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居正将“丈田”看得如此之重,引用春秋时期政治家郑国子产“苟利社稷,死生以之”名句来明志。“生死以之”之典出自《左传·昭公四年》:“郑子产作丘赋,国人谤之……子产曰:‘何害?苟利社稷,死生以之。’” 其后福建左布政使劳堪被任命为右副都御史巡抚福建,奉旨稽核,履亩丈量。万历八年(1580)九月,福建清丈田粮事竣,劳堪上闻,“部覆谓宜刊定成书,并造入黄册,使奸豪者不得变乱。上可其奏”(22)。同年十一月,户部根据诏令,拟定《清丈条例》,作为法令颁行天下。这一条例在改革中具有重要地位,现录内容如下: 一明清丈之例。谓额失者丈,全者免。 一议应委之官。以各布政使总领之,分守、兵备分领之,府、州、县官则专管本境。 一复坐派之额。谓田有官、民、屯数等,粮有上、中、下数则,宜逐一查勘,使不得诡混。 一复本征之粮。如民种屯地者,即纳屯粮,军种民地者,即纳民粮。 一严欺隐之律。有自首历年诡占,及开垦未报者,免罪。首报不实者,连坐。豪右隐占者,发遣重处。 一定清丈之期。 一行清丈磨算之法。 一处纸札供应之费。 明神宗批准举行:“令各抚按官悉心查核,着实举行,毋得苟且了事,反滋劳扰。”(23) 由此,在全国各地揭开了清丈田粮的序幕。清丈之议,小民实被其惠,而不利豪宦之家。丈田的目的是清查隐田,不免触动勋贵、官宦、豪绅的利益,引发他们群起抵制。对此,张居正以坚定的信心开展清丈运动。他写信给山东巡抚何来山: 清丈事,实百年旷举,宜及仆在位,务为一了百当。若但草草了事,可惜此时徒为虚文耳。已嘱该部科,有违限者,俱不查参,使诸公得便宜从事。(24) 朝廷敕各该抚按:“丈田均粮,但有抗违阻挠,不分宗室、官宦、军民,据法奏来重处。”(25) 《清丈条例》八款颁行天下,是整顿财政的重大举措,当时规定了各级官员的职责及其完成期限。万历九年(1581)七月,河南获嘉知县张一心所报招垦人户田地俱抄写旧册,即以旧册数字报充清丈数字,被指为“虚文塞责,着降俸二级管事”(26)。同年十二月,松江知府阎邦宁、池州知府郭四维、安庆知府叶梦雄、徽州掌印同知李好问“以清丈亩怠缓”,“各住俸,戴罪管事”(27)。 清丈田粮是财政改革统一征银的基本前提条件,难怪张居正对全国的土地清丈极为看重,不仅作为政令颁于全国推行,而且他本人对清丈的意义有着明确阐释:“此举实均天下大政。”(28)在《答山东巡抚何来山言均田粮核吏治》中云:“清丈事,极其妥当,粮不增加,而轻重适均,将来国赋既易办纳,小民如获更生。”(29)乃至重复春秋时期政治家子产“苟利社稷,死生以之”的话,表达改革的决心(30)。这是一个改革家在重大决策中的选择。无疑,他当时已经清醒地认识到:清丈田粮是一条鞭法或其他一系列名称的赋役-财政改革的基础,没有清丈,赋役合并与统一征银都将失去根基,均平赋役也就无法实现。因此,张居正改革的核心是财政,而他的财政改革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不是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而是在全国推行清丈田粮,从而完成了中国古代历史上最具规模和实效的全国土地调查。这次土地清丈影响深远,王业键先生曾评价:清帝“将万历年间的税额,特别是此时期编制的《赋役全书》,作为确定田赋和劳役的依据。因此,当时参照的原额就是万历年间官方统计中的面积”(31)。 学术界一般认为“清丈田粮”的目的,是制止土地兼并,堵塞偷漏,保证田粮额度的完纳,“原额可惭复”。这是表层的意义。我们不应将问题简单化,还应该看到明代财政的“钱粮”主要出自田亩,但此时的“钱粮”实际已徒有其名,已经越来越多地经历了货币化,变成了白银的现实。张居正对此是心知肚明的。重新认识张居正改革,我们应该看到在全国清丈土地的背后,不仅是保证税粮原额的不失,消除贵族地主的土地兼并,而且应该看到推行全国清丈的奥秘,还表现在清丈背后统一的计亩征银上。正是在清丈推行全国的前提下,一条鞭法在全国才能够水到渠成,这样才有可能彻底改革原有的统一的实物财政体系,也就是以统一白银货币作为财政计量标准和财政收支主体,建立一种全新的中央集权货币财政体系。这是实施标准化管理的根本大计。以往认为的所谓万历九年(1581)全国推行一条鞭法,既无朝廷法令可见,又无张居正文集及其奏疏可以佐证。揆诸历史事实,揭示历史上被遮蔽的真实,在当时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白银已经是司空见惯的流通货币,白银货币在财政上也已被安之若素,视为当然。司空见惯的事物往往遮蔽人们的眼睛,令人熟视无睹,当时人不必明言,后人要探明真况,就得深入历史的细部,回到历史发生的语境。《清丈条例》的全国颁布,使一条鞭法随之遍行。在此,我们可以切实认识到张居正作为杰出改革家的高瞻远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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