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南部殖民地是否也可以从债务讼案的增加看出市场经济的扩张,目前尚无学者可以提供如拉塞尔和罗森所整理出的较为系统的统计数据。不过,弗吉尼亚殖民地议会在1732年通过了一项新的立法,目的就是要解决债务关系引起的一系列问题。该法指出了债务讼案增加的事实和种植园主-商人普遍依靠信贷将货物交付代销商出售的现象。由于这类交易除了买卖双方外无人知情,致使债务纠纷常常在有无立约和如何证明上争执不下。为此,新法律规定种植园主-商人和店主可以向法院提供自己的账本作为合法证据,被告亦可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表示异议。[47] (p40~41)显然,债务讼案由于市场经济的扩张而增加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它不仅出现在新英格兰和中部殖民地,而且在南部也一样不乏其例。 在债务诉讼增加的同时,这类讼案的性质发生了意义重大的变化,即从主要涉及账面债务转变为主要涉及票证债务。布鲁斯·H. 曼对17世纪末到18世纪中叶康涅狄格几个县的法院记录所做的出色研究表明,这种变化不仅反映了债务关系从社区内的个人关系转变为超越社区的市场经济中的非个人关系,而且使我们清楚地看到法律是如何从传统的社区关系中走出来,变得愈来愈具有适用于整个社会的一般性特点。根据曼的统计,哈特福德县法院受理的涉及账面债务的讼案在1700年占所有债务案件的82.9%,到1750年下降到17%;而涉及债券和票据等票证的讼案在所有债务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则从1700年的17.2%上升到82.9%。[7] (p171,Table I)罗森对纽约地区的研究虽然没有对票证债务的增加做出统计,但列举了从18世纪30年代到60年代的报纸广告、讼案、书信备查簿中找到的有关书面票证可以转让和进入流通以支付债务的种种证据。[11] (p38~40)可以说,殖民地债务在18世纪上半叶从以账面债务为主转向以票证债务为主,同样不是某个殖民地特有的孤立现象。 所谓账面债务,就是债权人在自己的账本上记下的债务人欠下的债务,除此以外并无任何书面证据。账面债务一般来说没有数量和时间上的限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而且也没有利息可言。由于账面债务是在债务人没有明确承担偿还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自愿贷出的款项,这种债务关系显然是建立在信任之上的。有关双方彼此熟悉,或者是生活在同一个社区里的邻居或朋友,或者同为一个地理上彼此分开但生意上休戚相关的商人社区的成员。总之,账面债务大都是社区内的往来。1700年在哈特福德县法院为账面债务进行的起诉有90%是发生在这个县的居民之间,有60%是发生在同一个镇的居民之间。[7] (p17)当社区成员之间发生债务纠纷时,他们之间的纠纷不会仅仅限于他们作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而且涉及他们之间的多重社会关系,例如是邻居、亲戚、教会会友、当地民兵中的战友、追求同一个寡妇的对手或者相互斗殴的孩童的家长,等等。人类学家的研究发现,法院处理这种社区成员间影响他们多重社会关系的讼案所采取的方式,与处理除了债务关系以外其他方面行同路人的单一性纠纷是不一样的。一般来说,法院在取证时比较注意涉及到诉讼双方多重关系的范围广泛的证据,而不强调证据和诉讼纠纷本身的直接相关性。另外,由于诉讼双方还要在社区里继续相处下去,而不会像陌生人那样在讼案结束后老死不相往来,所以法院还比较倾向于和解或者让法律行动成为给社区减压的手段。[7] (p20~21,25~26) 在1713年纽黑文县法院受理的盖伊诉柯卡姆案中,商人约翰·盖伊指控前仆人玛丽·柯卡姆账面负债5英镑11先令4便士。法院要盖伊出示其账本作为证据,并传召3个证人宣誓作证,然而,盖伊的账本作为与债务直接有关的主要证物并未起决定性作用,它只是在法庭上讨论债权人和债务人多种往来的一个起点。陪审团在第一轮审判中裁定柯卡姆胜诉,确认她已付给盖伊5英镑,并无未付债务可言。