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亥革命后,临时政府也来弄一个《民国暂行报律》,虽然已剔除送审等条款,仍属言论自由的障碍。他再一次挺身而出捍卫言论自由。他大声疾呼:“民国当求真正之言论自由!!!”在引述戴雪等英美法学名家的论述和申说自己的意见后,他写道:“以是理由,本报(民立报)对于内务部之报律,其所主张,乃根本的取消!无暇与之为枝枝节节之讨论!以后并灌输真正之自由理想于国民之脑中,使报律两字永不发于国会议员之口。”(注:章士钊:《论报律》,《章士钊全集》,第2卷,第68、70页。) 捍卫财产自由是章士钊关注的又一热点。民国元年6、7月间,湖北省议会通过决议,要没收汉冶萍公司,理由为那是反对辛亥革命的前清官僚盛宣怀的财产。章士钊立即撰文,除指出该会判断有误,这个公司确是由股东会负责的商人资产外,特别对当时开始兴起的“社会主义”或“社会革命”进行了严肃的批判:“吾国夙患财产分配之不均,迩来不完全之社会主义尤频闻于国中……所谓社会革命者,即财产革命也。于是嫉视资本家前以形格势禁不敢昌言者,今则昌言以外,进而实行。”在揭露传统痼疾藉革命之名而突显后,他语重心长地说:“吾人财产不均之苦,果何若欧美?……以人道言,自应鼓吹社会主义以救正之,而通世界之生计家未敢放胆此言者,则实鉴于近世生产之发达为资本凝集之结果;苟资本动摇,则生计状态将立见退步也。……使以后所有商办实业微,有资者相戒裹足不敢投焉,此不谓自杀之愚计不可得矣”!(注:章士钊:《论湖北省议会议决没收汉冶萍公司事》,《章士钊全集》,第2卷,第391~392页。)当时,私有财产总的说来为朝野各界所尊重,章士钊却如此警觉,历经近90年的风风雨雨,人们不能不佩服章氏见微知著的卓识。 言论和财产两大自由是现代公民全部自由的基础。章士钊的这些言论,可谓抓住了根本。那么,如何保证这些自由?他从制度建设的高度,着眼于健全法治。1912年3月11日临时参议院通过并公布了《临时约法》,第二天,章士钊立即撰文揭露它有两大缺陷: 1、没有解决公民自由的保障问题。“《约法》曰:‘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倘有人不依法律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人,则如之何?以此质之《约法》,《约法》不能答也。”他指出,这是许多成文宪法的共同缺陷,应该吸取英美法系的优长予于补救:“然人欲滥用其权,中外一致。于是英人之保障自由,厥有一法。其法维何?则无论何时,有违法侵害人身之事件发生,无论何人(或本人或其友)皆得向相当之法廷呈请出廷状(Writ of Habeas Corpus,现译人身保护令)。法廷不得不诺,不诺,则与以相当之罚是也。出廷状者乃法廷所发之命令状,命令侵害者于一定期限内,率被害者出廷,陈述理由,并受审判也。英人有此一制而个人自由全受其庇荫……兹制者,诚宪法之科律也,吾当亟采之。”(注:章士钊:《临时约法与人民自由权》,《章士钊全集》,第2卷,第85、86页。) 2、为行政侵犯司法独立留下了隐患。《临时约法》第10条规定:“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诉于平政院之权。”章士钊敏锐地揭露,所谓平政院属于行政裁判系统。“平政院者,即行政裁判所之别词也。凡有平政院之国,出廷状之效力必不大,何也?人民与行政官有交涉者,乃不能托庇于普通法廷也……使行政权侵入司法权,则约法所予吾人之自由者,殆所谓猫口之鼠之自由矣。”(注:章士钊:《临时约法与人民自由权》,《章士钊全集》,第2卷,第86~87页。)因此,他坚决主张删除这一条。 他的思路非常明晰:要吸收现代法学精华,建立完备的法治体系和司法独立制度,为保障公民的自由和国家长治久安奠立坚实基础。 (3)清除历史积垢 近代中国的思想家无不碰到一个问题:如何对待传统。深信自由、民主为中国必不可少的思想家大体遵循两条路径: 1、从批判传统中为自由、民主在中国植跟扫除障碍。2、托古改制,重新诠释传统,挖掘其中近似自由、民主或有利于自由、民主生根的因素。 后者的长处是可以满足民族自尊心理,便于为俗人说法,预期有减少阻力之效。可是,它无法回避一个根本问题:中国传统文化从整体上看是专制主义的意识形态。虽然这两条路径有时可以相互为用,但在专制主义意识形态成为公民觉醒障碍之际,批判成了历史的必然。民初的章士钊便处在这样的位置上。 当袁世凯打败了国民党,与康有为之流互相呼应,企图立孔学为国教的时候,章士钊旗帜鲜明坚决反对。他说:“吾国之尚孔,本班固所谓利禄之途使然……惟今之尊孔者,舍其所习,丧其所守,离学而言教,意在奉孔子以抗耶苏,使中华之教,定于一尊,则甚矣其无当也。”(注:章士钊:《孔教》,《章士钊全集》,第3卷,第70页。)说这些话,意在维护思想和信仰自由。 对孔学本身,他也不无微词。 首先,他不满孔孟之徒言行不一。在肯定基督教在西方和中国的贡献后,他写道:“吾孔子之徒,名教之士,蓄妾狎娼,纵欲无度,口仁义而心盗贼,敢为伤天害理之事,倡尊孔愈甚,修行愈恶者,视之大有愧色焉。”(注:章士钊:《孔教》,《章士钊全集》,第3卷,第74页。) 其次,他认为儒家好些基本观点也是极为错误的。 例如,国家与统治者--君主不分,“报国之事,同于报君”,“儒家既以此垂为大训,历世之独夫民贼,复崇其说以便于己。以是举世之聪明才力,悉为所禁制,而不敢一为是非之思。”(注:章士钊:《自觉》,《章士钊全集》,第3卷,第180、1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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