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此例大意也见《通鉴问疑》及黄初二年论。论中指出:“其余地丑德齐,莫能相壹,名号不异,本非君臣者,皆以列国之制处之,彼此均敌,无所抑扬,庶几不诬事实,近于至公。”所说指魏、蜀、吴三国鼎立,南北朝宋、齐、梁、陈与后魏、北齐、后周相峙,及五代诸国而言,由于它们并非臣属关系,因此用列国之法。《通鉴》以魏、宋、齐、梁、陈诸帝年号纪年,称之为“帝”,与之并峙的称为“吴主”、“汉主”等而不称名,因非臣属关系,所以书死时一视同仁,彼此均称“殂”,大臣都称“卒”。 又《释例》所举魏太后事,为帝、后死称“殂”之例证,见《通鉴》卷一二九大明四年(460)载:“夏,四月,魏太后常氏殂。五月,癸丑,魏葬昭太后于鸡鸣山。”故此实为一事,不当析分为二。 晋、隋未并天下,亦用列国之制。 按:晋、隋统一中国,用天子法已见前。但在未统一之前如何书写,司马光与刘恕讨论时曾说:“然不知晋武帝、隋文帝之初,吴主、陈主当称吴主皓、陈主叔宝,萧琮附庸为当名否?晋未平吴之前,欲如魏世与吴抗敌,宜如魏世用列国法。”又说:“隋未平陈以前,称隋主而不名。”〔8〕此条所云即指此而言。查检《通鉴》,晋、隋未平吴、陈以前,孙皓称吴主,不称吴王皓,陈叔宝也称陈主而不名,均用列国之法。又,以书帝后死而言,晋未统一之前,《通鉴》书晋武帝皇后死均不书“崩”而书“殂”,如卷八十泰始十年(274)七月载:“丙寅,皇后杨氏殂。”咸宁三年(277)六月载:“弘训皇后羊氏殂。”至晋灭吴、统一中国后,帝后死才采用天子之法书“崩”。 列国虽有地有民,而臣于他国者,死则称卒。 如沮渠蒙逊、吐谷浑、高丽、钱镠、马殷之类。 按:列国并峙,本不相君臣的用列国之法,但列国时期也有称王而臣于他国者,如所举南北朝时沮渠蒙逊受魏封为凉王,五代时钱镠受梁封为吴越王,马殷受封为楚王,他们世修职贡,犹如君臣,因而《通鉴》记载时即称名称卒,一如王公。如卷一二二元嘉十年(433)四月载凉王“蒙逊卒”,卷二七七长兴元年(930)载“楚王殷卒”。 列国追封考妣皆书,国小人微者或可略。 按:封建帝王即位后,例有追封自己父母帝后谥号之事,《释例》规定凡此皆书。如南朝宋武帝刘裕登基后,《通鉴》卷一一九永初元年(420)六月载:“追尊皇考为孝穆皇帝,皇妣赵氏为孝穆皇后。 ”至于一些小国,有的则可省略不书。 (3)书王制例 《六典》王言之制有七:一曰册书;二曰制书;行大赏罚、授大官爵、厘革旧政、赦宥降虏则用之。三曰慰劳制书;褒赞贤能、劝勉勤劳则用之。四曰发日赦;谓御画发赦日也云云,征兵免官、授六品以下官、处流以上罪云云。五曰敕旨;百司奏事、承旨,而为程式云云。六曰论事敕书;慰论、戒约臣下。七曰敕牒。随军承旨不易旧典。 按:见唐张九龄等撰《唐六典》卷九“中书省”。封建帝王的诏书,唐制有册书、制书、慰劳制书、发日敕、敕旨、论事敕书、敕牒之别。如凡立皇后、皇太子,封王,尊贤等,都用册书。凡行大赏罚,授大官爵,改革旧政,宽赦降虏,都用制书。如《通鉴》卷二一0 景云元年(710)十二月载:“旧制,三品以上官册授,五品以上制授, 六品以下敕授,皆委尚书省奏拟”。 (4)书封爵禅位例 以冀州十郡封丞相操为魏公云云,又如九锡云云。进魏公爵为王。车服位号参用天子礼,命魏王冕十有二旒云云。汉帝云云,禅位于魏云云。奉汉帝为山阳公云云。 按:所举为汉魏禅代之事, 分见《通鉴》卷六十六建安十八年(213)五月,卷六十七建安三十一年五月, 卷六十八建安二十二年四月、十月,卷六十九黄初元年(220)十月、十一月,文长不录。 禅让故事,自封公、加九锡、进爵为王,至授玺绶、禅位、奉前帝为公等,为一系列例行公事。此与下举魏晋禅让、晋宋禅让之事,均在说明书写的基本程式。 进大将军昭位相国,封晋公,加九锡。进晋公爵为王。魏帝加文王殊礼,王妃曰后。魏帝禅位于晋。奉魏帝为陈留王,即宫于邺。优崇之礼皆仿魏初故事。魏氏诸子皆(阙)。 按:所举为魏晋禅让故事,分见《通鉴》卷七十七景元元年(260)四月,卷七十八咸熙元年(264)三月,卷七十九泰始元年(265)五月、十二月。末句阙文,《通鉴》作“魏氏诸王皆降为侯。” 国、郡、县公须分。 按:封爵的等级,有国公、郡公、县公等差别,此规定书写时须著明其不同。 永初九年宋王欲受禅下(阙)。 按:查检《通鉴》,宋刘裕受禅之事及下阙之文,具见卷一一九永初元年(420)正月、六月,文长不录。 《释例》“九年”系“元年”之讹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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