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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属北美殖民地法律的早期现代化(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月刊》 韩铁 参加讨论

最后还需要说明的是,亨里塔的“前工业时代美利坚的心态”也遭到了著名殖民地经济史学家埃德温·J. 珀金斯的反驳。珀金斯认为,殖民地社会所反映的是“一种渗透了市场价值观和资本主义原则的文化”。珀金斯以亨里塔在1978年提出上述观点后许多学者发表的研究成果为基础,对殖民地时期的各个社会阶层是否具有“创业精神”进行了综合分析。他所谓的“创业精神”指的是个人愿意冒风险将资本和劳动力用于长远收入水平的增加和更多财富的积聚。据其分析,商人中虽有少数人不想冒险而意在维持现有资本,但这个群体中的大部分人都是19世纪美国企业家的前驱。工匠虽然被一部分史学家列入劳工阶层,但作为师傅的工匠常常是小企业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如果把13个殖民地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中部和南部殖民地的大多数农户和新英格兰相当数量的农户都不是只满足于维持现状的人,他们所谋求的是更多的土地、牲畜、围栏、谷仓以及其他生产资料。珀金斯还把南部种植园奴隶主和拥有契约奴或奴隶的其他农场主也归入这类群体,因为他们使用奴隶和契约奴的目的是生产可以在市场上出售的剩余产品,其中很多人都和海外市场有联系。20世纪80年代以来很多学者发表的论著还证明,契约奴中除了少数从人满为患的英国监狱里送到北美的犯人以外,大多数都是自愿签约为自己未来的福利投资,想用一定时间的劳动服务换取未来在新世界的自由和在旧世界所不可能有的机会,例如拥有自己的农场和工匠铺等。此外,占殖民地人口总数约1/3的劳工阶层大都是15~30岁的未婚青少年,他们在生命周期中收入少的阶段外出打工,是为婚后的发展先行积累资本和经验。经珀金斯这么一分析,殖民地社会被排除在有“创业精神”的群体之外的只有黑奴(不包括在城市地区将劳动力外租经营店铺的黑奴工匠等)、水手、30岁以上通常终生未婚的劳工和作为个人的大部分妇女(不包括她们作为家庭成员协助配偶经营的情况,也不包括少数掌握了财产权的寡妇和未婚女儿)。他因此得出结论:“在欧洲人移居的头两百年时间里,创业的心态和经济上向上发展的策略在英属北美殖民地的自由人口中随处可见。”[41]
    综上所述,如果说我们对于英属北美殖民地是否已经成为资本主义社会还应该持保留的态度,而且对于社区传统、家庭生产方式、“前工业时代美利坚的心态”所具有的抵制资本主义发展的强大而持久的力量也应该予以承认的话,那么,我们同时也要看到,在殖民地社会存在着有利于资本主义发展的生气勃勃的相反倾向,尤其是市场经济的扩展和商业化的加速;可以说,它们直接影响到了英属北美殖民地社会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这一点在殖民地法律这面“魔镜”中得到了相当充分的反映。① 我们从这面“魔镜”中不仅可以看到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且可以看到它对法律制度的早期现代化所产生的巨大影响。
    
    社会史学家、农业史学家、经济史学家和其他殖民地史学家使用的殖民地时代的账本和遗产清单,固然是判断当时人卷入市场经济程度的重要史料,但一来这些史料有限,二来这些史料上所反映出的殖民地人在经济上的往来有些可能确实是梅里尔所列举的非商品交换,即与市场无关的个人之间的交换,它体现的是一个社区内邻里、亲戚、朋友彼此之间的依赖和相互之间的帮助。因此,美国法律史学家德博拉·罗森认为,法院的记录才是有关殖民地人卷入市场经济的更为准确的史料。[11] (p79~80)当人们为了债务而诉诸公堂时,他们之间的经济往来便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社区内个人之间感情和信任的色彩,不再具有“礼品”的含义,而变成了只讲经济得失的市场经济中的商品交换。所以,债务诉讼的增加往往比其他数据更为准确地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扩大。不仅如此,布鲁斯·H. 曼对殖民地时代康涅狄格的研究还表明,债务诉讼本身经历了一个从以账面债务为主到以票证债务为主的发展过程。