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这一问题的是胡三省。胡三省曾见过浙东提举常平茶盐司版本的《通鉴前例》,但对此并未置信。他在《通鉴释文辨误后序》中说:“伋欲昌其家学,凡言书出于司马公者,必锓梓而行之,而不审其为时人傅会也。《容斋随笔》曰:‘司马季思知泉州,刻《温公集》,有作中丞日弹王安石章,尤可笑。温公治平四年,解中丞还翰林,而此章乃熙宁三年者,季思为妄人所误,不能察耳!’季思,伋字也。以此证之,则伋以《音释》出于其先,编《前例》欲与之并行,亦为妄人所误也。”〔4〕既然胡三省有此一说, 因此我们还要花些笔墨予以说明,以祛疑去惑。 胡三省被称为《通鉴》的功臣,所作胡注,精详赅备。但是,他在《通鉴前例》上的说法却失之武断。他以《容斋随笔》所说一事作为证据,认为《前例》同样为“妄人所误”,未免牵强附会。且不说司马光弹王安石章奏的真伪,而且即使司马伋在刻《温公集》时误收了这一章奏,但绝不等于《通鉴前例》也就一定如此。两者并无必然的逻辑关系。 看《通鉴释例》是否真实,须从考察其内容着手。司马伋在跋语中明确指出,这是“曾大父温国文正公作书之例,或因或仿,皆有所误。……然《前例》遗稿中遭散乱,所藏仅存,脱落已甚。故先后无叙,或改注重复,观者病焉。伋辄掇取而分类之,为三十六例。”既是司马伋根据司马光的遗稿“掇取而分类”,编成此书, 那又有什么可怀疑的呢?又怎么能说显“妄人”所误呢?而且,司马伋整理司马光的这一遗稿,他表示自己“皆不敢增益也”,“或文全而其字阙灭者,伋亦从而阙之”,说明他考虑到保持其原貌, 从事这项工作的态度是相当认真、严肃的。从其中司马光给刘恕、范祖禹书信的情况看,司马光给刘恕的十一贴,又见于刘羲仲的《通鉴问疑》,系刘羲仲将其父亲刘恕与司马光“往复问疑”者“纂集”〔5〕而成,言而有征,凿凿可信。而司马光《答范梦得》一信本身也是无可怀疑的。南宋初好多人都引用过这封信,如邵博《邵氏闻见后录》卷十和洪迈《容斋随笔》卷四“《资治通鉴》”条都有征引。该信还收入《司马文正公传家集》。王鸣盛在《十七史商榷》卷一百“《通鉴前例》”条中就据此批评胡三省的说法,指出:“三省以为时人附会而作,不足信。三省此言太过,恐未可泥。观与范贴《文集》亦收则可知。” 将新发现的《通鉴释例》三十六例的内容与《通鉴》相比勘,更足以证明它的真实可靠性。顾炎武曾指出过,古人著书凡例有随事载之书中的。我们曾把《通鉴释例》与《通鉴》详细核对,发现《通鉴》中不乏此例。例如《通鉴释例》“书字例”云:“凡以字行者,始即称字,曰名某,以字行。”并举例说:“大同二(阙)时人多以字行,旧史皆因之。”查《通鉴》卷一五四大通二年载,邢“子才名邵,以字行,峦之族弟也,时人多以字行者,旧史皆因之。”二者正相符合。又如“书后姓例”的文字,也见于《通鉴》卷一一九永初三年所载。至于凡例下所举例子,更有不少可以在《通鉴》中找到。如“书官名例”举例云:“宋永初三年(阙)时大州刺史率加都督,其后多者至数十州,不可复详载矣。”查《通鉴》卷一九永初三年载:三月“丁未,出义真为都督南豫、豫、雍、司、秦、并六州诸军事、车骑将军、开府仪同三司、南豫州刺史。是后,大州率加都督,多者或至五十州,不可复详载矣。”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认为,胡三省的说法不足为凭,《通鉴释例》的真实可靠性是毋庸置疑的。事实上,即使以现存《通鉴释例》十二例本而言,虽说它残阙严重,《四库提要》指出“恐不无以意损益,未必尽光本旨”,但还是认为其为司马光修《通鉴》时所定凡例,并著录以备参考;而现在学术界也都公认这些材料,并将它们作为研究《通鉴》的重要依据。 二、《释例》三十六例笺注 由于《通鉴释例》遗稿“脱落已甚”,已有残损,如司马伋跋所说,其中或仅书年而缺史实,或仅书事而不书年,或“文全字阙”,且其记事又相当简略,一些条目如不加注,难以卒读,故需对其进行一些诠释。下面将《释例》原文录出,参以司马光自言叙事之例,与后人研究论列所及,并尽量查找《通鉴》中的有关记载,相互参证,逐条加按予以解说,以供参考研究。 (1)用天子例 周、秦、汉、晋、隋、唐,皆尝混一九州,传祚于后,子孙虽微弱播迁,以四方争衡(阙)皆其故臣,故全用天子之制以临之。帝后称崩,王公宰相称薨。它国称名,后称(阙)或曰某后,其君臣死皆称卒。周之诸侯不名称薨,从先王之礼。 按:司马光修《通鉴》,正闰之论为一最难处理问题,曾与助手刘恕反复商讨,可参《通鉴问疑》。后其见于《通鉴》卷六十九黄初二年(221)论中。他认为历来所谓正闰之说,“皆私己之偏辞, 非大公之通论”,因而明确表示:“正闰之际,非所敢知,但据其功业之实而言之。”其中指出:“苟不能使九州合为一统,皆有天子之名而无其实者也。虽华夏仁暴,大小强弱,或时不同,要皆与古之列国无异,岂得独尊奖一国谓之正统,而其余皆为僭伪哉!”主张根据统一和分裂二类情况,分别采用“天子之制”和“列国之制”,也即刘恕所说“尝混一海内者并其子孙用天子法,未尝相君臣者从列国法”。〔6〕 此例大意也见《通鉴问疑》及黄初二年论。“以四方争衡(阙)皆其故臣”句,黄初二年论中作“四方与之争衡者,皆其故臣也”,据此,阙字当为“者”字。为说明“天子之制”与“列国之制”的区别,《释例》在此又作了具体规定。在书写到历史人物死时,统一时期“帝后称崩,王公宰相称薨”。胡注对此曾有阐发:“《通鉴》书法,天子奄有四海者书‘崩’,分治者书‘殂’。惟东晋诸帝,以先尝混一,书‘崩’。”〔7〕从《通鉴》看,统一时期皇帝、皇后死均不书名, 如汉高祖刘邦死,即书“帝崩于长乐宫”,吕后死书“太后崩”之类。对统一时期存在的割据政权,《释例》指出对他国之君则皆称名,君臣死均称卒。 (2)书列国例 三国、南北朝、五代,与诸国本非君臣,从列国之制,彼此均敌,无所抑扬。帝后皆称殂,王公皆称卒。 大明四年魏太后常氏之殂。 魏葬昭太后于鸡鸣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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