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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至唐宋时期遗嘱制度的演化(10)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乜小红 参加讨论

唐宋时期的遗嘱法,实际上就是遗产继承法。遗嘱已被官府赋予专门的经济上的含义,较之早期那种纯属民间家庭内部事务处理、内容多元化、自由度颇大、国家官府基本上不干预的遗令,已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然而,应该看到,作为专指遗产继承的遗嘱,是从早期自由度很大的遗令、先令发展演变而来的,既有其一脉相承性,又有着不同内涵。
    遗嘱被纳入官府经官投印方始合法的轨道后,说明遗嘱与田宅买卖契等类的契约已无区别,此时遗嘱的核心内容主要是田宅所有权的转移,在实质上与田宅经买卖转移所有权无异,故而将遗嘱当成民间普通契约当中的一种,也就不足为怪了。
    遗嘱制度到宋代发生的另一个重大变化是征收遗嘱税,北宋末就有人建议:“凡民有遗嘱并嫁女承书,令输钱给印文凭。”[73]这是考虑官府在对遗嘱给印时收一笔文凭钱。南宋时王之望在四川,“凡嫁资、遗嘱及民间葬地,皆令投契纳税,一岁中得钱四百六十七万余引。”[74]经过这一实践后,到南宋绍兴三十二年(1162)户部便作出规定:“人户今后遗嘱与缌麻以上亲,至绝日合改立户及田宅与女折充嫁资,并估价赴官投契纳税。”[75]这里已十分明确地将遗嘱当作契约看待,“估价赴官投契纳税”一语本是指买卖、交易过程中的纳税手续,用在遗嘱继承上实际是征收遗嘱继承遗产税,它与原来经官押印时交一笔给印文凭钱还有所不同,这里是要对遗产进行估价,然后据价依据比例来征税,建立一种新税目。
    遗嘱税的开征是巾国遗嘱制度发展史上出现的新现象,尽管一开始施行并不太顺利,毕竟使遗嘱继承制度进到一个新阶段。总领四川财赋的王之望对开征遗嘱税的目的曾有过一番说明:“委可杜绝日后争端,若不估价立契约,虽可幸免一时税钱,而适所以启亲族兄弟日后诉讼。”[76]此举背后虽存在着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因素,但从正面看则是用经济手段使遗产继承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由于遗产继承人向官府交纳过经估价立契约的税额,其遗产继承的权利,就更加有保证,这种新的遗嘱法定继承人的地位就更为巩固,也可避免一些亲族兄弟日后的诉讼。尽管这意味着封建国家对个人用遗嘱方式进行财产转移的掌控,但对遗嘱继承来说是一种制度性的完善和建设。
    南宋遗嘱财产继承须“估价赴官投契纳税”的措施,抛开遗嘱继承制度上血缘关系的特殊地位,突出财产所有权转移的经济因素,这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日益发展的必然结果。从此以后,对于遗嘱财产继承,就与田宅所有权转移、改户的买卖同等对待了。不同的是:买卖契由买方持所订白契赴官纳税请印,使白契变为红契,使其所有权转移合法化;遗嘱继承则由继承人持遗嘱文本赴官勘验、纳税请印,变为官凭,使遗嘱继承合法化。
    五、结 语
    从遗令到遗嘱有一个发展演变过程,早期的遗令不只限于对遗产的处理意见,而是家长在临终前,对其意愿、期望一种内容宽泛性的表达,它包含多方面内容,有安葬的交待,有家事的安排,也有对财产的分配,还有对子弟的教育,是亡者在生前对死后各种事务的安排,以及其意愿的表达、要求和期望,涵盖甚广,纯属家事,国家律令并不干预。隋唐以来,“遗令”逐渐演化为“遗嘱”,这不是词语上的简单改变,而是一种制度上的演进。因为隋唐以后随着门阀制度的衰弱,同居共财大家族向单个独立小家庭经济体的过渡,土地所有制的变化,以及封建商品经济的发展,家产的继承越来越现实而重要,民间越来越普遍地要求家长用遗嘱、遗言的方式,将遗产继承和分配加以明确表达,由此赋予遗嘱在家产继承上的突出地位,成为家长专门分配遗产的手段,这就使由遗令演化而来的遗嘱,变成具有社会性质的一种契约,遗产的继承必须通过这种特殊的契约--遗嘱来加以完成,并被国家法令所认定。家产继承由民间家庭私事,变而为社会性的事务,传统的民间习惯法,也被国家的法令所取代。唐代已出现专对遗产继承的遗嘱法,故而遗嘱实物增多,遗嘱样文也随之流行。
    中国宗法封建制的核心是确立父权家长制的统治地位,遗嘱制度是在家财继承上父权家长制的体现,它与历史上父死子继、兄弟均分或嫡长子继承的法定继承制基本上是统一的,一旦两者出现歧异,法定继承则从属于遗嘱继承,这已由唐宋以来的国家遗嘱法及其司法实践所肯定、所证实。宋代遗嘱,必须遵照国家遗嘱法的规定,经官印押,成为官给公凭,才算合法。此时民间的遗嘱与田宅买卖等契约一样,完全纳入到国家的管控之下。南宋实行遗嘱税,对遗产进行估价,然后据价征税,实际是在征收遗嘱继承遗产税,中国遗嘱继承制度的发展由此进入到一个新阶段。这是用经济手段使遗产继承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是一种制度性的完善和建设。南宋征收遗嘱税的目的虽然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但却开启了中国征收遗产继承税的先河。
    综观中国古代的遗嘱制度,从秦汉的“遗令”到唐宋的“遗嘱”,经历着一个从形式到内容的演化过程,最后落脚到遗嘱成为民间家产继承的主要手段和依据,并为国家律令所认可。这是中国封建社会内部私有制和商品经济日益发展演变的结果,也是中国封建社会由前期向后期转化过程中呈现出的一种社会现象。
    附识:感谢两位匿名审稿专家为本文提出宝贵修改意见。
    作者:乜小红,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武汉43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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