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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地方吏役、地方政府与官僚政治(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林》 周保明 参加讨论

官长怠工,往往造成恶性循环。例如地方衙门积案过多,延搁不办,自然不免给胥役从中需索造成机会。吏役遇有事情便需索使费,时间长了这些使费便形成“陋规”,而且逐渐加增,因而吏役的位置被视为“美缺”,这又成了“顶首银”出现的条件,因而也就有了“缺底”之说。花了很大代价的吏役,势必借端舞弊,寻求高额回报。(16)词讼案件等事务的延搁,地方官负有主要责任。吏役捅了篓子,要追究该管官员的责任,前者反而得以置身事外,于是更无顾忌,嘉庆十八年针对部院衙门吏役擅权的上谕就提到了这种情况。(17)
    时人谓地方官有“四事”和“十害”。四事指律己以廉、抚民以仁、存心以公和莅事以勤,十害为断狱不公、听讼不审、淹延囚系、残酷用刑、讯滥追呼、招引告讦、重叠催税、科罚取材、纵吏下乡(“纵吏下乡犹纵虎出柙”)和低价买物,以四事自勉方能去十害。(18)居官三字诀曰:清、慎、勤。何者为首?刘衡说:“三者皆居官之要,而勤则其尤要者也,不勤则事多拖累。”(19)李绂认为,官受蒙蔽,并非大家所想的官不明事理,而是不勤政事,“中于不明者十之二三,中于不勤者十之七八”,即使人智识短浅,只要事事躬亲,“则奸欺者不能尽售其术”,反之“一人之智,不足敌众人之智,而狡黠者或反得迎其私智而巧中之”。(20)嘉善人陈于王为句容县令时,所有词讼亲临亲断,书手仅负捧案牍之责,不敢轻易说话,取供词则不敢上下其手,钱粮征收给发不敢挪用侵克,百姓有事不用贿求吏役,吏役便基本无可乘之机。没有了好处,自然“在内者求退勿获,在外者宁束手无聊而不愿进县门一尺”。(21)就驭吏而言,此例体现出时人对官长“勤”的直接效果的期望。
    为官之道,“勤”甚于“清”是一种公开的态度,江西浮梁县衙大堂内楹联的下联即是:“清须勤且慎,莫谓一钱不要便是好官”。(22)要想不假权于吏役,就得勤于政事。汪辉祖告诫曰:“官须自做”,“事无巨细,权操在手,则人为我用。若胸无成见,听人主张,将用亲而亲官,用友而友官,用长随吏役而长随吏役无一非官。人人有权,即人人做官,势必尾大不掉。官如傀儡,稍加约束,人转难堪,甚有挟其短长者矣。”(23)汪的论述为刘衡所发展:“州县一官,必须自做,然而书写拘唤之劳,势不能不分权于书役,奔走传宣之细,势不能不使令夫家丁”,但是如果委以腹心,或寄以耳目,则“由此而通索线,由此而树党援,丁则以役为爪牙,役则藉丁为靠背,以致民情浮动,官谤沸腾而彼昏不知也。”(24)从另一方面来看,“自做官”也是“亲民”的最好表现。牧令只有“自做官”,才有可能爱民如子,才有可能做到真真的体恤民情,达到弘扬儒家民本思想的目的。(25)
    “事权”关系利益所在,衙门吏役要通过竞争才能得到,因此许多地方官以之作为对吏役工作卖力的奖赏,不过这一做法遭到另一部分人的质疑,并认为是官不勤政事的后果,建议对办事认真的吏役用其他办法给予激励,于民于官都有好处。《作吏要言》即云:“书役办事勤劳,在官自有激劝之法,或赍以银钱酒食,或优以奖励,或以功抵过,均无不可”,只是千万不要书吏则派以讼案、承行差役则赏以勾摄符票,这样“是显授以需索行贿之柄矣”。“殊不思书役束身公门,为(唯)利是嗜,虽耳提面命,旦夕防闲,尚不免暗中播弄,肆其贪噬之心,况可显然授以柄而张其胆乎!”(26)地方上虽然不乏“持已有节”的官员,却也不乏“驭下无术”之牧令,同样亦可看作是不勤政事的突出体现。
    2.官长之包庇纵容
    官长对吏役非法行为的包庇与纵容,是地方吏役方便窃取行政权力的第二个重要因素。在地方衙门当中,官、吏、役之间不一定是敌对的,相反首先应是一种合作关系,工作上这样,私人感情也是如此。某种程度上,作为“弱势”的吏役受官长保护也是理所当然之事,这是前者能够供后者“驱使”的基本前提。因此,保护吏役就是保护本衙门的利益。然而,当“保护”转化为“包庇”或“纵容”的时候,即从性质上完全走向了反面。
