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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地方吏役、地方政府与官僚政治(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林》 周保明 参加讨论

刘衡在很多地方表现出对门丁在书役等通同作弊过程中关键作用的高度警惕,他指出,没有门丁接应,书役将孤掌难鸣,“无奈有助役为疟者,即官所用之门丁是也”,役有大过,则为其通风报信开脱罪责,役有小功,则为其夸大其词、虚张粉饰,所以要革除蠹弊,得先惩治门丁,“未有信用门丁而独能剪除蠹弊者”。(60)官长在本意上当然不会纵役害民;作为吏役也不会公然无所顾忌,有门丁作为其线索耳目,蒙蔽长官遂成为可能,当官长自以为得一心腹的时候,却想不到役已玩弄其于股掌之上。(61)戴肇辰云:“爱民之政往往难于下逮者,实由外而书差内而家人互相勾结,以致无弊不作,为地方害。”主张遇有控告书差索诈或家丁包庇的案件,一定要明辨细问,不可听信捏词。(62)柳堂宰惠民县时,往往有书役假门丁之名向乡民勒索钱文。柳表示,如有上述现象,准乡民来衙门喊冤;若有乡民为了讨好书役而自愿馈送财物,亦同罪处理。(63)可见在作弊方面,只有吏役与家人的互相配合,才能避免“孤军作战”带来的危险。对家人特别提防实为事出有因,时人谈及家人与吏役使用和防范的不同,称明察之官应该重吏,“盖吏有身家之系,官既明察,则知畏法亦不敢舞文”,而“若家人则非法所可加,加之以法则挟制百端”。(64)
    上述情况朝廷并非充耳不闻。咸丰初,有人参奏浙省吏治废弛,绍兴地方差役、幕友、绅士等皆为库书潘鸣皋、徐燮堂羽翼。潘“最为大蠹”,先拟徒刑后竟被赦免,其亲戚子侄朋充各房书吏及各班头役、杂役,山阴、会稽等县强悍差役皆为潘之心腹。徐燮堂也是心腹众多。幕友多人或偷漏消息,或出卖批词,或寝搁案件,或开脱罪囚,“得赃盈千累万”。绅士如捐纳道员章长龄、捐五品衔平大治、王惟宾,捐六品衔钟南乔,皆与潘鸣皋徐燮堂为密友。(65)引起皇帝的注意后,此案很快即得以澄清。光绪初年,御史英俊奏,顺天府所属州县吏役,扰害乡民,每遇传案,多方需索,与科房门丁、幕友勾结舞弊。房山县承发房李心藻、代书张江狼狈为奸、把持公事,诸弊不一而足。上谕军机大臣等,要求顺天府按照所奏各节,确切查明,严行惩办。(66)
    这种“群体性”基础还表现在从地方到中央可以构成一个完整的系统,幕友、吏役和家人的勾通不仅仅局限在本衙门,串通舞弊在地方各级衙门俨然结成了一张网(包括上下级衙门之间和平行衙门之间)。事例不胜枚举。嘉庆五年的一道谕旨指出,外省遇有题升、调补、议叙、议处、报销各项,或刑名案件,“每向部中书吏贿嘱”,书吏乘机舞弊,设法撞骗,解运京铜颜料均有部费。公然敛派情况,即督抚也往往明知故纵。(67)道光初,直隶省藩臬衙门“经承之外,别有缺主名目,分为外班内班,包揽州县公事,操其准驳,串通门丁,藉端讹诈,其州县幕友,即系书吏出身,每遇案件,密与缺主往来商议,撞骗分肥,似此朋比为奸,把持政务,实属地方之蠹。”(68)同治初年的山西太谷县员杜氏谋产诬节一案,牵扯到县署签押韩虎臣、门丁刘二(即刘城)、快役李泳淐等,从中私受谢仪、过付银两情事。在这次讼案中,快役赵权、书吏张冠先、牛幅海,均各得受银两。(69)吏、役在地方衙门当中处境相似,有着共同的利益进退。所谓通同作弊,实际上已不是什么隐秘的事情,而这种联合,即构成地方吏役非法活动的群体性基础。吏、役之间,二者与幕友、家人之间在舞弊弄法上互通声气无疑对地方官的执政权威构成极大威胁。
    二 清代地方吏役行为与制度环境
    如前文所述,官员的个人素质直接关系到衙门吏役舞弊的几率与成败,但是清人傅维鳞并不完全认同这一点,他指出,不论官员精明还是昏庸,吏役都会伺机作弊:“官聪察则借官之严以害民,官贪横则张官之威以害民,或阴用官之能以害民,或阳窃官之权以害民,或害民以奉官,或害民以坏官,官堕其术,民受其病,役收其利。”(70)傅维鳞的认识确实有他深刻的地方。如此,就需要探讨清代中国官僚政治结构与地方吏役制度的关系,找出吏役有机会专权弄法更深一层的原因。