[7] 这种变化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扩大对社会关系产生的深刻影响。其结果就是出现了美国著名社会学家塔尔科特·帕森斯所说的早期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即社区和经济的分离。这就是说,人们在市场经济中的往来不再和社区内个人之间的血缘、亲近、感情、信任等有密切的关系,也不再限于社区内部。[42] (p50)[43] (p34)与此相关联,法律在处理人们之间的诉讼纠纷时也不能仅仅着眼于个别社区内人与人的具体关系,而必须具有超出社区的更为广泛的适用性或者说一般性。于是,“法律和社区分道扬镳了,因为法律变得更具一般性,而社区变得更具个别性”[7] (p167~168)。这就是殖民地法律的早期现代化。它具体表现为陪审团作用的弱化、从事实性答辩向法律性答辩的转变、普通法令状制度的逐步健全、专业律师队伍的出现和扩大,以及仲裁这种在社区内解决争端的非正式形式的正规化或边缘化。
    作为英属北美殖民地市场经济扩大重要标志的债务案件的增加始于18世纪上半期,即彼得·查尔斯·霍弗所说的“第一次诉讼激增”。当时法院案件数量上升之快甚至超过了人口的增长速度。[44] (p50)据彼得·E. 拉塞尔统计,马萨诸塞高等法院做出判决的案件从1700年的108件猛增到了1750年的1069件,后者几乎是前者的10倍;而同一时期,殖民地人口仅增加了2倍多。[45] (p21~24)这些案件绝大多数都是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仅占几个百分点。戴维·格雷森·艾伦的研究也发现,马萨诸塞的米德尔塞克斯县18世纪40年代的民事案件是这个世纪第一个10年的10倍。[46] (p237)更为重要的是,拉塞尔对18世纪上半叶马萨诸塞主要涉及商业纠纷的“间接侵害之诉”(trespass on the case)和主要涉及土地所有权的“侵害之诉”/“收回土地之诉”(trespass/ejectment)的案件数量之比也做了统计。他发现诉讼争端的重心正在逐渐从土地所有权转向债务和商业交易。根据拉塞尔的统计,“间接侵害之诉”的案件数量在1720年以前是土地所有权案件的2倍,到18世纪20年代二者数量大体相等,此后“间接侵害之诉”案件则在数量上大幅度领先。值得注意的是,商业案件不仅在萨福克、埃塞克斯和布里斯托尔这几个有港口城市和靠近商贸集中地区的县比较多,而且在米德尔塞克斯和普利茅斯县也不少,后者是商业和农业并重的地区。因此,拉塞尔得出结论:马萨诸塞的“经济包含农业和商业部门。这就其本身而言当然没有什么令人奇怪的。值得注意的是农作地区商业活动的数量和18世纪中期埃塞克斯及布里斯托尔居民愈来愈注重通过贸易和信贷机制来安排他们的经济生活的趋势”。[45] (p29~36)
    罗森对中部殖民地纽约的研究也得出了类似的结论:民事案件在18世纪上半叶剧增,而且主要是债务案件。纽约市市长法庭的民事诉讼率在1698年为每百人0.97个讼案,到1749年上升到每百人1.88个讼案,增加了107%。在1676~1700年间,每年平均只有45件民事讼案,到1756年时每年平均民事讼案高达207件。与此同时,农村地区的诉讼率也在剧增,而且增加得更快。达奇斯县民事法庭的讼案自1730年后逐渐增加,到1753年达到一个高峰。诉讼率从1731年的每百人0.35个讼案上升到1756年的每百人1.23个讼案,增加250%。就当时这个殖民地最高法院受理的案件来看,整个纽约地区的诉讼率从17世纪90年代的每百人0.19个讼案增加到了18世纪50年代的每百人0.35个讼案,增长84%。实际案件数从1694~1696年的平均每年28起增加到了1754~1756年的平均每年342起。由于当时纽约法院的审判记录一般没有系统地标明诉讼形式,因此难以对整个殖民地讼案类型进行准确的统计分类。不过,里士满县民事法院的审判记录比较独特,它标明了诉讼形式,从而使我们可以根据这个县的统计数字对整个殖民地法院的诉讼类别比例有个大致的了解。罗森的统计表明,里士满县的讼案中有86%与债务有关。考虑到纽约市的这个比例会更高,她估计在1747年到美国革命之间应该达到了90%左右。因此,罗森认为:“诉讼率的增加主要反映了与债务有关的讼案的增加。”[11] (p8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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