诉讼双方、法官和陪审团在判定柯卡姆是否负债时考虑的证据,大都与债务没有直接的关联,例如柯克姆何时与盖伊签约为仆,工资协定如何,她是否恪尽职守,等等。② 正是由于法院不把账面债务纠纷看成是一个只涉及债务的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视其为涉及到有关双方多重交往的具体关系,所以它把每一个债务纠纷都当作是没有一般性可言的独特案例处理,需要有关双方把他们认为有关的具体事实证据全部呈报后才能做出裁决,而不倾向于凭借一般性的法律原则对债务纠纷本身就事论事地进行审理。这就是说,债务纠纷的法律问题要放到更大的社会关系的框架结构中去处理。事实上,当法院让债务双方利用诉讼把所有的积怨都和盘托出时,它其实是在发挥一种重要的社会功能,即为社区冲突减压。像1714年托马斯·希契科克和汉纳·希契科克对他们的姻亲雅各布·鲁宾逊提出的债务控告就是如此,法院的判决并没有解决他们之间长期累积的种种矛盾,但是却使他们有了个一吐为快的机会。[7] (p24~25)显然,17世纪初的法院在账面债务大量存在时关注的当务之急是社区的秩序和邻里亲戚之间的关系,而这种情况在票证债务占据上风后终于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票证债务--条件债券、义务票据、期票--是和账面债务不同的债务。这些票证是由债务人自己签字的正式票据,明确承诺一经要求或在一定的日期向债权人支付一定数目的欠款。这些票证在英国早已有之。殖民地时代的康涅狄格人在18世纪之前也不是对这些票证一无所知,然而他们直到18世纪初都很少使用书面票证,而是依靠账本和口头承诺作为相互之间金融往来的基础。直至18世纪一二十年代,书面票证的使用才愈来愈多,上述3种票证中又以期票的发展最为引人注目,从18世纪30年代开始几乎独领风骚。其所以发生这些变化,主要是因为世纪之交康涅狄格人口压力下的耕作专门化推动了农业向商业化方向的发展。与商业化齐头并进的,一是1709年以后纸币的发行,二是债务的增加。据理查德·布什曼统计,康涅狄格法院受理的债务案件在18世纪头30年增加了19倍,9倍于人口的增长率。[48] (p136)更重要的是,在愈来愈多的纸币取代商品货币的同时,愈来愈多的票证债务也使账面债务的地位一落千丈。票证债务之所以能在世纪之交的商业化过程中脱颖而出,是因为它具有不同于账面债务的重要特点。这些特点不仅反映了债务性质的根本变化,而且使市场关系对殖民地社会生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包括殖民地法律所发生的演变。 票证债务受人欢迎的一大原因在于它的确定性。只要票证本身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要求,债务人届时付款的法律责任便不需要其他种种证据就能得到保证。债务人在诉答过程中可以为自己辩护的理由只有很少几个:票证并非他所开或者被改动了;签名是假的;他已履行了条件规定的义务或者已经付款。这些理由都是技术性的,不涉及社区里的多重人际关系。所以,书面票证使得债务人除了履行自己签署的承诺以外,没有多少其他的选择,故而与账面债务相比它的确定性要大得多。这种确定性也就是诉讼结果的可预测性。由于法律诉讼程序将有关证据的范围限制在票证本身,债务人签署的一纸票证几乎就可以决定诉讼的结果。1711年,恩菲尔德的纳撒尼尔·柯林斯在控告他的债务人时便对他的律师写道:“无须坚持要任何更多的东西,因为票据就是转折点。”③ 到1725年,康涅狄格殖民地议会禁止就县法院因涉及债券、票据、期票的支付进行的初审展开复审或提起上诉。它认为,对凭其形式上的特性就可以做出裁决的票证,没有进行实质性复审的必要。相比之下,账面债务则可以被诉诸一系列复审和上诉,不管什么证据都被视为与案件有关,没有一个普遍适用的准则。因此,书面票证债务诉讼在程序上吸引人的地方就是把诉讼锁定在票证本身,而且对上诉也加以限制,结果使这类诉讼逐渐同一化,赋予了它们统一的、可以预测的法律特点。这正是当时日益扩大的商业活动所迫切需要的理性的法律程序。[7] (p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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