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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宋代私有财产权(6)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史研究》 程民生 参加讨论

(四)遗失财产
    丢失的物品或发现、捡到的遗失物品,性质上仍然是原主人所有,官府负责尽可能归还。法令规定:“诸得阑遗物者,皆送随近(官)司,封记收掌,录其物色,榜于要路,有主识认者,先责伍保及(令)其失物隐细,状验符合者,常官随给。其非缄封之物,亦置它所,不得令认者先见,满百日无人识认者,没官附帐。”(80)其要点为:一,捡到遗物一律就近送交官府;二,官府登记封存,在交通要道张榜公布遗物大体品名形状以招领;三,招领者要有保人,要讲出遗物的记号之类,确属主人者官府立即交付;四,特殊物品无法封存者要放置另外场所,不能让认领者看到,以防冒认;五,期满100天后无人认领者,没收归官,登记入账。为切实保障遗失者的利益,防止被捡到者私自昧藏,法律规定:“诸得阑遗物,满五日不送官者,各以亡失罪论。赃重者,坐赃论,私物坐赃减二等……私物坐赃论减二等,罪止徒二年,其物各还官主。”(81)拾到物品应于5天内交与官方,否则就等于私自藏昧,捡到的私人物品按赃物多少治罪,最高可判处徒刑二年。
    对于江河等水面漂流下的竹木物品,也有具体规定:“诸公私竹木为暴水漂失有能接得者,并积于岸上,明立标牓,于随近官司申牒。有主识认者,江、河五分赏二,余水五分赏一。非官物,限三十日外,无主认者,入所得人。官失者不在赏限。”(82)捡到者应将其堆积岸上,明立榜牌标示并向官府申报,以待认领。由于打捞水中物品有风险且劳动强度大,所以当主人认领时,在江河中打捞者以物品的五分之二为奖赏,在其他水面者以物品的五分之一为奖赏。私人物品的认领期限是30日,期满归打捞者所有。即使被大水冲走的私人财产,只要找到也能得到大半。“诸收救得无主私船,赏以官钱充。有主认者,追赏入官。”赏金为1贯。(83)打捞到无主私船,官方给予奖赏,如无主人认领则归官方,有认领者向官府支付已代支的赏金。对外商货船同样如此,元符年间户部报告:“蕃舶为风飘着沿海州界,损败及舶主不在,官为拯救,录物货,许其亲属召人保任认还,及立防守盗纵诈冒断罪法。”从之。(84)
    对于遗失的大牲畜等畜产,法令另有规定:“诸官私阑马、驼、骡、牛、驴、羊等,直有官印、更无私记者,送官牧。[若无官印]及虽有官印、复有私记者,经一年无主识认,即印入官,勿破本印,并送随近牧,别群牧放。若有失杂畜者,令赴牧识认,检实委无诈妄者,付主。其诸州镇等所得阑遗畜,亦仰当界内访主。若经二季无主识认者,并当处出卖,[先卖充传驿],得价入官。后有主识认,勘当知实。还其本价。”(85)具体原则是:一,牲畜身上有官印者直接交官方畜牧机构;二,既有官印又有私印,期限一年后无人认领者,加印官印归官所有,但还要保护好原来印记,如私印主人来认领则予交还;三,官方收到居民捡到的牲畜,要在当地寻访主人,期限半年无人认领者就地出卖,所得钱入官,若主人来认领,还其价钱。如此则是认领的期限可以无限扩大,只要确认是主人,没有牲畜也会得到同等价钱,私有财产权得到充分保障。南宋时有关法令多有修改:“诸得阑遗畜产,官为养饲,私马限十五日,余众十日。无人认识者,估价依没官法。半年内听认识,召保三人,给还,仍理官草料钱,即已给填及卖者,给元价。”(86)牲畜的保存须养饲,耗费人力财力,马的认领期限只有15天,其他牲畜10天,无人认领者归官方,但半年内仍可认领,只是需要三位保人,还要缴纳草料钱。牲畜被出卖者则支付价钱,不会有多大损失。
