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早期的“遗令” 早期的“遗令”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口头的遗言交待;另一种是书写成文字留给后人遵照执行者。《吕氏春秋》卷9《顺民》载:“齐庄子请攻越,问于和子,和子曰:'先君有遗令,日:无攻越,越,猛虎也。'”齐国先君遗令不要攻打越国,只是其中一项内容,统治者的遗令往往涉及社稷兴衰及基业维护,此即一例。帝王的遗令又称为“遗诏”,如西汉文帝临终之前,曾下遗诏,交待不要厚葬,勿影响民生。[12] 司马光在谈及遗令时说:“遗令者,世所谓遗嘱也,必择紧要言语付嘱子孙,至若纤细不要紧之事,则不暇矣。”[13]这是用宋代的遗嘱观念对古时遗令作的解释,从字面上看,两个词语是相通的,然而如从两词不同时期的内涵及背景分析,实有所不同。宋代的遗嘱是单指遗产继承上的嘱咐,属于社会经济关系上的一种特定概念。而唐宋以前的遗令则涵盖更广,包括多方面内容。 一种是对死后入葬事宜的交待。两汉时期,特别是东汉,许多官员士人都在遗令中要求薄葬,如曾任将作大匠、后为汝南太守的王堂,“年八十六卒,遗令薄敛,瓦棺以葬”;名士郑玄、马融,临终都“遗令薄葬”。[14]曹操在遗令中对身后事安排得很具体,其中一项就是安葬:“古之葬者,必居瘠薄之地。其规西门豹祠西原上为寿陵,因高为基,不封不树。”还交待“敛以时服,无藏金玉珍宝”。[15]两汉三国时盛行薄葬,并在遗令中当作大事交待,固然是由于死者一生俭朴生活所致,同时也与汉代以来盗墓之风盛行有关。唐人姚崇在遗令中对薄葬一事分析说:“昔杨震、赵咨、卢植、张奂,皆当代英达,通识今古,咸有遗言,属以薄葬。或濯衣时服,或单帛幅巾,知真魂去身,贵于速朽,子孙皆遵成命,迄今以为美谈。”而厚葬之家,“至令亡者致戮尸暴骸之酷,存者陷不忠不孝之诮。可为痛哉,可为痛哉!死者无知,自同粪土,何烦厚葬,使伤素业”,他要求在身亡后俭葬,“念尔等勿复违之”。[16]这是以务实的观念看待人的生死与丧葬,反映出姚崇的唯物思想,也道出了他遗令薄葬的缘由。 其次是对身后一些具体事务的处理。作为统治者,对未竟事业及其朝政,在临终前总有所交待,大多会留于遗令或遗诏中,曹操临终前遗令:“天下尚未安定,未得遵古也。葬毕,皆除服。其将兵屯戍者,皆不得离屯部。有司各率乃职。”[17]同时也有对亲属及所爱者的生活作的各种安排。[18]《唐大诏令集》对唐帝王的“遗诏”和“遗诰”就集录十六篇,都属于对国家政事的交待。有时也有特别的后事嘱托,如唐太宗对死后安排长孙无忌和褚遂良辅政,就是以遗令托付天下的。[19] 除帝王外,民间也用遗令安排身后诸种事宜。西汉末叶,南阳人樊宏“赀至巨万”,“年八十余终,其素所假贷人间数百万,遗令焚削文契,债家闻者皆惭,争往偿之。诸子从敕,竟不肯受”。[20]这与樊宏一生“赈赡宗族,恩加乡间”的传统有关,尽管假贷者争往偿付,然而由于有遗令在,诸子都“从敕”,即遵从遗令而不肯接受。由此反映出子孙对先辈的遗令都要认真执行,否则就是一种不孝的行为,为世人所不耻。 再一项内容就是对子孙品德方面的教育和期望。西晋初,太保王祥临终前,专著遗令训戒子孙,除对入殓下葬务求俭约外,还特别用信、德、孝、悌、让等“立身之本”告诫子孙,对于这些遗训教诲,“其子皆奉而行之”。[21]王祥的五则立身之本,实是对儒家信义、孝悌、谦让等做人标准的重申,目的在于使子孙德信过人、孝悌兴家。北魏陇西王源贺病重,乃以四毋、四思“遗令敕诸子”,[22]教育诸子待人处事做人的道理。姚崇认为佛、道二教属虚妄之说,故在遗令中告诫子孙说:“释迦之本法,为苍生之大弊,汝等各宜警策,正法在心,勿效儿女子曹,终身不悟也。吾亡后必不得为此弊法。”对于道教,他要求子孙“汝等勿拘鄙俗,辄屈于家。汝等身没之后,亦教子孙依吾此法。”[23]这是教育子孙后代不要迷信佛、道,造求虚诞之事,而且希望其子孙后代永远遵守他的教导。总的来说,这类遗令均属兴族隆家之训。 第四个方面的内容是遗产的分配与继承,前揭西汉樊宏对数百万债务的处理,曹操对其遗物可兄弟共分的嘱咐,均属此类。《风俗通》记载西汉绥和元年(公元前8年)沛中一富豪对处理财产遗令的故事,该富豪在病重时担心死后争财时,男儿得不到家财,于是便召集族人到场,立下遗令交待:全部财产交给女儿,但有一剑是给儿子的,待儿子到十五岁时交付给他。司空何武对这一模棱两可遗令的理解是:与剑给子是把财产断决权交给年至十五岁时的儿子。此事反映了该富豪在遗令继承处理上的智慧用心,同时表明官员对亡者遗令的尊重。[24]南齐吴兴太守张岱“初作遗命,分张家财,封置箱中,家业张减,随复改易,如此十数年”。说明家长对预写遗命分配家财的重视。南齐丹阳尹萧景先临终前,遗言将其妓妾、马牛、应私仗器及居宅,或上奉给尚书台及东宫,或赠给同僚。[25]反映出家长对家产拥有绝对的处置权。唐初,夔国公刘弘基“遗令给诸子奴婢各十五人、良田五顷,谓所亲曰:'若贤,固不藉多财;不贤,守此可以免饥冻。'余财悉以散施”。[26]在封建时代,遗产的最核心部分是田宅和奴婢,刘弘基在遗令中将遗产给诸子作了有限的平均分配,且考虑到未来诸子贤或不贤,都能过得去,而对余财全部散施于社会,说明家长在处置遗产上具有绝对的自主权、自由权。姚崇去世之前,“先分其田园,令诸子侄各守其分”,也是为避免诸子侄之间日后为遗产继承起争端。[27]这里列举的是一些具有深谋远虑的家长临终前对遗产继承的重视和交代,而一些家长临终前没有对遗产交代的家庭,其遗产继承只有遵从“父死子继”、“兄弟均分”等古老传统来作安排。 从上所列不难看出,古代所云的“遗令”,不限于对遗产的处理,它包含多方面内容,是亡者在生前对死后各种事务的安排。所谓“令”,体现出的是父权制下家长权威性的意愿表达、要求和期望。除帝王外,这类遗令仅限于家庭之内,纯属家长对家事的处理,自由度很大,与整个社会不发生关系,任何外力均无权干预,国家法令也不过问或干涉。不过,越往后发展,其对遗产的安排越来越成为遗令的核心内容,特别是在社会公权力介入之后,对遗产的继承和安排成为遗书中唯一的内容,变成社会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从许多出土的民间遗令、遗书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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