    1.清代地方吏役行政的现实需要
    “衙门中必有人役,如吏书专供掌记,快手听差,皂隶刑杖,体不可废。”(71)官府衙门的文书档案、刑钱差务等工作,并不是清代的专利,吏役弄法舞弊也不是清代所独有。正如潘月山云:“吏书之弊,古今通患,其人不可缺而其势最亲。惟其最亲,故久而必至无所畏;惟其不可缺,故久而必至奸。”(72)但是在清代,的确是发展到新的高度,具有了新的特点。
    清代地方吏役行政的现实需要首先表现在行政事务的增加对大量吏役群体的需求。清代是中国古代官僚政治制度的最高阶段,中央集权之体现亦最为充分,但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多元趋势和分权潮流也日益明显。正如瓦特所指出的,宋元以来,直到19世纪中期,行政结构存在一种有意识的、范围较广的集权趋势,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则有着几乎同样强劲的权力分散潮流。地方行政系统被夹在这两股相对的力量之间,其变革深深地受到二者的影响。(73)这一时期,中国的人口总数达到了历史的最高,土地大规模开发,地方衙门事务与日俱增,大量的文书档案工作和地方其他事务十分繁重,需要越来越多的人手。经济、社会发展导致的地方政府结构的变化,推动了地方社会和地方政府之间认同的焦点从地方官向书吏衙役的转变。(74)显然,书吏衙役充当了地方政府和地方社会交接的枢纽。对于地方衙门而言,吏役承担了广大乡村社会的治理,其主要工作远非抱案牍、备缮写所能概括,地方上一切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均由其具体操办,确实在某种程度上掌握了地方行政的实权,吏役行政成为迫切的现实需要。
    人口多需要吏役多,吏役多则导致问题多。以江南为例,近世以来,其经济、社会发展尤其突出,因此明代就有人说“公差需索,天下皆然,而吴中为最。”(75)清代得以延续,陈宏谋云:地方烦杂之事,“江左较多,苏常二府尤甚,而讼狱其大端也。”加之江南的风俗,“大抵人多智巧,好事喜争”,每有一案化为数案,小事酿成大事,“繁者益见其繁,刁者愈逞其刁矣”。(76)有清一代从未间断的严格控制吏役数额的呼吁,实际上使得各级地方政府承受了相当的压力。然而,越往清代后期,能够通过正式渠道精挑细选的吏役越来越少,以至于其办事能力与所需数额成负相关。州县衙门以12为基本标准的经制吏额远远不能满足需要,一般衙门的吏书使用额都在其十倍以上,对于衙役而言,种种情形均有过之而无不及,由此体现出中央政府已无法在人员结构方面对基层衙门进行有效控制。
    清代地方吏役行政的现实需要还表现在科举制官僚能力结构的缺陷以及由之造成的地方官对吏役行政的依赖。地方衙门中,州县正印官虽然大小事务均由总揽,但其赖以出仕的知识结构不可能使他们在专业性要求极高的行政事务中游刃有余,时间和精力更不允许其这样做。同时“官方任命的职位越高的官吏,越是无法修正、监管胥吏们的政务执行。以此,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的官吏,对于地方事务消息都不够灵通,因此无法一贯且合理地介入。”(77)于是,事务吏役的专业要求越来越高,其作用亦越来越无可替代,无形中为吏役擅权创造了条件。王仲宣说得好:“大凡执法之吏不窥先王之典,缙绅之儒不通律令之要。彼刀笔之吏岂生而察刻哉?起于几案之下,长于官曹之间,无温裕文雅以自润,虽欲无察刻,弗能得矣!竹帛之儒,岂生而迂缓也,起于讲堂之上,游于乡校之中,无严猛断割以自裁,虽欲不迂缓,弗能得矣!”(78)更重要的是,一些高级官僚尤其是满族官僚,粗识文字、文义不通,根本就不能胜任,在其位不谋其政,行迹愈加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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