    四 官民利益冲突时国家对私产的保护
    面对巨额私有财产和无主财产,官方能够保持公正维护民众利益,那么面对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时,官方的立场如何,不仅是一个法理问题、经济问题,还是一个政治问题、道德问题。在很多正常情况下,我们看到宋代朝廷通常是以民众的利益为先,乃至不惜牺牲官方利益。
    (一)公共设施与民间田宅
    水利等公共设施的建设与维护,必然涉及附近民田,但宋代法令严禁因此毁坏民田。如维护黄河大堤即不准侵挖民间土地:“黄河诸埽修护堤道不得侵掘民田等罪,虽该德音降赦,并不原减。”即使是黄河大堤那样至关重大的公共安全设施,维修时动用堤旁民田之土也是犯罪行为,而且要严惩主管官员,即使逢德音赦免罪犯时也不宽恕,简直与“十恶不赦”接近了。一直到元祐六年(1091),河北路都转运司申诉惩处太重,请求将“其不原减、原免之文,并乞删去”,才得到减轻。(87)
    水利设施的修建,可以说无法不占用民田,所谓:“大凡开沟渠,岂有不犯民田哉!若不犯民田而能开之者,虽史起复生,亦不知计之安出。”(88)官方一般采用购买的方式解决问题。如熙宁年间,保州庞村一带泉水密布,官方计划扩大沟渠以发展水利,“所有侵占民田,欲乞比视侧近田土,优给其直收买,委为利便”(89)。要修建水利设施,先高价购买所占民田。
    有时也有不赔偿或赔偿不够者,引起民众大批上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朝廷只得妥协。如元祐七年(1092),因黄河水威胁到北京大名府,水利部门要在大名之北筑堤,新堤全长17余里,“凡民冢之当道者一百六十余所,桑枣诸木八十余本,庐井九区,当尽撤毁,期有日矣。魏人号诉于外台者,足相踵也。虽人知其非,莫有敢言者”。朝廷经重新勘察,认为水患并不严重,不必修建新堤,竟取消此役。“魏人闻诏,鼓舞相庆”(90)。
    (二)皇家、官府设施及活动与民间利益
    皇陵的修建是皇家大事也是朝廷神圣的政务,势必占用大片民田。凡用民田,都是官方购买,而且多是高价。如天圣元年(1023),河南府报告说:巩县因建造宋真宗的永定陵,“占故杜彦珪田十八顷,凡估钱七十万”。宋仁宗诏令“特给百万”(91)。占用民田地18顷,估价钱700贯,而宋仁宗将价格提高到1000贯,显然已不是市场价了。绍圣元年(1094),三省报告:“永裕陵三里内系禁山,而民坟一千三百余,当迁去,以便国音。”宋哲宗表示担忧:“坟墓甚众,遽使之迁,得无扰乎?不迁可也。宜再问太史,不(害)[迁]亦无所害,则毋令迁。如于国音果非便,多给官钱,以资改(藏)[葬]之费。”(92)皇帝的意思是:迁徙1300多座坟墓实在扰民,能不迁就不迁,如果真的对皇家风水不利,则须多支迁葬费用以赔偿。
    大中祥符七年(1014),宋真宗要建造“恭谢天地坛”,占用开封18户民田。“诏给直外,赐钱三十万,仍蠲其租。”(93)朝廷除了支付价钱外,还另加30万钱的赏赐,并蠲免这些人家的税收。绍兴二十八年(1158),安定下来的南宋朝廷开始扩建皇城,增展出故城13丈,“凡民所占,以隙地偿之,每楹赐钱十千,为改筑之费”(94)。拆迁的居民房屋,每间由官方支付10贯为补偿。次年,位于绍兴府的攒宫破土作新城门,梓宫所经由道路,因民居狭隘临时撤毁,“每楹赐钱二十千,为迁徙之费”(95)。每楹20贯是朝廷支付的拆迁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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