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宋会要辑稿》食货七之一○,第6119页。 (89)《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之四至五,第6033页。 (90)《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七四,元祐七年六月末,第11315-11316页。 (91)《宋会要辑稿》礼二九之三二,第1337页。 (92)《宋会要辑稿》礼三七之三五,第1576页。 (9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八二,大中祥符七年二月壬午,第1866页。 (94)《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八○,绍兴二十八年七月己未,第2975页。 (95)《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八○,绍兴二十九年十月戊寅,第3059页。 (96)《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三,景德三年六月丙子,第1405页。 (97)[宋]郑居中:《政和五礼新仪·卷首》,文渊阁《四库全书》第647册,第28-29页。 (98)《宋会要辑稿》礼二二之四,第1113页。 (99)《宋史》卷七《真宗纪二》,第144页。 (100)《宋史》卷八《真宗纪三》,第155页。 (10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四三,庆历三年九月辛卯,第3459页。 (102)《宋刑统》卷一三《占盗侵夺公私田》,第203页。 (103)《宋刑统》卷二七《失火》,第436-437页。《庆元条法事类》卷八○《烧舍宅财物》:“诸故烧有人居止之室者,绞;无人居止舍宅若积聚财物(蚕簇同积聚),依《烧私家舍宅财物律》,死罪从及为首而罪不至死,各配千里,从者配邻州。”(第915页) (104)《庆元条法事类》卷八○《烧舍宅财物》,第916页。 (105)《宋刑统》卷一九《强盗窃盗(监主自盗)》,第300页。 (106)《宋刑统》卷一八《夜入人家》,第290页。 (107)《庆元条法事类》卷七九《杀畜产》,第889-890页。 (108)《宋刑统》卷二七《食官私瓜果》,第441页。 (109)《宋刑统》卷二七《弃毁官私器物树木》,第44页。同卷《弃毁亡失备偿》(第444页)载:“诸弃毁、亡失及误毁官私器物者,各备偿。” (110)《庆元条法事类》卷八○《采伐山林》,第911-912页。 (111)《宋刑统》卷二七《官船私载物行船茹船不如法》,第433页。 (112)《宋刑统》卷二六《受寄财物辄费用》,第411页。 (113)《宋刑统》卷二六《公私债负》,第412页。 (114)《宋刑统》卷一二《卑幼私用财(分异财产、别宅异居男女)》,第197页。 (115)魏盛礼、赖丽华:《私有财产权法学论》,《南昌大学学报》2006年第6期。 (116)真德秀:《西山文集》卷一二《按奏宁国府司户钱象求》,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74册,第189页。 (117)《文献通考》卷一六七《刑考六》,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50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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