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五代,不仅有大量遗嘱实物出现,而且大批遗嘱样文开始流行。敦煌文献中,可见的遗嘱样文就有八、九种之多,[43]尽管文字长短不一,风格各异,但基本样式、主要内容与尚存的遗嘱实物都是相类似的,可以归纳为几个基本要点:一是家长在临终前有将其财产给予继承者的意愿;二是按家长意愿对家财作出各种具体分配、安排;三是要请诸亲到场见证所写遗书,并给以公证,即“遂请诸亲立此遗书”,除诸亲签署画押外,还要请有官职身份的亲友到场签署画押;四是如发生纠纷,遗书就是契约,是有效的法定文书,应以此为凭,即“后有人谤说是非,但开此凭为定,故勒斯契,用为后凭”。[44]这四个要素及精神,贯穿于所有遗嘱文书及样文中,可以说此四要素构成为古代民间的遗嘱遗产继承制度。 遗嘱实物留存的增多与遗嘱样文的流行,反映出隋唐以后用遗嘱分配遗产已成为一种普遍社会现象,这是随着时代演变而出现的变化。汉魏以来,门阀制度盛行,以士族为核心形成的贵族豪门拥有多种特权,他们下可控制州郡地方,上可左右朝政,之所以能形成这种力量,不仅是因其家族世代为官,还在于他们能“刻情修容,依倚道艺,以就其声价”。[45]唐长孺先生分析指出:“依倚道艺”是指依托经术,也就是通经;“刻情修容”是指在操行上刻意追求儒家所提倡的“孝义”等伦理标准,只有做到这两条即“经明行修”,才能博取声名、抬高身价,成为名士,[46]这是当时的一种社会风尚。当然,要形成显赫的名门望族、维护家族的权势地位,就必须强调以孝义为先,家族内部团结一体,于是便出现许多家族累世同居共财的趋向。北魏弘农大族、华州刺史杨播“家世纯厚,并敦义让……一家之内,男女百口,缌服同爨,庭无间言”。范阳大族卢玄一门“谦退简约,不与世竞。父母亡,然同居共财,自祖至孙,家内百口”。光州刺史崔挺,乃博陵崔氏大族,“三世同居,门有礼让”,其长子崔孝芬北魏末官至车骑大将军、吏部尚书,“孝芬兄弟孝义慈厚……一钱尺帛,不人私房,吉凶有须,聚对分给,诸妇亦相亲爱,有无共之。……孝芬等奉承叔母李氏,若事所生……每兄弟出行,有获财物,尺寸已上,皆内李氏之库,四时分赉,李自裁之,如此者二十余岁”。[47]这里说的“私房”,是指同居家族内单个的夫妇小居室,反映出大家族内也存在公与私的关系问题。不过,在门阀制度下,家族成员特别关注整个家族的孝义声望与荣誉,有了高门望族的地位,在郡望、门荫的影响下,个人权益和地位也就随之而来。所以在同居共财的大家族盛行的时期,家族成员对小家庭的私利少有计较,既然世代同居共财,也不存在遗产继承问题,人们看重的是优越门第传统和血缘身份的继承,是官爵及政治地位的继承。即使在某些家庭中出现遗产继承问题,通常也是按民间传统的父死子继、兄弟均分习惯法则进行,尚未盛行专门为遗产继承立下遗嘱的社会风气。即或有先令、遗令的出现,也是涉及多方面身后事的安排,其中当然也包含家产的分配在内。 谷川道雄指出:“名望家支配是通过名望家之家族内部公私的纠葛,公克服了私之后才得以实现的。能够超越私而从事公,可以说是具有名望家层的荣誉,然而,本来是私家,却又实现社会的公,要完全解决这种矛盾是不可能的。一旦门阀贵族制成熟,且名望家层之社会的、政治的特权固定化之后,便会忘却社会的责任,变成趋向私家以及个人繁荣和享乐的追求了。”[48]这种情形在南北朝后期已经存在,隋唐以后,随着六朝门阀制度的衰弱,人们对私财和个人繁荣的追求更加热烈,突出表现为许多同居共财大家族逐渐瓦解,分化为一些单个独立经济的小家庭,于是对家财的继承问题就越来越现实而重要。如冻国栋所分析的:“在现实生活中,'义'之伦理与家族经济生活之间事实上存在着很大的矛盾,兄弟义居向兄弟异居的转化是一基本趋向。”[49]同居共财的大家族向个体小家庭经济体的演化,必然带来对原有家产的再分割以及兄弟纷争或家族异议,这便促使家长为针对财产作出再分配立下文字遗嘱的必要性。这也使得早期遗令中财产分配的功能一跃成为遗嘱的主要功能,甚至发展为遗嘱的唯一功能。 到了唐五代,用遗嘱形式对家产进行再分配,已成为民间公认的形式,为适应这种现实情况的普遍需求,专用于遗产分配的遗嘱样文应运而生,并在民间普遍流行。这也与国家政权推行“遗嘱法”处理家产继承问题有着密切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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