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五代十国时期,各割据势力如晋、岐、蜀、吴越等都建国称王,《通鉴》一般用敌国之体,书王而不名,如称“晋王”、“岐王”等。若遇事迹交错,为避免混淆,则称名以别, 如卷二六六开平二年(900)载:“初,晋王克用卒,周德威握重兵在外,国人皆疑之。晋王存勖召德威使引兵还。”及“晋王克用临终谓晋王存勖”云云。另,吴越、楚、荆南等以臣于他国者,则称王书名,如“吴越王镠”、“楚王殷”等。上述诸王死均称谥,如“秦忠敬王李茂贞卒”,“吴越武肃王钱镠……卒”,“闽忠懿王审知卒”。在诸王正式称帝后,则书作某主,如前蜀王建先称蜀王,即皇帝位后书作“蜀主”,死则称“殂”。 (13)诸王书名例 河西王沮渠蒙逊、吐谷浑王慕璝、吴越王钱镠、南平王高季兴等,受宋、魏、五代爵命,犹孙权受魏爵命,终是敌国,皆宜称王而不名,然其国爵屡变,乍见莫知为谁,故于事初则名,后则不名。或名或不名,从文(阙)用汉诸侯王之例也。 按:关于分裂时期受他国爵命而仍独立的政权,司马光认为他们虽有臣属关系,但犹如三国时孙权受魏爵命却依然与魏抗敌的情况类似,因此按例当书王而不名。然而因其国爵屡变,具体实施有相当困难,如他与刘恕讨论时谈到十六国乞伏国仁、沮渠蒙逊等说:“若此之类,当称何国?若谓之河南、陇西,乃是郡名。若谓之秦、凉,则其所称,又国号屡改,若不著名,知复为谁?”〔11〕因而主张将十六国及五代偏居者书为某主,“犹《汉书》称赵王歇、韩王信也”。此例所云即与此相关。后《通鉴》即采用汉诸侯王例,称王书名。 (14)书立王例 魏立皇弟新成为阳平王。 按:见《通鉴》卷一二八大明元年(457)三月载。 其基本格式为“立某为某王”。 (15)书徙王例 徙顺阳王休范为桂阳王。 按:查检《通鉴》,卷一二八大明元年(457)作:“十二月, 丁亥,更以顺阳王休范为桂阳王。”不云“徙”而作“更以”,文字有出入,但意思相同。从《通鉴》看,改封大多书“徙”,其基本格式为“徙某王为某王”。 (16)书列国立太子例 列国曰立皇子某为太子。 或曰魏立某王某为皇太子。 按:此为《通鉴》书列国立太子两种基本格式。前者如卷一三八永明十一年(493)七月载:“癸丑,魏立皇子恂为太子。 ”后者如卷一九永初三年(422)载:魏主“立太平王焘为皇太子, 使之居正殿临朝,为国副主。” (17)书列国纪事取年号例 魏、宋、齐、梁、陈、五代,取其年号以纪诸国之事耳。 按:《通鉴》于分裂时期系年,采取“授受相承,借其年以纪事”〔12〕的原则。对此,黄初二年(221)论阐发较详, 指出:“然天下离析之际,不可无岁、时、月、日以识事之先后。据汉传于魏而晋受之,晋传于宋以至于陈而隋取之,唐传于梁以至于周而大宋承之,故不得不取魏、宋、齐、梁、陈、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后周年号,以纪诸国之事,非尊此而抑彼,有正闰之辨也。” (18)书官名例 周以尉迥为太尉,以柱国窦炽为大尉。 新为公者于官上更加以字,太建四年以后始尔。 按:见《通鉴》卷一七一太建四年(572)三月载:“癸亥, 以尉迟迥为太尉,柱国窦炽为太傅,李穆为太保,齐公宪为大冢宰,卫公直为大司徒,陆通为大司马,柱国辛威为大司寇,赵公招为大司空。” 晋以后拜令、仆皆书,中书监、令、侍中、内史、纳言为宰相者亦书。 按:《通鉴》卷一二0元嘉二年(426)六月载:“是时,宰相无常官。唯人主所与议论政事、委以机密者,皆宰相也,故华有是言。亦有任侍中而不为宰相者;然尚书令、仆、中书监、令、侍中、侍郎、给事中,皆当时要官也。”按魏晋以后,以尚书令、仆射同为宰相,中书监、侍中、纳言等执掌机要,也往往行宰相之职,故此条所说指实际见任宰相者皆书其事。 宋永初三年(阙)时大州刺史率加都督,其后多者至数十州,不可复详载矣。 按:见《通鉴》卷一九永初三年(422)三月载:“丁亥, 出义真为都督南豫、豫、雍、司、秦、并六州诸军事、车骑将军、开府仪同三司、南豫州刺史。是后,大州率加都督,多者或至五十州,不可复详载矣。” 南北朝诸王无事者只云加都督,有事则云某某等几州(阙)。节度使自此始,其后所领诸使益多,不复详记云。 按:魏晋以后,诸王、重臣往往加以“都督诸州军事”衔,兼任所在州刺史,有统摄数州至数十州者,若将数十州名全数写出,将不胜其繁,故《释例》规定一般只书加都督,有事则书明所领诸州,如上引庐陵王刘义真为“都督南豫、豫、雍、司、秦、并六州诸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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