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明”可以通过自己努力,其成绩也便于考察。“行修”则取决于他人的观察和评价。儒家所提倡的以孝为中心的伦理秩序,为由内向外、由亲及疏的扩展,将起点放在作为一个家族成员的道德行为上,然后推及乡党。因此宗族乡党的批评,道德所施对象的评价,也就是所谓“乡里清议”、“乡论”,就成为选举上最重要的凭藉和标准(92)。郡国对孝廉的举荐,其根据就是被举荐者在乡党的名望,可见“行修”要取得好的成绩,实取决于名望。“名士”的古义为名望高而不仕者,习见于东汉的“名士”称号未必不仕,却必为名望高者。范晔在《后汉书·方术列传》“论”中称“汉世(东汉)之所谓名士者”:“虽弛张趣舍,时有未纯,于刻情修容,依倚道艺,以就其声价,非所能通物方,弘时务也。”所谓“刻情修容”就是矫揉造作以表现“行修”,“依倚道艺”即依托经术也就是“经明”,“就其声价”便是凭借上述两条以博取名望,高抬身价(93)。所谓“弛张趣舍,时有未纯”,则指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博取名望;“非所能通物方,弘时务”乃指这样的名士并不能通达事理、应付时需。范晔所论,真实地刻画了东汉士林的风气,当时察举上的竞争,在“经明”上固然也有表现,如“守文之风”除了造成章句繁琐之外,据《后汉书·儒林列传》,还“有私行金货,定兰台漆书经字,以合其私文”者,即为明显作弊。但竞争主要还是表现在“行修”上。 作为儒家伦理实践的“行修”,具体体现为礼教或曰名教,包括小至言行举止的中礼,大至对三纲五常的遵循。当时太学诸生,有专门的服装,要习矩步。《后汉书·儒林列传》称光武帝建武五年(29)“修起太学”后,“服方领、习矩步者,委它(迤)乎其中”。列于《儒林列传》中的杜抚,“沉静乐道,举动必以礼”;他的学生周燮,《后汉书》本传载其“志行高整,非礼不动,遇妻子如君臣”。但礼之大者莫过于丧礼,鉴于“生孝”难以考察,故服丧便成为孝的主要表现形式。如上文所述,在原涉生活的西汉成帝时代,少有依礼行三年丧者,但到两汉之际特别是进入东汉后,行三年丧的就多了起来。光武帝时“雅称儒宗”的韦彪,《后汉书》本传称其“孝行纯至,父母卒,哀毁三年,不出庐寝。服竟,羸脊骨立异形,医疗数年乃起”。他后来“举孝廉”可谓名副其实。至迟在安帝时行三年丧已普遍化,其后士人为了在“行修”上有异常表现,于是有突破之举。安帝时汝南薛苞,“丧母,以至孝闻”,父及继母死后,又“行六年服,丧过乎哀”;苞与其侄分家时,“奴婢引其老者”,“田庐取其荒顿者”,“器物取朽败者”。廉即让,让名让财,薛苞真是既孝且廉,宜乎公车特征拜官,“受禄致礼”,乃实至而名归(94)。宗室东海王臻及弟蒸乡侯俭以及袁绍都是服丧六年,因父死时年幼,长大后又补服三年。又有为长官、举主、恩师制服守丧者,为同僚、同窗千里奔丧者(95)。让爵让财者,亦多不胜举,如乡侯邓邯死后,其子邓彪让其爵位于异母弟邓凤,张禹父卒后,以田宅让其伯父,韩棱以父财数百万让给从弟韩昆(96)。以上都是对儒家丧礼和汉代法定爵位、财产继承方式的突破。赵翼《廿二史札记》“东汉尚名节”条将这种现象与当时的选举制度联系起来:“盖当时荐举征辟,必采名誉,故凡可以得名者,必全力赴之,好为苟难,遂成风俗。”其实东汉人应劭《风俗通义》所列“愆礼”、“过誉”诸篇,就是针对这类现象进行批评的。如他在《愆礼》篇中指出,当时有人在母亲、兄弟死后不归家服丧,却为长官、举主服丧,难道“真不爱其亲而爱他人”吗?实因后者“皆在权威之门”,“庶福报耳”,就是希望以后在仕途上得到奥援,在社会上获得名誉。虽然“过”了一些,儒家本强调中庸,“过犹不及”,但儒家又有“观过知仁”之说(97),故还是宁左勿右保险,宁过而唯恐不及。 对礼的突破既根源于要在“行修”上出奇制胜,以获得作为察举凭藉的名誉,于是这种突破就有类于打破纪录的体育竞赛(98),为破纪录而百计千方,“好为苟难”;同时也一如体育竞赛,难免出现虚伪和作弊。后汉服丧上的最高纪录是桓帝时青州乐安郡人赵宣创造的。他“行服二十余年”,以墓道为居室,“乡邑称孝,州郡数礼请之”。郡太守陈蕃听到他的模范事迹后,亲临访问,方知宣“寝宿冢藏”,“孕育其中”,“五子皆服中所生”,这是严重违反丧礼的行为,遂大怒而“致其罪”(99)。因为依礼服丧,衣食、住行、起居皆有严格规定,三年下来,大抵如上举韦彪,“羸脊骨立”,不成人样,“医疗数年”才能康复,死于服丧中的不乏其例。这是孝的作伪。 据《后汉书·循吏列传·许荆》,荆祖父许武被举为孝廉后,考虑到两个弟弟还未出名,就“共割财产以为三分”,而“自取肥田广宅奴婢强者,二弟所得并悉劣少”,从而为两个弟弟博得了“克让”也就是“廉”的名声,均被察举为官。若干年后,许武又召集“宗亲”,哭诉当年分家时自己多占财产,是为了弟弟们的前途,并且又将自己业已增殖的财产“悉以推二弟,一无所留”。而此举又为许武博得了更高的声誉,因为过去贪财是为了弟弟当官,是“孝悌”,现在将财产送给弟弟,是“廉让”,于是“远近称之”,官升至“长乐少府”。显然,这两次财产分割,都是有预谋的操作、炒作、矫揉造作,是廉的作伪,也是孝悌的作伪。 求名之弊的第三种表现,是名士间的“共相标榜”,“以为声价”,用当时的辞汇,则是“浮华”、“朋党”、“交会”。对此,前人所论已详(100),此不赘述。 总之,选举过程中出现的种种虚伪、做作,正是苦节走向极致的反映,标志着汉代以乡举里选为基础、以荐举为特征的察举制度走向了反面,已不可能挑选出真正的人才,即如《抱朴子·审举》所引东汉“时人语”所云:“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寒素清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不知书”即是“经明”的异化,“父别居”则是“行修”的异化。葛洪将之归咎于宦官当权,“危害忠良”、任用私人而导致“台阁失选”,忽略了作为深层次原因的选举制度。曹操毅然提出“唯才是举”的选举政策,甚至公然声称要选用“不仁不孝而有治国用兵之术”者,就是针对上述汉末的选举之弊而发(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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