    顺治十一年,礼科给事中季开生上疏云,官长失职有十个方面,除了有忤圣旨和轻视民瘼之外,“庇胥吏”作为“纵属官”的延伸,排在第四位。(27)足见高层士大夫对地方官员庇护吏役行为的痛恨,亦可见对吏役乱法的防范在清朝建立伊始就提上了议事日程。包庇或是出于“通同分肥”和自顾考成的需要,而纵容则是一种主动的“失察”。
    史籍中有不少关于官长包庇、纵容吏役法外获取利润的重大案例。例如乾隆年间,浙江诸暨县发生了该县官长、粮书将已征钱粮捏报未完、通同侵蚀一案。知县黄汝亮无所作为,一任书吏等将粮多大户设法按捺,任意侵挪。事情败露后,粮书与册总又以从前侵用银米“捏作民欠”,将粮户执票“托言划抵新粮,骗回灭迹”。知府查问时,该书吏等又贿通黄知县的儿子黄其聪,抽换册簿、补印申送,希图蒙混过关。黄知县见势不妙,遂乘机告病回籍。(28)在这个案子中,正是由于该管知县的纵容,终于酿成大祸,因此上谕批示其“非寻常作奸犯科可比”。道光十二年,御史邵甲名奏请严禁地方官吏相沿陋习,称民间词讼有“传纸”、“坐差”二弊,胥役等出资打点后,点差时本官即坐派该役,无论多长时间都不再委派他人。(29)试想,如果没有官长的包庇与纵容,地方司法活动中民间深为痛恨的传纸、坐差一类的弊病是断然不可能出现的。
    对吏役的包庇和纵容,包含了由“信任”而导致的“听任”。就官长信任自己的办事人员来说,本身并无可厚非,但是信任过了头,对违法乱纪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串通起来,衙门里只能是“一片混乱”。这种情形在吏治状况不佳时更为普遍。实录记载:道光年间,四川内江知县吴勤邦就曾严刑逼勒,纵容吏役讹索,以至酿成人命案件。知县义子胡玉丰同样纵令书役多方搜括,鱼肉乡民。知县还听任典史擅受民词,纵役诬良,又有威逼民妇自尽之事。峨眉县知县胡林秀,巧立名目按地丁加派,向差役、书吏、代书等派银二千余两,遂纵容后者勒索民户纸笔饭食等钱,等等清弊,不一而足。(30)再如道光末年江苏元和知县秋家丞,信任家丁王四,该家丁遂“遇事招摇”、威风八面。(31)咸丰时,俞舜钦知江西铅山县,“贪贿庇差”,私设班馆,滥押无辜,嘱令书吏借端诈赃,蠹书等说事过钱。(32)又有直隶迁安县,盗贼充斥,知县于志瀛庇差豢盗,袒护门丁,声名狼藉,民间有“于大强盗”之称。(33)山西祁县知县张汝清,信用书吏及举人包纳粮税,每银一两收至制钱二千二三百文,概令折钱交纳,劝捐先索规费。(34)陕西宜君县书吏孟继周等,因蒙官勒派遭到斥革,该署知县张奎令复充兵书,孟继周又为其子弟等营充县吏。愤怒的乡民将孟继周等房屋拆毁,署县不敢据实禀报,孟继周则先行逃跑。张奎被指“难免无纵容指使情弊”,遭到革职。(35)以上种种都说明,地方衙门吏役的舞弊,官长的态度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衙门利益在成员之间有一定的一致性,有时候地方官会冒着遭处罚的危险,竭力保护自己衙门的犯事吏役。以至于局面常常超出他们的控制。嘉道年间,李振祜应诏密陈山东积弊四事,称州县钱粮亏空情弊,官亏而外,更有书亏,“查书亏情弊,或串通幕丁,蒙混本官,私雕假印,伪造串票,有满其私橐而远扬者,有挟制本官而自供不讳者。州县回护处分,隐忍代认,而奸书遂益以侵蚀为得计”。(36)纵容的结果,即是吏役坐大,从而不将官长放在眼里,甚而要挟。事发后吏役可以“远扬”,而朝廷命官则很难做到这点,往往惹火上身。光绪年间,湖北郧西县书吏干瑞堂,因廪生余琼芳“在捐局查明欠赈”,两人发生口角,余琼芳虽先动手打人,但被干瑞堂推倒在地,毒打并踢伤左后肋致死。时任知县“玩视人命,袒护书吏”,后被发往军台效力赎罪。继任知县彭世翰,则任听仵作谎称中毒身亡,会审时又帮同拷讯,遭到革职,干瑞堂拟绞监候。书吏王士俊作为干瑞堂殴打余琼芳时的帮凶,遭杖一百革役。代书干必达代作词状、串唆教供,则被判以“极边足四千里充军”的处罚。(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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