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宋史》卷一九九《刑法志一》,第4969页。 (31)[宋]窦仪:《宋刑统》卷一二《户绝资产》,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198页。 (32)《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八,太平兴国二年五月丙寅,第405页。 (3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一,淳化元年九月戊寅,第705页。 (34)《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四,咸平二年四月丙子,第941页。分给女婿三分也有法令依据,《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七《立继有据不为户绝》(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216页):“在法:诸赘婿以妻家财物营运,增置财产,至户绝日,给赘婿三分。” (35)《宋刑统》卷一二《卑幼私用财(分异财产、别宅异居男女)》,第197页。 (36)[宋]袁采:《袁氏世范》卷上《分析财产贵公当》,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22页。 (37)《袁氏世范》卷下《富家置产当存仁心》,第162页。 (38)《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一七,第5946页。 (39)林文勋、谷更有:《唐宋乡村社会力量与基层控制》,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9页。 (40)《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建隆二年七月戊辰,第50页。 (41)[宋]何垣:《西畴老人常言·正弊》,丛书集成初编本,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18页。 (42)《袁氏世范》卷下《田产宜早印契割产》,第160页。 (43)《宋会要辑稿》刑法一之二八,第8241页。 (44)《宋史》卷三九《宁宗纪三》,第752页。 (45)《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二○,元祐三年闰十二月末,第10174页。 (46)《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三五,元祐四年十一月庚寅,第10489页。 (4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三一,元祐四年八月辛亥,第10419页。 (48)[宋]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七三,绍兴二十六年六月壬午,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2864页。 (49)《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七五,绍兴二十六年闰十月壬寅,第2888页。 (50)《宋史》卷三一二《曾公亮传》,第10232页。 (5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四,景德三年九月戊午,第1426页。 (52)《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六,天圣六年十月癸未,第2483页。 (5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九三,嘉祐六年四月戊午,第4664页。 (54)《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一五,元祐三年十月甲申,第10073页。 (55)《宋史》卷四○七《杨简传》,第12290页。 (56)[宋]田况:《儒林公议》卷上,丛书集成初编本,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11页。 (57)魏盛礼、赖丽华:《私有财产权法学论》,《南昌大学学报》2006年第6期。 (58)参见杜栋《宋代户绝财产继承制度初探》,《韶关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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