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美国革命时期代表制的演变和特征,有许多学者做过深入的讨论。英国历史学家J.R.波尔关注英国政治代表制的理论和实践如何影响了美国革命时期的制度建设,揭示了立法机构的演变和多数统治原则的形成①。美国宪法史家约翰·里德则采取法学技术主义的研究路径,把大西洋两边的代表制理念视作两个边界分明的观念整体,条分缕析地论述了它们相互之间的差异和冲突②。美国历史学家罗斯玛丽·扎格里侧重空间因素同代表制的观念和制度的关联,认为美国早期的代表制经历了从“空间代表制”向“人口代表制”转变的过程③。这三位学者的研究,视角和路径固然不同,但是都聚焦于制度和技术的维度,而未触及代表制的政治文化意蕴,也避开了代表制同现代民主的关联。美国历史学家戈登·伍德则从现代民主形成的角度,着重考察了代表制观念在美国革命时期的“民主化”,认为随着革命的进展,“人民”对代表的态度发生了重要的变化,怀疑、警惕和制约代表的观点成为主流,于是人们便重新思考和设计了相关的制度和机制,以保证代表制成为“人民”维护自身权利的机制,同时也使代表制变成了美利坚合众国的基础性制度④。伍德的研究可谓宏博精深,其视野之开阔,材料之丰赡,讨论之细致,见解之深邃,已使得这一课题几乎到了无“剩义”可求的地步。不过,他大体上是采用线性演进观来看待革命期间代表制观念的变化,而没有充分探讨同时并存且彼此竞争的多种主张及其背后的政治势力的较量,也未强调代表制转化的复杂语境及其意义。 在论及美国革命的历史意义时,当时的精英领导人普遍认为,代表制政府的形成乃是一项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的政治创新⑤。可是,代表制并不是美国革命者的发明,而是一种起源于中世纪的君主制统治的辅助机制,它何以能够在现代民主(共和)国家的构建中变成一种关键的、根本性的制度呢?毋庸置疑,美国革命一代所推重的代表制,并不是从中世纪直接流传下来的那种代表制,也不是从同时期的英国照搬过来的代表制。殖民地的政治传统,革命时期的特殊形势,社会政治的剧烈变动,复杂的权力斗争和思想论争,凡此种种的情势交织在一起,构成了理解革命时期代表制转变的历史语境。与此同时,与代表制嫁接或结合的民主(共和)制,在革命时期同样受到了全面的改造,去除了许多古代的特征,具备了新的功能和意义。代表制和民主这两者的演变可谓相辅相成,齐头并进,最终水到渠成地完成了相互的结合,促成了“代表制民主”的观念、制度和实践。 不过,美国革命并没有为代表制开辟某种一往无前的演变方向,代表制的转变是在复杂的思想论争、利益博弈和权力斗争中完成的。无论从政治文化的取向着眼,还是从制度和实践来看,美国革命时期在代表制问题上始终存在民众主义和精英主义两种不同的主张,这两种主张反映了民众和精英之间的猜忌、戒备、竞争和冲突。这种格局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革命时期政治变动的轨迹。不过,不论在理念上,还是在实践中,不同的代表制主张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简单的民主和反民主的对立;两者在竞争和冲突中达成平衡与中和,塑造了代表制的新面貌,使之变成了一种让民主得以在现代大型国家运作的机制⑥。 一 革命语境中的代表制问题 当美国革命发生之际,代表制在欧洲已有漫长的历史,近于一种古老的制度;北美殖民地居民对于代表制不仅不陌生,而且还有丰富的经验和思考。从殖民地草创直到反英运动兴起,代表制曾反复成为政治斗争的议题;不过,只有在革命时期出现的社会政治和思想意识的剧烈变动中,它才凸显为一个关键的、甚至是核心的问题,涉及革命所要构建的新国家的合法性基础、基本的制度安排以及权力的分配与运行。因此,应从革命时代广阔的、变动的历史语境着眼,以更加清晰地看出代表制问题的重要性。 英国学者芬纳把代表制视作“中世纪的伟大政治发明”,称它是一种在13、14世纪普遍兴起于欧洲许多王国和公国的长久性制度;体现这种制度的机构名称虽异,然则其功能和意义则大体相近:代表本阶层或国家表达同意,并对统治者行使某种制约。诚然,某种形式的代表制会议几乎同时出现于欧洲许多地方;但是,唯有英国及其在北美的殖民地的代表制机构率先完成了向现代的代表制政府的转变⑦。 虽然英国的代表制和议会几乎是同一的,但是议会的起源却早于代表制。早在10世纪,英格兰就出现了全国性的商议性会议,并在政治和治理中扮演重要角色。在诺曼征服后的百余年间,全国性会议体制在进一步演化,逐渐从最初的咨询功能,发展出建议、就税收表达同意和就教士任命发表意见等权力。到了13世纪中后期,全国性会议和代表制这两种制度融合在一起,形成了为后世所推重的议会制度,并在1236年正式获得了“parliament”的名称⑧。这一新兴的代表制会议固然类似于“国王的仆人”⑨,但是揆诸其后来的发展,却有几个值得特别注意的地方:各阶层的代表均非经国王指定,而是由相应的机构或地方自行选派,其开会的报酬也由选民支付⑩,因而代表的首要义务是反映其选民的意志和要求,而不是顺从国王的意愿;代表的人数多达数百,不同于小型的咨议会,而足以体现较多的地方单位和群体的特点;国王要求郡和市镇选派骑士和平民代表开会,并不是一项临时措施,而是一种长期的设置;在爱德华三世在位时期,平民代表开始单独议事,逐渐变成了后来的平民院;更重要的是,随着代表制会议的演化,其议事的方式从“共识性商议”走向“政治化辩论”,以有助于获致更为审慎而明智的决策(11)。英国代表制最初的这些特征,在一定意义上预示了它在18世纪中后期与民主结合的前景。不过,在17世纪以前,英国议会的重要性主要不是由民选代表的权势来界定的,而是由于王权乃是议会的一个分支,而且是起主导作用的分支。到了17世纪40~80年代英国政治频繁变动的时期,作为政治代表制化身的议会下院演化成王权的对立物,取得了越来越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掌握主要的立法权,并以国家权力中心自许。 英属北美各殖民地自建立之初就采用了代表制,作为辅佐性的治理机制。在理念、制度与实践上,殖民地的代表制大体仿照母国的模式,在由总督、参事会和代表院所构成的立法机构中,以民选的下院代表本地民众。无论代表制的建立,还是下院的选举和作用,各殖民地之间均有程度不一的差别。在弗吉尼亚、马里兰和纽约等殖民地,召开代表制会议是出于管理的实际需要;在马萨诸塞等殖民地,代表制会议是经居民大力争取的结果;而在宾夕法尼亚、卡罗来纳等殖民地,代表制方案则是业主根据自己的政治理念特意设计的。经过17、18世纪的演变和发展,各殖民地的议会下院大多获得了一些重要的权力,除在税收和财政决策上扮演支配性角色外,还对参事会和总督形成多方面的牵制和影响。尤有进者,有些殖民地的议会下院不顾总督和母国的反对,执意发行纸币,并多方设法规避母国对其立法的审查。及至美国革命爆发,13个殖民地的代表制机构都已相当发达,其权势不可忽视,并且聚集了一批具有经验和影响力的政治领导人才(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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