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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章士钊看20世纪中国思潮(1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浙江学刊》 袁伟时 参加讨论

    在国民党和蒋介石专制统治兴起之初,章士钊就进行了如此尖锐的批判,确实难能可贵。后来的历史也证明了他有先见之明。那么,能否据此断定章氏的农国论是现代性的体现呢?看看他对社会制度的设计,情况就清楚了。
        在经济层面,他所勾画的农国,由村、县、省到全国,层层“自给”,“知足戒争”,“概由公共管理”,“以村为单位”,甚至货币也由各村发行!这样的“单位”体制,等于强迫各个公民把自己的命运交给各级官员处理。它可以培植大小不一的秦始皇,却与自由云云,相距不止十万八千里。
        在政治制度层面,他认为中国只能“以农立国”,什么政党、国会等等全都不合国情,通通应拒诸国门之外。既然没有政党,“以党治国”就不成为问题了。可是,这与他所孜孜以求的坚决保障公民言论和其他自由立即陷于无法调和状态。公民有了自由,很可能要结社、立党,进而要民主,要国会,要工商立国……不同派别和随之而来的政党或迟或早必然浮出水面。如果按现代社会的常规听之任之,“农国”云云,立即化为泡影。打着“依法治国”的旗号,立例禁止;或干脆用暴力镇压;都等于背叛素志,与蒋介石、国民党一样,侵犯公民自由。
        他期望通过法治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可是,古今中外的历史都说明,这个自由空间的大小取决于两个重要因素:一是经济基础。宗法关系笼罩下的自然经济,是尊长专制统治的天然基础。只有以范围越来越广的市场为基础的工商经济,才能从物质条件和人际关系两个方面为人们的自由活动提供日益坚强的支持。二是在政治层面,必须形成多元力量互相牵制的结构,推行宪政、法治,才有可能保障公民实现自己的包括言论、结社自由在内的各种权利。但章士钊既提倡为专制奠立牢固基础的“公共管理”下的自然经济;又把国会、政党弃如敝屣,看成与国情格格不入的祸害。这等于把公民自由的基本条件和保障体系摧垮了。他念念不忘的人身保护令制度,只能落得画饼充饥的下场。因此,这一时期他对自由的关注,是浮悬在其“农国论”上的外在因素。不管其主观意图如何,从理论层面看,这是一个反现代的构思。
        尽管可能与章士钊的初衷完全相反,其结果却只能是一条回归专制走向奴役之路。要在这里寻找“现代性”,实在是南辕北辙。
        看看梁漱溟的主张,问题更加清楚。两人同中有异。突出的一点是:与一贯强调和主张坚决维护个人自由的章士钊不同,梁漱溟认为应该继承限制个人自由的传统。他说:在中国,“个人来主张他自己的自由是不行的!……如果就像西方人这个样子,单从自己来说话,自己主张自由的这种态度不变,则与中国固有精神冲突;因中国人是不许自己来说话的。”“自由是团体给的,所以可以商量,可多可少,不是一个固定的疆界。还有一个意思:不但自由给多给少是可以商酌,并且必须是从为个人向上创造之意才给他自由,让他得发挥他的长处。”(注: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第163、164页。)
        两人的又一重大差别是梁漱溟否定法治,他要建立的是政教合一的人治。
        人们看到的依然是一股反现代性思潮。用梁漱溟自己的话来说是:“使自来谋国者果其审于自知也,则不求为近代国家。我之于近代国家不必求,不可求,不能求。所谓不必求者,吾民族自救之道非必在是也。所谓不可求者,是非吾民族精神之所许也。夫我之弱则诚然矣,然弱必误?是有吾民族精神寓存焉……弱在吾民族固有之精神,是则宜世宝之,且将以易天下焉。”(注:梁漱溟:《河南村治学院旨趣书》(1929年秋),《漱溟卅后文录》第278页。)“我们一向民族自救运动之最大错误,就在想要中国亦成功一个‘近代国家’,很像样的站立在现今的世界上。”(注:梁漱溟:《中国民族自救运动之最后觉悟》,第104页,上海:中华书局,1933年。)有的学者喜欢引用梁氏《东西文化及其哲学》一书的某些话来证明他并不排拒西方现代文化。其实,村治时期的梁漱溟已明确地抛弃了那些观点:“我在民国十年讲演《东西文化及其哲学》时……那时模糊肯定中国民族尽有他的前途,在政治和社会的改造上,物质的增进上,大致要和西洋近代或其未来模样;便是原书所谓‘对西洋文化全盘承受’的一句话了……十一年以后,方渐渐对于一向顺受无阻的西洋政治理路怀疑起来……我所疑在其根本……我疑心中国人之与近代政治制度怕是两个永远不会相联属的东西!”(注:梁漱溟:《主编本刊(《村治》)的自白》,《梁漱溟全集》,第5卷,第8页。)
        这与他们在某一时期显示反对专制者的特立独行并不矛盾。
        章士钊有两件事给人们留下非常深刻的印象:1932年10月16日陈独秀在上海被捕。章士钊出任义务辩护律师。他向法庭讲解现代政法常识:“起诉书所引罪名,一则曰叛国,再则危害民国。窃思国家作何解释,应为法院之所熟知。国家与主持国家之机关即政府或人物既截然不同范畴,因而攻击机关或人物之言论,遽断为危及国家,于逻辑无取,即于法理不当。……不问对于政府及政府中何人何党有何抨击,举为政治经程中必要之途。临之于刑,惟内崇阴谋,外肆虐政,一夫半开化之国为然。以示法制,断无此象。”义正词严地指出:“以言论反对或攻击政府,无论何国,均不为罪。”“凡以合法之方法更易政府,即无触犯刑章之虞”(注:章士钊:《章士钊律师辩护词》,《章士钊全集》,第7卷,第149~150页。)。国民党的《中央日报》有所反驳,他亦详加驳斥,显示了反抗暴政的胆识。
        35年后,1967年3月间,文化大革命正以刘少奇为主要目标。他敢于致函刘少奇指斥那些攻击刘氏的所谓“十大罪状”等等,是“黑白骤尔变色”,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词,斯殆别有用心”!(注:章士钊:《致刘少奇》(1967年3月),《章士钊全集》,第8卷,第418页。)
        这些都应博得人们应有的尊敬。不过,这些已是启蒙者的余威,且已江河日下了。要是说在陈案中尚以现代法理为理据,直斥统治者愚昧和“半开化”,后者则止于委曲求全,要刘氏“亲诣润公(毛)之门,长跽谢罪”!(注:章士钊:《致刘少奇》(1967年3月),《章士钊全集》,第8卷,第419页。)
        更为重要的是,这些已与他所提倡的农国论无关,是评论全人的资料,却不足据以判断特定时期的思潮性质。
        梁漱溟的乡村建设实践,随着日寇侵占山东,韩复渠被蒋介石治罪枪决,终于烟消云散。但他坚持理论观点基本不变,敢于先后反抗蒋和毛的专断,比后期章士钊高出一筹。这是他的儒家风骨与现代民主意识结合的产物。青年梁漱溟曾深受西方现代思想熏陶,尽管后来他标榜民族性,到底与腐儒有别。不过,这也不足于改变其独特理论的性质。
        总之,历史人物的全貌与他在某一时期提倡的特定思想理论,既有联系,又有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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