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4“子不能孝养父母而依栖婿家则财产当归之婿”条,第126页。 [65]姜密:《中国古代非“户绝”条件下的遗嘱继承制度》,《历史研究》2002年第2期。 [66]黄启昌、赵东明:《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宋代的遗嘱继承》,《湘潭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 [67] 《文苑英华》卷926,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4877页。 [68] 《旧唐书》卷48《食货上》,第2093页。 [69]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第159页。 [70]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4“子不能孝养父母而依栖婿家则财产当归之婿”条,第126页。 [71]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5“侄与出继叔争业”条中有“关约投印”语,即指此。第135页。 [72]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5“僧归俗承分”条,第139页;卷8“父子俱亡立孙为后”条,第263页;卷9“鼓诱寡妇盗卖夫家业”条,第304页。 [73] 《文献通考》卷14《征榷考一》“重和元年”条,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47页。 [74] 《宋史》卷174《食货上二》,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4223页。 [75] 《宋会要辑稿·食货》69之26,第6342页。 [76] 《宋会要辑稿·食货》69之26,第63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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