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历十年(1582),京畿、保定、蓟辽、山西、大同、宣府、应天、浙江、广东、广西、凤阳、淮安、山东、河南、湖广、四川、陕西,陆续上报清丈完成。次年,宁夏、甘肃、云南也告完成,至此,中国古代一次重大的清丈运动告竣。通过清丈奠定了赋役-财政改革的基础,全国十三布政司和南北直隶,以及大同、蓟州、宣府、辽东等边镇,共增地亩1828542.73顷,约占万历六年(1578)全国地亩总额7013976顷的26%,说明万历清丈的结果是显著的(32)。 重要的是,通行丈量田亩这一全国性的国家决策,为财政进一步改革奠定了基础。如果我们只是看到清丈是为了均平赋役,充裕国家财政收入,那显然是不够的。归根结底,张居正改革的目的是什么?学界一般认为是推行一条鞭法;而一条鞭法的意义,梁方仲先生称为“可以说是现代田赋制度的开始”(33)。林丽月先生认为:“清丈田亩与推行一条鞭法,俱为江陵当国期间经济改革的荦荦大端,对万历初年财政之整顿,贡献极大。”(34)进一步说,对于财政整顿的贡献,比田赋制度更为深广的,是清丈以后达成的统一计税征银的结果,遂使财政体系从实物税全面转向货币税,从而促成了中国古代财政体系的全面转型。就此而言,这是中国历史上亘古未有的一次财政大改革。 还应该提到的是,迄今为止徽州文书中存在大量散在的万历以降的明代税票。笔者曾根据所见徽州文书中的税票,对于明代税票的历史、税票名称的出现过程、税票出现的背景、税票的主要分类、基本内容、基本特点、主要功能作了初步考察(35),认为明代万历年间税票的出现及其多样性的特征,与张居正财政改革密不可分。税票首先是从杂税的契税发展而来,直至包括了财政赋税改革实行一条鞭法后赋役合一、统一征银的所有税收征收与纳税的凭证,是明代赋税征收交纳白银货币的真实见证,也就是我们了解和研究明代财政赋税改革历史实态的第一手资料,值得进一步研究。 财政为庶政之母,就制度变革而言,在革故鼎新的过程中,财政变革显然是张居正改革的核心。而大力收集准确的财政数据可以视为改革的前提,如此看来,张居正的财政改革首先奠基于《会计录》,其次奠基于清丈田粮。在全国清丈的基础上,旧有财政体系转轨,全面转向货币财政。 我们认为,历史上不存在张居正向全国推行一条鞭法,清修《明史》的高度概括再次误导了后人。但《明史·张居正传》赞曰:“张居正通识时变,勇于任事。神宗初政,起衰振隳,不可谓无干济才。”(36)这段评价一语中的。“通识时变,勇于任事”,张居正“通识”的所谓“时变”,正是白银在社会流通领域已经占据主导地位的现实,前此一个半世纪改革量的积累已经达到一个临界点,他迈出了全面改革的关键一步--在清丈基础上推进国家财政的全面白银货币化,从而为白银货币最终形成财政主体奠定了坚实基础,也就是在明代中国促成了现代货币财政的开端。 三、改革的实效:《赋役全书》所见财政体系的转型 通过系统整理《会计录》以窥测明代财政的全部结构,我们得以了解张居正力图摆脱财政困境、明朝人不得不如是之苦心孤诣。如果再来看清丈在全国推行的结果,便会更清楚张居正的目标与良苦用心所在,从而对于明代赋役--财政改革有一个整体性的认识。 考察现存明代《赋役全书》,最早为万历年间刊印(37),是张居正改革后之产物。清丈之后,全国各地官方编纂《赋役全书》定为制度,至明末遍及全国,完全制度化了。张居正改革后,黄册制度已经弃置,明代赋税征收秩序的全面整顿,是通过重新编纂《赋役全书》来体现。《赋役全书》是全国各地赋役税则和税收法规以及具体征收数额之汇编。作为征收赋税法律文书,《赋役全书》起着规范和制约社会经济关系的作用,改变了明前期基层社会的赋役运作方式。在万历年间《赋役全书》中如此记载: 司有各府之总,府有各县之总,县照册以派单,民照单以纳银,纲举目张,条分缕析。外如鱼油课钞、商税麻铁、屯粮子粒,悉附于内,至详至备,一览了然,诚全书也。(38) 重要的是,其中已经全部规范为征银的序列,可以看到以实物为基准的标准不变,而在实物数后,一律是“该银”若干,也就是说,在全国各地官方财政册籍中,全部以白银作为财政的计量标准,也全部是以白银作为财政征收形态了。《会计录》中所显示的计量标准的混杂现象,在《赋役全书》中一扫而光,成为清一色的白银计量和征收,形成了标准化的征收与管理。根据文献记载,到万历后期,即使一些地方仍不免有实物征收,但以白银作为统一的计量单位,是以排山倒海之势遍及全国的。实际上,《赋役全书》是全国各级地方官吏汇总档案资料,编纂而成的一种官修赋役册籍。天启五年(1625)四月,户科给事中张士升题议: 请饬各省抚按与一二良有司,将《赋役全书》细加研核,何项为必不可已之需,何项为得已之派。即将可已者抵充派饷,而奸胥无所窦,钱谷亦得清楚矣。(39) 崇祯元年(1628)起用毕自严任户部尚书,在任期间启动重新汇纂《赋役全书》之事。其《度支奏议》中有云:“夫《赋役全书》,肇自条鞭法始,距今已四五十年矣。”崇祯二年(1629)正月有给事中等朝臣题议“通造《赋役全书》”事,由户部议请行文“各省直、抚按、司府将原刻成书刷印三部,解进磨勘,以防脱落差讹之弊”。毕自严《清赋开列条款备陈划一之规疏》述编纂之详,是清丈后全国都已通行编纂《赋役全书》的明证。由于当时各省直送到户部的《赋役全书》“规划不一”、“碍难汇编”,所以兵部主事周梦尹上题本“为赋役册式,既呈,专官督造”。毕自严申饬各地有八,其中,“钱粮之规宜明”云:“某地系某则,应该粮米若干斗升,该科银几分几厘,须开载明白”;“新旧之粮额宜晰”云:“省直钱粮既有则例,当以万历初年赋额为准,从前钱粮,每石纳银几钱几分,后于某年因某事每石增银几分;又于某年因某事又增银几分,合旧额共增若干。”都须明白记载(40)。这充分证明了直至明末赋役以银计并征纳的制度化是一个历史事实。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