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说明一下,以上两家所说《通鉴释例》仅有十一例,似和《四库提要》“十二类”说法不同。这主要是因为《通鉴释例》内有“书王王未即位及禅位例”,《四库提要》计为二类,而两家则将其算作一例,因此实际数字是相同的。这里姑仍《四库提要》的说法,称之为十二类例本。 最近,笔者发现了《通鉴释例》三十六例的全文,它见于元初张氏晦明轩刻本《增节入注附音司马温公资治通鉴》。这是一个《通鉴》的节本,题南宋吕祖谦作,计一百二十卷。据元好问序,可知此书实为弋唐佐据吕著《通鉴节要》等增补编集,而由平阳著名刻书家张存惠晦明轩刻成。其中卷一收录了《通鉴释例》、《与范梦得内翰论修书贴》、《通鉴问疑》等。该书卷端序后有刻书牌记,对内容作了扼要概括,其中指出《通鉴释例》等“皆甚精要,比之诸本加数倍矣”。从其收录的《通鉴释例》来看,确实如此。此本虽然没有司马伋所作四图,但却包括了完整的修史凡例三十六例,与陈振孙、王应麟诸家著录相符。从其内容说明现存的《通鉴释例》“十二类”只是其中的十二例,因而《四库提要》所谓今本“盖并各类细目计之”,认为依然足三十六例之数的说法是完全错误的。 从该书的刊刻年代看。其卷端刻书牌记末署“泰和甲子癸丑岁孟冬朔日平阳张宅晦明轩记识”,卷一二0 后也有“时泰和甲子下乙卯岁季秋朔日工毕,尧都张宅晦明轩记”牌记。按“泰和”为金章宗年号,“癸丑”为公元1253年,“乙卯”为1255年。 据此可以断定, 该书是在1253年至1255年之间刻成的。此时正当宋末元初,从时间上说比胡三省还在前,后此的胡三省尚能看到浙东提举茶盐司版本的《通鉴前例》,故可信张氏晦明轩刻本收录的《通鉴释例》所依据的本子应该是较早的。 从该书所收《通鉴释例》刊刻文字上的特点看。《四库提要》曾根据司马伋跋中说到“文全字阙者伋亦从而阙之”的说法,指出,“今本”没有阙略现象,因而认为今本“已非原刻之旧”。而新发现的三十六例中,这种“文全字阙”的现象比比皆是。如“用天子例”中云:“以四方争衡(阙)皆其故臣”,“它国称名,后称(阙)或曰某后”;“书官名例”中云:“宋永初三年(阙)时大州刺史率加都督”,“天监十年(阙)魏之州郡亦然”;“书封爵禅位例”云:“魏氏诸王皆(阙)”,“永初九年宋王欲受禅(下阙)”。上列文字阙略的数证,足以说明新发现的三十六例本是比较接近旧刻原貌的。 新发现的《通鉴释例》三十六例与现存的十二例本相比较,在内容方面有如下三点不同: (一)三十六例本类例增多,文字大大加详。现存《通鉴释例》只有十二例,而新发现的《通鉴释例》则有三十六例。具体为:(1)用天子例;(2)书列国例;(3)书王制例;(4)书封爵禅位例;(5)书改元未禅位例;(6)书帝王将受禅例;(7)书庙号例;(8)书国号例;(9)书改元例;(10)书称号例;(11)书王公例;(12)书建列国太子例;(13)诸王书名例;(14)书立王例;(15)书徒王例;(16)书列国立太子例;(17)书列国纪事取年号例;(18)书官名例;(19)书兼职例;(20)书罢免例;(21)书聘使例;(22)不书例;(23)重书例;(24)豫言例;(25)追书例;(26)书日后先例;(27)书事同日例;(28)书事相涉例;(29)书斩获例;(30)书世系例;(31)从后姓例;(32)书字例;(33)书乡里例;(34)书改置州郡例;(35)书薨卒例;(36)书反乱例。以上(1)(2)(5)(6)(10)(18)(27)(28)(31)(32)(36)等十二例见于现存《通鉴释例》本,其余二十四例则为新增。由于类例增多,所以文字大为详备。十二例本总计只有五百字,而新发现的三十六例则有二千八百余字,篇幅增加五倍以上。 (二)以相同的十二例而言,三十六例本除“书帝王未即位例”与之相同外,其余十一例的内容和例证均较十二例本丰富。例如“书列国例”,十二例本作:“三国南北五代与诸国本非君臣,从列国之制,帝后称殂,王公称卒,秦、隋未并天下,亦依列国之例。”三十六例本除上述文字外,又列举“大明四年魏太后常氏之殂,魏葬昭太后于鸡鸣山”的例证,在内容方面增多:“列国虽有地有民,而臣于他国者,死则称卒。如沮渠蒙逊、吐谷浑、高丽、钱镠、马殷之类。”“列国追封考妣皆书,国小人微者或可略。”这种例子颇多。其中增加最多的是“书官名例”,十二例本不到四十字,而三十六例本则有近四百六十字。 而且,十二例本还有脱文、淆杂的现象。一是只有类例而无具体内容。如三十六例本有“书帝王未即位例”和“书帝王将受禅例”,十二例本归并作“书帝王未即位及受禅例”,按这应是二例,但却仅有“书帝王未即位例”的内容,而无“书帝王将受禅例”的以下文字:“帝王将受禅赞拜不名,以后不名。陈以后乃尔。名者上有君也,无君即未即位亦不称名,宋太祖、世祖、梁世祖是也。”遂使“受禅例”有例无文。二是将某一类例混入他类。如十二例本“书官名例”中,有“公相以善去曰罢,以罪去曰免”的内容。按此实为三十六例本“书罢免例”的文字,而误掺入“书官名例”。 (三)十二例本后附司马伋跋语已有割裂, 三十六例本保存完整。跋文值得注意的有二点:一是司马伋跋讲到三十六例时所列举的例子,“如曰齐襄公之二年”,“如曰节度使官自此始”,“如曰桓年以大雩有两秋之类”,这些例子分别见于三十六例本“豫言例”、“书官名例”和“重书例”,而为十二例本所无。二是司马伋跋讲到他曾“抑尝因此例而涉其书,放其离析,稽其授受,推其甲子,括其卷帙,列为四图”云云,和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著录相同。又“庶与《考异》、《音释》并行于世”云云,与胡三省说“以《音释》出于其先,编《前例》欲与之并行”的话可相印证。说明陈、胡所见司马伋跋文确有上述内容。 以上二点均进一步证实新发现的三十六例本是和旧刻原貌相符的。 当然,十二例本也有极个别地方稍胜。如“书称号例”中,三十六例本说到“列国非其臣下之言不称乘舆、车驾、行在、京师、天下及崩”,十二例本此下多出“臣下所称仍其旧文”一句。有的文字异同,十二例本与三十六例本也可互作校证。但从总体看,三十六例本无论是在类例、文字方面都远较十二例为优,这些修史凡例无疑为我们研究《通鉴》提供了相当宝贵的新资料。 在探讨新发现的三十六例的价值之前,还有一个问题需要予以解决,那就是《通鉴释例》本身的真实可靠性。这本来不成问题。在宋人早期著录中,如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王应麟《玉海》,对此均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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