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令是逝者临终前对后人的嘱咐、告诫、安排,是对其身后事的一种约定,也是对生者未来期望的寄托。作为契约文书的一种,“遗令”在中国历史早期也称为“先令”,后来则多称“遗书”、“违书”、遗嘱。从现存契约资料看,由秦汉的遗令到唐宋的遗嘱,在其实际内涵及其功能上,存在着一种历史性的演化。它表现为遗产继承越来越成为遗嘱的主体,且由一般家庭性事务向社会性事务转化,并被逐渐纳入国家管控的轨道,遗嘱继承由此成为法定继承内容的主要成份。本文旨在探讨秦汉至唐宋时期遗嘱制度的历史演化过程及背景,并揭示其演化中的各种具体表现形态。 有关中国古代遗令、遗嘱的研究,学术界已有许多成果。20世纪初,敦煌发现的唐五代遗书样文引起学术界关注,日本学者仁井田陧氏从家族共财角度看遗嘱中的财产分配;[1]其后,他以“遗言状”为题介绍敦煌所出遗书数则,认为它是“家产分割文书中的一种”。[2]不久,日本学者滋贺秀三通过对大量社会实地考察资料的分析,提出“父子一体、夫妻一体、兄弟一体”的家族秩序,认为遗嘱也受这种秩序的支配。[3]这些研究都是将遗嘱与遗产继承联结在一起得出的认识,强调了遗嘱的基础是家族共财,忽略了家产分割中父权家长制的权威地位,既没有考虑到遗嘱制度发展史上的演变,也尚未考虑到国家权力与遗嘱的关系。 此后学术界多围绕家族财产继承探讨遗令、遗嘱,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江苏仪征胥浦101墓西汉元始五年(公元5年)《先令券书》的出土,引起学者对先令、遗令的热烈讨论。陈平、王勤金对这件“先令券书”作了全面考释和解读,认为“到西汉时期,我国已初步具备了一套习惯性法定继承与遗嘱执行相结合的遗产继承法规”。[4]杨剑虹肯定汉代存在依据遗嘱进行遗产继承的现象。[5]与此见解相反,也有学者否定先令券书是遗嘱继承,如魏道明说:“既然券书中处置的田产并非朱凌本人之财产,这份文书自然也非朱凌处分己身财产的遗嘱,只是归还公文产业的见证书。若以此例认定汉代有遗嘱继承制度,无疑是指鹿为马。”他的依据是:“中国古代不存在一般意义上的遗嘱继承制度。遗嘱继承制度的产生,以单纯的个人所有权的普遍化和血亲观念的相对淡化为前提条件,而中国古代不具备这些条件;中国古代的法律仅允许被继承人在'户绝'时适用遗嘱,有子时则必须实行法定继承,与普通意义上的遗嘱继承制度相去甚远。”[6]曹旅宁也持类似观点。[7] 对于中国古代是否存在遗嘱继承,或只在“户绝”特殊情况下才有遗嘱继承的问题,姜密认为:“中国古代特别是唐宋时期不仅在'户绝'时适用遗嘱继承,在非'户绝,(即有承分人)时同样适用遗嘱继承。要正确认识中国古代遗嘱继承制度的存在及其特点,关键在于正确认识当时家庭或家族共财制度的特点,特别是父祖尊长对财产的支配特权。”[8]论者提出家长在家庭财产中有着支配特权作用的见解,指出了问题的实质,如就“先令券书”的实质而言,它本身实际上已经表明在家产转移再分配中,家长遗令高于法定继承,体现出男性家长在家产分配上的主权地位和决定性的作用。 学者们对于中古时期遗嘱在家财继承中的作用讨论较多。邢铁认为遗嘱方式出现比较早,相关记载明显增多是在唐宋时期,遗嘱继承经常与立嗣方式合二为一:“遗嘱继产与立嗣继绝合为一体,集中体现出我国古代遗嘱继产的真正目的:主要不是家产的传继,而是门户的传延。”[9]冻国栋认为:“累世同居共财或兄弟义居虽为中古封建礼教所要求的传统美德之一,但在现实生活中,'义'之伦理与家族经济生活间却存在着很大矛盾。兄弟义居向兄弟异居的转化是一基本倾向,父祖尊亲以遗嘱方式'预分'或处理身后财产的现象已十分普遍。遗嘱之内容与形式虽各有特点,但主要是关涉家庭财产的继承问题。”[10]他还指出:“唐代'遗嘱样文,的出现以及'遗言法'的形成,乃是汉魏以来遗嘱继承方式进一步发展演变的结果,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各阶层在财产继承方面的现实需要。”[11]这里提出了具有启发性的思考:一是兄弟义居向兄弟异居的现实经济生活呼唤遗嘱作出遗产分配;二是遗嘱继承自汉魏以来有一个发展演变过程。 以上研究状况表明,围绕古代是否存在遗嘱继承已有充分讨论。然而,对于中国古代遗嘱的内涵由多领域变而为单一经济领域的演化、法定继承制与遗嘱继承制之间的辩证关系、父权家长制在家产继承上的权威地位,以及国家“遗嘱法”对遗嘱继承的界定,等等,都是研究中不能回避的问题。本文拟从中国古代“遗令”到“遗嘱”的演变视角,对上述诸方面作出考察,探讨中国遗嘱制度从秦汉到唐宋的某些带规律性发展的特征,以兹就教于专家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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