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仁井田陛:《唐宋时代の家族共产と遗言法》,《市村博士古稀纪念东洋史论丛》,东京:富山房,1933年。 [2]仁井田陛:《中国法制史研究·奴隶農奴法、家族村落法》,东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1962年,第578-583页。 [3]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张建国、李力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88-118页。 [4]陈平、王勤金:《仪征胥浦101号西汉墓(先令券书>初考》,《文物》1987年第1期。 [5]杨剑虹:《从(先令券书>看汉代有关遗产继承问题》,《武汉大学学报》1988年第3期。 [6]魏道明:《中国古代遗嘱继承制度质疑》,《历史研究》2000年第6期。 [7]曹旅宁:《<二年律令>与秦汉继承法》,《陕西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 [8]姜密:《中国古代非“户绝”条件下的遗嘱继承制度》,《历史研究》2002年第2期。 [9]邢铁:《唐代的遗嘱继产问题》,《人文杂志》1994年第5期;邢铁:《宋代的财产遗嘱继承问题》,《历史研究》i992年第6期。 [10]冻国栋:《读姚崇(遗令)论唐代的“财产预分”与家族形态》,《中国中古经济与社会史论稿》,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215-216页。 [11]冻国栋:《麴氏高昌“遗言文书”试析》,武汉大学中国三至九世纪研究所编:《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23辑,武汉:武汉大学文科学报编辑部,2006年,第195页。 [12] 《汉书》卷4《文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31-132页。 [13]司马光:《论魏武遗令》,唐顺之:《稗编》卷94《奸》,《文渊阁四库全书》第955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138页。 [14] 《后汉书》卷31《王堂传》、卷35《郑玄传》、卷60上《马融传》,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1106、1211、1972页。 [15] 《三国志》卷1《魏书·武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51、53页。 [16] 《旧唐书》卷96《姚崇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3027页。 [17] 《三国志》卷1《魏书·武帝纪》,第53页。 [18]曹操在遗令中说:“吾婕妤妓人,皆著铜爵台。于台堂上施八尺床、德帐,朝晡上脯糒之属。月朝十五日,辄向帐作妓。汝等时时登铜爵台,望吾西陵墓田。”又云:“余香可分与诸夫人。诸舍中无所为,学作履组卖也。吾历官所得绶,皆著藏中。吾余衣裘,可别为一藏,不能者,兄弟可共分之。”(陆士衡:《吊魏武帝文》,《陆士衡文集校注》卷9,刘运好校注,南京:凤凰出版社,2007年,第905页) [19]《旧唐书》卷65《长孙无忌传》载:贞观二十三年(649),太宗“疾笃,引(长孙)无忌及中书令褚遂良二人受遗令辅政。太宗谓遂良曰:无忌尽忠于我,我有天下,多是此人力。尔辅政后,勿令谗毁之徒损害无忌。若如此者,尔则非复人臣”。(第2454页) [20] 《后汉书》卷32《樊宏传》,第1119页。 [21]《晋书》卷33《王祥传》:“及疾笃,著遗令训子孙曰:'……气绝但洗手足,不须沐浴,勿缠尸,皆浣敝衣,随时所服。……西芒上土自坚贞,勿用甓石,勿起坟陇。……夫言行可覆,信之至也;推美引过,德之至也;扬名显亲,孝之至也;兄弟怡怡,宗族欣欣,悌之至也;临财莫过乎让;此五者,立身之本。颜子所以为命,未之思也,夫何远之有!'”(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9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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