佣人制度也可以被理解为西方人的财产继承制度的产物。在西方的历史上,家庭成员的财产权利有明确的规定,那些没有财产继承权或者虽然有财产权利但实际所得的财产不足以建立自己的独立家庭的人,注定了不能依赖父母。特别是在长子继承制下,非继承人通过做佣人这个过渡性的生活阶段为以后能独立自主地生活做准备[60]。 这样,佣人制度可以看成是西欧和西北欧地区传统的家庭制度的组成部分。而它的兴起、流行乃至最后衰退,都是欧洲社会经济发展所致。从13、14世纪到18世纪,欧洲社会的从农奴制经济向近代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发展,这个阶段大体上就是俄国经济学家恰耶诺夫所说的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的小农经济阶段。农民经济的运作既不同于以超经济的强制剥削为基础的封建生产,又不同于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生产,它是以家庭成员的劳动为基础,以满足家庭自身的消费需要为目的的生产。佣人制度的流行就是以这样的家庭制度和生产方式为背景的。 四、佣人制度的影响 佣人制度使劳动者的流动成为社会的常态。 我们已经指出,佣人的“生活周期”往往持续很多年,而佣人与某个雇主所签的契约一般是年度协议,这就意味着佣人在其生活周期内要不断地更换雇主,经常性地迁徙、流动。从17世纪伦敦较为成功的中产阶级分子塞缪尔·佩皮斯所雇的佣人情况看,佣人的流动性极强。1660年到1669年,他的日记中记下了38名佣人的情况,其中有31人有详细的信息。在佩皮家里干得时间最长久的佣人是简·伯奇,干了7年。其次是汤姆·爱德华兹,干了4年半。这两人后来结为莲理而双双离开佩皮斯家,结束佣人生涯。干了3年的佣人两个,干了两年的一个。以上这些人在佩皮斯家干活的时间算是比较长的。其余的26人的流动就很大了。其中有6人受雇的时间是一年至一年半,7人只干了半年至一年,5人干了3个月至6个月,另外的8人甚至都没干够一季度[61]。不论这些佣人是因为跳槽,还是因为被解雇,他们频繁地更换雇主和工作,说明流动已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 与城市里的佣人的流动不同,农村佣人的流动除了更换雇主和工作环境以外,往往还意味着地理流动。现有的各种资料和研究表明,自中世纪晚期以来,西方社会的流动十分频繁,佣人的流动就是社会的总体流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佣人流动的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距离比较短,属于短途迁徙。从英国的定居审查和劳务市场保留下的资料看,长距离迁徙的佣人不多,大多数佣人的迁徙范围明显受到限制。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