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第154页;沙知编:《敦煌契约文书辑校》,第514页。 [41]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第299页;沙知编:《敦煌契约文书辑校》,第517页。 [42]张平华、刘耀东:《继承法原理》,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第229页。 [43]敦煌遗嘱样文有:斯6537号2v3v《遗书一道样文》;斯0343号11v《析产遗嘱样文》;伯4001号《遗书样文》;斯6537号5v6v《慈父遗书一道样文》;斯5647号《父母遗书一道样文》二件,以上均收人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第159-182页;沙知编:《敦煌契约文书辑校》,第521-531页。俄且x.11038号《遗书样文》,图版见《俄藏敦煌文献》第15册,第145页;俄Дx.023338号《遗书样文》(二),俄Дx.023338号《父母遗书样文》,图版见《俄藏敦煌文献》第9册,第153页;释文见乜小红:《俄藏敦煌契约文书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206 209页。 [44]俄藏Дx.11038号《遗书样文》,图版见《俄藏敦煌文献》第15册,第145页。释文参见乜小红:《俄藏敦煌契约文书研究》,第206页。 [45] 《后汉书》卷82上《方术列传》,第2724页。 [46]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44页。 [47] 《魏书》卷58《杨播传》,第1302页;卷47《卢玄传》,第1062页;卷57《崔挺传》,第1264页;卷57《崔孝芬传》,第1271页。 [48]谷川道雄:《六朝时代的名望家支配》,《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2卷,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171页。 [49]冻国栋:《读姚崇<遗令>论唐代的“财产预分”与家族形态》,《中国中古经济与社会史论稿》,第210页。 [50]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二年律令·户律”,北京:文 物出版社,2006年,第54页。 [51]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校证:《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下,唐《丧葬令》卷29,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425页。 [52]仁井田陛:《唐宋法律文書の研究》,东京:东方文化学院,1937年,东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重印,第622页。 [53]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校证:《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下,唐《杂令卷第三十》,第430页。 [54] 《唐律疏议》卷12“同居卑幼私辄用财”条,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241页。 [55]刘小涛:《试论唐代家庭财产和继承制度》,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9/article/detail/id/306055.shtml),2008年6月2日。 [56]魏道明:《中国古代遗嘱继承制度质疑》,《历史研究》2000年第6期;曹旅宁:《<二年律令>与秦汉继承法》,《陕西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二文均认为古代中国只有法定继承制度,不存在遗嘱继承制度,所以如此,是由于存在着家庭财产共有制的缘故。不过,对于户绝之家是可以依据遗嘱来处理遗产的。 [57]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第88页。 [58]亨利·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120页。 [59]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5“继母将养老田遗嘱与亲生女”条,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元史研究室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141-142页。 [60]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5“继母将养老田遗嘱与亲生女”条,第141页。 [61] 《宋会要辑稿·食货》61之58,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第5902页。 [62]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83,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9325页。 [63]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7“遗嘱与亲生女”条,第237 2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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