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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地方吏役、地方政府与官僚政治(5)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林》 周保明 参加讨论

来自外部的观察似乎可以有助于认识科举制官僚如何不适应“切事化”的基层治理:
    近代特有的目的团体(Zweckverband)与专业官僚等概念,根本就与中国特有的各种现象,以及中国官吏阶层各种身份的倾向背道而驰。由考试所形塑出来的教养,并不具备专业的资格,毋宁说正好相反。书法娴熟、文体优美、一切都以经典为准的心态等等,对通过论文考试--这种考试的题目有时不免让人联想到德国中学里传统式、爱国的与道德性的作文题--而言,具有绝对的重要性。这种考试实际上乃是测验一个人的文化教养,其目的在判定他是否是一个君子,而不在判定他是否具有专家的资格。孔子的基本理想:‘君子不器’--普遍的、个人自我实践的伦理理想,正相对立于西方之切事化的职业思想--对任何专业训练及专门权限之发展,都是种妨碍,而且也一再阻挡了其实现。这点可以说明此一行政体系中特有的反官僚制、以及家产制的根本倾向,而其行政的疏放性与技术的落后,亦可由此倾向来加以理解。(79)
    地方衙门对日常事务的处理,会因为地方官事务能力的欠缺而周期过长,吏役则视沉搁延捺为握权之柄、牟利之机,仍以江南词讼为例,正如陈宏谋对该地方“政简刑轻”现象的质疑:“盖吴中风气,最讲打点,又善营求,夜长则梦多,事久必弊生,官司耐一时之烦劳,则小民受无穷之福。向闻赴县告状,竟至二三十日尚不批出,所批仍属含糊,似准不准,应拘不拘,有拘不审,偶审不结,以致乡民皆以告亦无益,非政简刑清也。”(80)在这种情况下,若有人告状,即使名义上赢了官司,实际上也会得不偿失,难怪民间谚语云:“气死不可告状”。
    吏治败坏,地方官员素质的越来越低下,使得他们加重了依赖吏役的程度。官僚之间漂亮的文字和高超的写作水平加重了“虚文应酬”的倾向,其又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基层官员对上宪来文开始变得漫不经心。陈宏谋在福建巡抚任上时,就对下属这种态度表示了极大的不满,他在一篇措辞严厉的檄文中说:
    近于属员来见,就现行之事,一加咨询,竟多茫然不知,方谓未曾奉到前文,而其实前文早已奉到矣。更有面见时尚不知有此一事,转盼而覆文已到者。不但细小事件如此,紧要大事无不如此,不但存案不须查办之事如此,而必须查办、难以空言了事者,亦无不如此,细揣其故,皆由奉到一切批檄,官多未尽寓目,即或寓目,判日发房,不求甚解,及至胥吏送稿,幕友阅定,即便回覆,其实本官于文稿始终全未经心,所以问辄茫然。上行之件如此,平行可知,民间呈状更可知。每每有堂审与断案互异,讯供与详文迥别,小民有武断捏详之控,皆此故也。此等之官,见理未尝不明,心思亦多可用,无奈耽于安逸,陋习相沿。以为官衙文稿,只须付之幕友,抽此闲身应酬官场,何苦劳心案牍!(81)
    陈宏谋的批评刻画了一种不思进取、贪图享乐和安于现状、得过且过的地方官形象,此正所谓“尸位素餐”之所指。更为重要的是,清代“例案之繁”加重了事务办理的难度。例案过繁,既是地方事务增加的原因,又是其结果与体现,既给地方官设置了行政障碍,又授事务吏役以弄权之柄。
    清代之法律和典章在集传统中国法典体系之大成的同时,发展出了自己的特色,那就是对“例”的重视。(82)学者研究认为,“例”之创设,滥觞于明代中叶以后。(83)“则例者,治之具也。所以纲纪万事,整齐而约束之,以措一世于治平者也。”(84)清代“例”的发展极为迅速,王钟翰对之评价极高,云:“有清一代行政,大约例之一字,足以概括无余。”清二百六十有七载,“然细推其所以维系之故,除刑律外,厥有则例。大抵每一衙门,皆有则例,有五年一修、十年一修、二十年一修不等。则例所标,为一事,或一部一署,大小曲折,无不该括。其范围愈延愈广,愈广愈变,……”。(85)可见“例”是为清代行政法的重要内容,而问题也正出在这里。
    例案日增一日,纷繁无比,一事一例,“夫一法必有一弊,除弊又在立法。”(86)冯桂芬说:“吏之病根安在?在例案太繁而已。”(87)具体如何?清人对例案的评论可谓多矣。“则例纷纭,胥吏欲轻则有轻条,欲重则有重款,事同法异,总缘多立名色,便于高下其手。”因此他建议,应该命令部院大臣,将各部现行事例彻底厘定,作为准则,永远遵行。皇帝将这份上疏交于吏部讨论。很快吏部覆请,将委托满汉司官将现行事例厘定画一。(88)毋庸置疑,皇帝非常支持这种做法。不过从后来则例仍然不断增修可以看出,问题反而日益突出。“例、吏、利”天下大弊伴随清王朝的始终,如清初陆陇其就曾说过:“本朝大弊,只三字,曰例、吏、利。”(89)这种认识在清代中期以后被继续传承,并且还向前推进了一步。冯桂芬云:“谈者谓今天下有大弊三,吏也、例也、利也。……例之大纲,尚不失治天下宗旨,至于条目,愈勘愈细,其始若离若合,其继风马牛不相及,其终则郑声谵语,不知所云。”(90)清末更有甚者:全局糜烂,“成一吏、例、利之天下”。(91)
    吏役借助舞弊的支点不在有例案,而在例案过多。道光年间,徐继畲上疏表示例案过繁造成对于地方官过多的束缚,他说:“六部则例日增,律不足,求之例,例不足,求之案,陈陈相因,棼乱如丝。论者谓六部之权,全归书吏,非书吏之有权,条例之烦多使然也。”(92)人亦称,若追究胥吏危害之缘由,“实在六部成案山积,轻重准驳曾无定比,吏得上下其手以为奸,而外省书吏亦得依附朋比,以便牟利之计。”(93)清代的条文例案,累积叠加,往往是新例来而旧例不去,废弃不用者仍然得以刊刻,对于本身数量繁多的条款来说更是“雪上加霜”。郑观应曾经表示:“同一律也,有律中之例;同一例也,有例外之案。其间影射百端,瞬息千变。犹是一事有贿者从,无贿者驳,混淆黑白,颠倒是非,为所欲为,莫之能制。”(94)陈炽也说:“一事也例应驳,书吏受贿,无难觅一可准之案以实之;一事也例应准,书吏索赇未遂,无难觅一可驳之案以倾之。即官长精明过人,不能悉如其意,则不准不驳,改为行查,辗转迁延,永无了日。”(95)也就是说,吏役正是通过对例案解释权的控制来左右事件解决的尺度和掌握事务办理的进程,从中多生枝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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