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网-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

历史网-中国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历史朝代顺序表、历史人物故事、看历史、新都网、历史春秋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历史学 > 学科简史 > 地域 >

清代的地方吏役、地方政府与官僚政治(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林》 周保明 参加讨论

洪亮吉有言:“官即欲侵渔其民,未有不假手于吏胥者。”(38)从这个角度讲,官员庇护吏役就是帮助自己。同时往往有“地方官既未能觉察于先,复不免回护于后”的情况。(39)甚至有人说“州县之亏空,非由于办漕书差之侵渔,实由州县之回护。”(40)乾隆皇帝也曾表示:“朕思外省书吏、舞弊侵渔之事,自所不免,加以官官相护恶习,牢不可破。”(41)众多事实似乎都在向人们展示,整个弊端的根源仍然在官僚集团内部。在官长不勤政事的基础上,再加上对吏役的包庇或纵容,使地方行政权力的异化达到了新的高度。
    3.吏役之主动争取
    地方衙门吏役的投机钻营,以蒙蔽官长为能事,有云:“在胥吏惟思考作弊,故无一事不欲瞒官。”(42)蒙蔽官长,是吏役对行政权力的主动争取。之所以要蒙蔽官长,是因为官长之“身份”能够赋予吏役行政权力以“合法性”,即如鲁一同所说:“吏非能害人也,必假官以害人。”(43)还有人指出:衙门必有人役,“然此辈聪明不用以效劳,而用以罔利,略假效颦,便生威福,潜窥动静,巧弄机关。”(44)也就是说,蒙蔽官长是吏役能够胡作非为的前提之一,而欲蒙蔽官长,则不得不事先“潜窥动静,巧弄机关”。“略假效颦,便生威福”,官长稍有不慎,即有可能受吏役蒙蔽。因此李绂亦云:“居官大戒,第一朦蔽。盖上下内外,非朦蔽无以行其奸欺也。朦蔽之在内者,有官亲家人,朦蔽之在外者,有猾书蠹役,内外勾连,鬻情卖法,则为官者孤立无与,而坐听声名之败裂,其亦危险矣哉!”(45)对于地方官而言,全然不了解情况是比主动信任、纵容吏役乱法更为有害的事情。雍正帝即指出,出现于地方各级衙门最严重的吏役舞弊情况,原因主要在于官长“为所欺而不知,受其累而不悟”,因此要求各级地方官,“约束于平时,访察于临事,不因熟悉条例而轻听其言,不因善承使令而误堕其术,秉公驾驭,用意防闲。”(46)乾隆皇帝刚刚即位,就要求外省衙门严察吏役,称书役之为害甚剧,“州县官不知所以振刷而剔除之”,反而姑息养奸,或者喜欢其“巧于趋承”,受其蒙蔽,“此则不爱百姓而爱吏役,即属戕害吾民之甚者也”。(47)
    “官尊则吏横,官卑则吏弱。”(48)易受欺蒙之官长,也往往被吏役所轻视,不但威信扫地,而且易受其所累。乾隆九年,金溶为福建漳州知府,“漳俗强悍,胥吏千余交结大吏家奴,势力出长官上”。该县华葑村距县城二百里,距离太远,康熙时曾议设县丞,“以不便于胥吏,格不行”。金溶到任,再次提出设置县丞的请求,“布政使文不下府而直行县”,很明显是吏役在从中捣鬼。后来,金溶通过对县胥的严加讯问,“得其交通状”,遂将之治罪,设县丞之事亦确定下来。(49)乾隆四十六年九月,据已经抓获的陆丰县匪棍林广参交代,其平日交结县书头役李芳、余贤、陈辉等,受其暗中包庇,才得以纠结族匪多人肆出抢夺,而知县李光万则“听信书役朦蔽不办”。(50)嘉庆二十三年五月,御史王允辉奏,山东省窝贼之家,多有冒捐功名、勾通州县吏役相与袒护者,而“地方官为吏役蒙蔽,或捏饰不报,或改盗为窃”。(51)
    追究官长易受蒙蔽的原因,与其初入仕途或由外地调任有极大关系。正是官长不得当地详情,所以对吏役的言行不辨真伪。因此对于官长而言,需要通过其他途径了解情况,“兼听则明”意义非同一般。例如当有人主张官员赴任时为了避嫌不应接见当地士绅的时候,叶镇指出:“为官不接见绅衿,甚属偏见。地方利弊,生民休戚,非咨访绅士不能周知,若概不接见,势惟书役之言是听矣。……概以不见绅士为远嫌,犹未免于内之不足也。”(52)不过,归根结底仍然是一个“勤”字。昏聩糊涂的官员即使件件过目、事事留心,都难保有疏忽之处。如果官员贪图安逸,不留心公务,更难保其不受吏役蒙蔽。(53)“邑长,民之父母也,吏胥者,邑长之仆也。”但是往往官长反倒受吏役“役使”。正是谢鸣篁所言,衙门书役,虽离不得却也“信任不得”,否则,“惟我用他不过为他所用”。(54)
    有一种蒙蔽,官员即使精明也难以觉察。例如在一桩发生于江南的土地买卖案件中,书吏因受贿,将契约做了手脚,致使审案的结果截然相反。原本绝卖的田产,书吏将契约上的“绝”字挖去,再补以“绝”,“问官照见‘绝’字补痕,以为业主挖改,竟为活契断赎,致业主含冤莫白。”(55)吏役、家人若狼狈为奸,自然也不易发现,王植就曾说:“余每见州县胥役作弊,皆与家人连手瓜分,官或有所见闻,则家人屈为掩饰弥缝。而胥役婪赃民间,皆面讲规礼,家人需索则胥役为之传说。”(56)这种蒙蔽,本官则更加无从防范,本文称之为吏役弊政的群体性基础。
    4.吏役乱法的群体性基础
    清代地方衙门的每一项行政事务,都没有一个完全独立的职能部门,都得经过幕友、书吏、衙役和家人之手,因而地方衙门吏役的不法行径有着集团联合的“群体性”基础。刚毅曾以幕友为例指出,纵使幕友品学兼优,“但一入官府,家丁书吏又不能不联络一气,少或隔膜,致招腾榜,百般掣肘,此馆不能一朝处也,不得已同流合污,因循隐匿,鲜能尽心匡助”,而“卑鄙妄为者”就更不在话下了。(57)刘衡亦指出:“门丁书役表里为奸,官若信任门丁,门丁倚书役为爪牙,书役藉门丁为耳目,因而弊窦丛生,剥削地方元气。”(58)瞿同祖的分析认为:“如果某个职业群体的多数人从事越轨活动,那么他们就有可能对剩余成员施加压力强求一致。某些成员的不一致,也许引起不同程度的集体制裁。”(59)本文将继续以实例进一步给予说明。

(责任编辑:admin)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栏目列表
历史人物
历史学
历史故事
中国史
中国古代史
世界史
中国近代史
考古学
中国现代史
神话故事
民族学
世界历史
军史
佛教故事
文史百科
野史秘闻
历史解密
民间说史
历史名人
老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