官。”(118)所有与携带铜钱出国有关者一律籍没家产,可谓从重惩治。
    像宋代所有法令一样,在执行过程中往往因人、因时而异。籍没的实行比较随意,有纠正返还者,更有从严滥用者。
    纠正返还者。如宋仁宗初权相曹利用被贬并籍没家产,后来皇帝“察知利用非罪,尝还其己没财产”。但一直到宋神宗时还没有归还完毕,“尚有在京屋租、河阴、荥泽等县田,为西太一宫、洪福、奉先、慈孝等寺常住,及入左藏库金银杂物”,其孙内殿崇班宗奭请求“尽给还”。宋神宗诏“以开封府界户绝田二十顷赐曹利用家,自今毋得更有陈乞”(119)。最后这20顷地属于赔偿。嘉祐年间,荣州官盐井“岁久澹竭,有司责课如初”,承包盐井的民户无法缴纳课额,被官府强制执行,“民破产籍没者三百余家”。三司官员陈希亮仗义执言,朝廷“还其所籍”(120)。嘉定二年(1209)诏:“民以减会子之直籍没家财者,有司立还之。”(121)此为大规模的全国性纠正。
    籍没之刑一般来说并非对私有财产权的侵犯,在当时是合法的,在现代也是合法的,即使当代西方一些国家仍有此刑。问题在于滥用,就属于非法了。
    宋代地方官的财政压力很大,由于籍没可以使地方政府迅速获得大批财物,财政危机得以缓解,所以动辄实行籍没法。这种行径至南宋尤甚,宋孝宗时中书舍人崔敦诗指责道:“籍没家财,固有成法。近来州县利其所入,遂有桀黠之人,妄乱指陈,以投其意。或称为强盗窝藏,或称非嫡嗣户绝,或侵折场务之本,或负欠豪强之财,不问何如,便皆拘籍。朝为富室,暮为穷民。且人之得罪,岂能无冤,资财既为官司之破除,田产亦为势力之贱售,后虽辨雪,难复再还,纵使多词,终成无益,子孙穷困,骨肉散亡,干阴阳之和,害忠厚之政。”(122)其后,真德秀也痛陈:“至若籍没之行,尤多滥及,盖有胥吏利其多赀而因以倾夺者矣,有闾巷平时睚眦而因以中伤者矣。夫估籍之祸,甚于刑诛。刑诛虽酷,痛止其身;赀财一空,尽室沟壑。今乃不量其重轻而骤施之,亦岂朝廷立法之本意耶。”(123)滥用籍没,对地方官而言是生财之道,对地方而言是一大公害,影响恶劣。
    上述官吏或逼迫无奈,或挟私报复,或嫉妒仇富,滥用籍没虽气势汹汹,主观上并不理直气壮。另有出于“正义”“高尚”者,颇为自得。此即“抑夺兼并之家以宽细民”之举。(124)如南宋后期,屡任地方官的吴渊“所至,好籍没豪横,惠济贫弱”(125)。籍没富豪财产的目的是为了以此救济贫民。为了这部分人的利益而强行剥夺另一部分人,即使其动机是善意的,也将导致恶行,使人不敢富裕的恶劣影响更严重。所谓:“以财掇祸,宁若速贫,此何等气象耶!”(126)经济发展的基本动力遭到摧残。
    为了维护私有财产和法律的尊严,朝廷采取许多措施禁止、严惩官员滥用籍没法。绍兴二十六年(1155)四月,秘书少监杨椿报告:“近年两降赦文,籍没田产之人,并令所属具情犯条法申提刑司,审覆得报方许拘籍。而所至犹有不遵赦令者,盖缘未曾立法断罪故也。望诏有司申严行下,如是违法籍没罪人财产,及不先申提刑司审覆得报,便行拘籍者,科以某罪,监司不觉察者,降一等。”要求在原有制度以外再立法惩处。(127)五月,朝廷颁布了具体刑罚:“财产不应籍没而籍没者,徒二年,即应籍没而不申提刑司审覆,及虽申而不待报者,杖一百;监司不觉察者,减一等。著为令。”(128)滥用籍没的官员徒2年,不按制度报提刑司复审以及不待批复便实行籍没的官员决杖一百,转运司等监司负连带责任,罪减一等。成为定制的法令不可谓不严,暂时遏制了滥用籍没之风,一些违法官员也被处分。如宋孝宗时,前任参知政事兼权知枢密院事、知绍兴府钱端礼“籍人财产至六十万缗,有诣阙陈诉者,上闻之,与旧祠。侍御史范仲芑劾端礼贪暴不悛,降职一等”(129)。钱端礼前此曾任提举洞霄宫的闲差,因滥用籍没,被罢去知府职务,贬为提举洞霄宫并降职一等。但至南宋中后期,滥用籍没之风卷土重来,而且愈演愈烈,朝廷不得不屡屡颁布禁令:嘉泰四年(1204):“禁州县挟私籍没民产。”(130)绍定二年(1229)诏:“户绝之家,许从条立嗣,不得妄行籍没。”(131)绍定五年(1232)诏:“诸路监司、郡守,今后齐民犯罪,不许妄行籍没。法当籍者,先具情节,取旨施行。违者越诉。”(132)先是禁止地方官挟私籍没,其实并不具操作性;继之允许户绝之家依法立嗣,不得随便籍没,但范围有限;又规定慎用籍没,事先须上报皇帝批准,否则民户允许越级上诉,等于将籍没判决权收归皇帝。此后史籍罕见有关记载,或许得以遏制。但以南宋后期的混乱与腐败政局而言,也不可乐观。
    (二)非法剥夺
    私有财产权的最大危害来自公权力。与依法剥夺以及滥用籍没比较起来,宋政府以及各级官吏对民间私有财产的非法剥夺更普遍、更严重,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和个别时期内属于常态,甚至可以说是制度化,这是专制体制的本性决定的。笼统地说,就是官府通过加重赋税剥削等手段巧取豪夺。
    例如,宋太宗时,“关辅之民,数年以来,并有科役,畜产荡尽,室庐顿空”(133)。宣和年间,尚书左丞宇文粹中揭露道:“赋敛岁入有限,支梧繁伙,一切取足于民。陕西上户多弃产而居京师,河东富人多弃产而入川蜀。河北衣被天下,而蚕织皆废;山东频遭大水,而耕种失时;他路取办目前,不务存恤。谷麦未登,已先俵籴;岁赋已纳,复理欠负。”(134)残酷的剥削导致富户大多破产,民不聊生。宋孝宗时,中书舍人崔敦诗在《论州郡掊克疏》中指出:“当今州县之吏,颇成掊克之风”,除了籍没外,还有“科罚之禁”:“近来州县乃出巧谋,其有富室豪家懦子弱弟,既捃拾以负犯,遂恐吓以刑名,徐令有司开道所欲,或仓库城隍之未备,或舍馆学校之未全,逼使缮修,悉令出备,类多竭产,仅得赔偿,实出胁持,俾称情愿。破上户为下户,坏富民为贫民”;又有“受纳之弊”:“今日已极。徒缘费用之广,须资赋入之赢,纵有宽容,宁无艺极。今乃年年增长,第第加添,不恤过多,悉期取足……是以公私规图,上下克剥,合入米一石,今有至二石而可输;合用钱一文,或有至两文而未已。”(135)可谓无所不用其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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