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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属北美殖民地法律的早期现代化(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月刊》 韩铁 参加讨论

1970年,迈克尔·朱克曼、肯尼思·洛克里奇、菲利普·J. 格雷文和约翰·迪莫斯出版了他们各自有关殖民地时代新英格兰的社区研究专著。从此,社区研究成为殖民地社会史研究的一个热门领域。在这些社会史学家的笔下,我们看到的是由很多“基督教的、乌托邦的、封闭的、合作的社区”组成的“道德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前商业社会,用朱克曼的话来说,就是“和平的王国”。在这些社区里生活的人们要有共同的文化价值观和信仰,遵守宗教、休闲、农作和公平价格等方面的准则。社区组织如教会、镇民大会、县级法院为了维护这些价值观和准则,或者要持异议者服从,或者要他们离开。可以说,这些社区的特点是稳定、有纪律、宗教意识强、家长制、同一、自给自足和安于现状。它们和市场竞争、利润、商业化、个人主义、资本主义似乎没有什么共同之处,甚至可以说是南辕北辙。[21] [22] (p18)[23~24] [25] (p345)[26] (p27~28)尽管格雷文和洛克里奇等人也察觉出一些殖民地后来的社会变化,并把它们与美国革命相联系,但正如罗兰·伯索夫和约翰·M. 默林所言,这类看法在当时由于证据有限,反而会使人得出相反的结论,那就是即便殖民地社会内部存在紧张局势和分裂,也是比较微不足道的。[27] (p257~259)
    社会史学家不仅在殖民地时代的社区里找到了很多非资本主义或者说反资本主义的因素,而且在家庭生产方式(household mode of production)的长期存在中看到了它对资本主义的顽强抵抗。以迈克尔·梅里尔为代表的一些学者认为,来到英属北美殖民地的第一批欧洲移民建立了独立的农户,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为了避免其母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所带来的卑下的工资劳动制度,他们的家庭生产方式作为商业或者资本主义社会的对立面直到19世纪40年代在农业社区都占统治地位。在这种生产方式下,农户之间劳动力和物品的交换是“受制于需要而不是价格”。他们眼中看到的是使用价值而不是交换价值,他们所交换的一切也只是“礼品”而不是“商品”,甚至于他们在交换中使用的“现金”都不是交换媒介,而是与玉米、牛奶一样“适合吃的”又一种物品。[28~29] [25] (p346)[30] (p17,26~27)著名农业史学家阿伦·库利科夫断言:直到20世纪中叶,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使一切东西商品化的过程,“虽然减少了但却未能消灭农户家庭供给自己生活所需品的活动”[25] (p347~348)。总之,家庭生产方式是美国资本主义商业化的强大而且有韧性的阻力。
    除了早期的社区和家庭生产方式外,社会史学家还认为,1750年以前在英属北美殖民地居民思想意识中居于中心地位的价值观,也不是资本主义的。在20世纪70年代以来有关殖民地社会经济性质的论战中堪称社会史学家之旗手的詹姆斯·亨里塔就明确指出:“经济上获利对于这些男女来说是重要的,但它不是他们君临一切的价值观。它要服从于(或者被包含于)两个其他的目标:家庭单位每年的生活所需和长远的财务保障。”这就是英属北美殖民地农户家庭的“心态”。亨里塔认为,农户家庭立身于3个不同层次的经济世界里:第一是维持自身的生活所需,为家庭提供保障;第二是和相邻的农户及工匠交换物品及劳动力,加强地方社区的凝聚力;第三才是在市场经济中出售剩余产品,以获得现金或是商店的信贷。所以,“他们的社会既不是‘自给自足’的,也不是深陷于资本主义世界经济之中。它既有某些前资本主义的特点,又有某些市场体系的特性……”不过,“市场不是前工业时代美国农业社会的主宰”,殖民地居民的经济行为还要取决于他们家庭的考虑,他们在社区里的地位,他们在宗教上的传统的(常常是反资本主义的)道德规范。于是,在亨里塔看来,“直系相传的家庭--不是婚姻组成的单位,更不是无所依附的个人--便这样处身于前工业时代美利坚北方农业社会的经济与社会存在的中心”。这种以确保农户家庭为目标的心态被他称为“前工业时代美利坚的心态”。[31] (pⅫ~ⅩⅤ,71,97,119)
    当这些社会史学家和农业史学家论证英属北美殖民地社会具有前资本主义的特点时,他们的观点显然支持了庞德、赫斯特、纳尔逊、霍维茨等人的美国法律史分期说,即美国现代法律的形成是在美国革命之后。这就使从科尼格到汤姆林斯等法律史学家近几十年来否认殖民地法律与19世纪的美国法律存在重大区别的看法,被蒙上了一层疑云。笔者认为,这些社会史学家和农业史学家有关美国并非天生资本主义的观点确实颇有见地,可以帮助我们将殖民地法律和后来的美国法律有所区别。不过,这并不等于说殖民地时代的法律和19世纪相比差别就如此之大,以至于前者像是死水一潭。事实上,当这些社会史学家和农业史学家批评具有“一致论”倾向的传统观点,强调殖民地时代存在非资本主义和反资本主义的力量的同时,他们往往有矫枉过正的倾向,即低估了有利于滋生资本主义的因素的存在,特别是市场经济在当时的发展。因此,我们需要了解其他一些社会史学家,尤其是经济史学家在这些问题上所做的研究和他们所持有的不同观点,这样才能对那些有利于滋生资本主义的因素及其对英属北美殖民地法律的发展趋势所产生的影响做出比较恰如其分的估计。
    我们首先来看一下殖民地社区。社区研究的一个最大问题就是它的代表性或者说典型性。朱克曼、洛克里奇、格雷文和迪莫斯有关新英格兰某些小镇传统性的个案研究是否能代表整个新英格兰地区甚至整个英属北美殖民地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1983年,斯蒂芬·英尼斯在他有关17世纪斯普林菲尔德的研究专著中指出,当时大部分新英格兰人或者住在沿海码头,或者住在河港小镇,可是洛克里奇研究的戴德姆和格雷文研究的安多弗则是“被隔绝的、落后的农作社区”,它们的社区集体性、平等、和谐,根本不能代表波士顿和塞勒姆这样的沿海港口的特点。[32] (pⅩⅥ~ⅩⅦ)后者的商业精神、派别林立、社会分层和相互竞争已在一些史学著作中得到了反映。[33~34] 即便是农业小镇,也不是尽如戴德姆和安多弗一样。英尼斯所研究的斯普林菲尔德就是一个高度商业化的农业小镇。“物质机会而不是有机的统一左右了居民的行为。人们作为皮毛商、工匠、车夫、帮工或者农场主来到该镇是为了寻求他们的财富,而不是为了建立一个敬畏上帝的社区。”[32] (pⅩ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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