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清)牟愿相:《说吏胥》,贺长龄辑《皇朝经世文编》卷24。 (144)(清)陈宏谋:《培远堂偶存稿》卷16《分发在官法戒录檄》。 (145)[德]马克斯·韦伯著,康乐、简惠美译:《支配社会学》,第25-31页。 (146)(清)郑观应:《书吏》。 (147)(清)纪昀:《阅微草堂笔记》卷6《滦阳消夏录(6)》,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 (148)[美]彼得·布劳、马歇尔·梅耶著,马戎等译《现代社会中的科层制》,第142页。 (149)(清)张惟赤:《访惩衙蠹之法疏》,贺长龄辑《皇朝经世文编》卷24。 (150)(151)(清)冯桂芬:《校邠庐抗议·易吏胥议》。 (152)徐珂编撰《清稗类钞》(第11册),《胥役类·各部书吏主案牍》。 (153)(清)卢锡晋:《吏议》,徐栋辑《牧令书》卷23《宪纲》。 (154)[美]杜赞奇著,王福明译《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第225页。 (155)史料记载,“都中有东富西贵之谚,盖若辈多居正阳们东与崇文门外,恒多华宅,司官则居宣武门外者多也。”徐珂编撰《清稗类钞》(第11册),《胥役类·各部书吏主案牍》。 (156)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第336页。“易于获得便利,又易于逃避追究”的意思,黄宗羲即曾有过简单的表述,但论述背景却不相同。黄曾称其时吏胥之害大要有四,而第一条即吏胥以徒隶为之,“所谓皇皇求利者,而当可以为利之处”,关键还在于“为创文网以济其私”,因为所用“科条”悉出吏胥之手,“是以天下有吏之法,无朝廷之法”。见《明夷待访录·胥吏》,见《黄宗羲全集》第1册,浙江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 (157)[美]L·科塞著,孙立平译《社会冲突的功能》,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1页。 (158)这是G.辛普森的观点,转引自L.科塞著,孙立平译《社会冲突的功能》,第62页。 (159)[美]彼得·布劳、马歇尔·梅耶著,马戎等译《现代社会中的科层制》,第139页。 (160)[德]马克斯·韦伯著,康乐、简惠美译《中国的宗教》,第95页。 (161)(163)(164)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第334、334-335、337页。 (162)吏役所谓的正式身份表现在选任方式、任职期限、支付薪金和获得升迁等方面。 (165)(166)[美]彼得·布劳、马歇尔·梅耶著,马戎等译《现代社会中的科层制》,第51-54、57页。 (167)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第335页。 (168)任道斌:《清代嘉兴地区胥吏衙蠹在经济方面的罪恶活动》,《清史论丛》第6辑,中华书局1985年版。 (169)《清高宗实录》卷1261“乾隆五十一年闰七月己亥”条。 (170)《清高宗实录》卷861“乾隆三十五年闰五月戊辰”条。 (171)《清文宗实录》卷37“咸丰元年七月庚寅”条。易知县后被革职,张福亦令“归案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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