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而言之,按照实际代表制的逻辑推断,一种涵盖面甚广的全国性代表制,不论代表人数有多少,也不论规模有多大,其代表性和可靠性也不能同小范围内的代表制相比拟。在反联邦主义者看来,共和国的空间规模,直接关系到代表制能否有效地体现民意和保护自由;如果共和国面积过大,将会扭曲代表制,使之有名无实,最终导致人民丧失自由。 在联邦宪法制定以前,美利坚人熟悉的代表制通常限于殖民地或州的范围,这种经历影响了他们对代表制的空间维度的看法。然而,新宪法设立了一种涵盖整个大陆的代表制政体,这不免引得许多人心生疑虑:代表制在如此巨大的范围内是否有效?首先,他们担心,在如此辽阔的国土上,气候、物产和生业各色各样,居民在人数、利益、道德和政策上也各有分别,要形成某种保证自由、安全和繁荣的联盟,并且采用“民主的原则”来治理,可能是极端困难的(115)。其次,他们通常认为,人民必须由经过其代表同意的法律来统治,而他们选择代表的方式和数目,就必须有利于掌握和表达人民的意见;如果代表不了解或不能表达人民的意见,人民就没有在进行统治,主权便落入了少数人手中。可是,在一个面积辽阔的国家,根本不可能形成一种能够很好地掌握和表达人民意见的代表制。再次,他们注重合众国各地的差异,觉得居民在意见、法律和习俗上如此不同,一个由来自各地的代表所组成的立法机构,肯定会产生不断的摩擦和冲突。最后,国土广袤,人口分散,人民根本不能熟悉其统治者,不了解他们在做什么,也很难更换他们,于是人民就不会信任立法者,反而会怀疑他们制定的每一法令,不肯支持他们通过的法律,以致政府不能有效运作,只有依靠武力来执行其法律。总之,在一个像美国这样范围广大的国家,立法机构不可能照顾到不同地区的利益和需要,“自由的共和制”也就难以存在下去(116)。归根结底,反联邦主义者所向往的代表制,是他们认为能真正保护自由的制度,它只能存在于州一级;革命时期“在各州几乎发展到完美地步的代表制”,在新宪法设计的全国政府框架中是不可能行得通的(117)。 实际代表制带有显而易见的地方主义性质,这一点也不难理解。革命时期的美国还是一种“岛屿式社会”,国家意识比较淡薄,公共福祉相对抽象,唯有税收、战争与外交等问题涉及整体利益。与此相对,各地的地方利益则是界线分明的,诸如修路、建桥、办学、监狱改造等,都是地方的首要关切;各地的居民担心自己的利益在立法机构得不到表达,也担心其他地区以种种名义牺牲自己的利益,因而要求由了解本地情况并与本地有着认同感的人在立法机构表达诉求,维护权益。而且,建国初期的交通和通讯存在很大的制约,人员往来和信息沟通都十分不易,而议会代表通常远离选民,长期集中于州府或首都,难以经常感受到选民的影响,这就使得代表和选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共同感受具有异乎寻常的重要性。然则随着商业、工业和交通的发展,全国各地愈益联为一体,政策的覆盖面和涉及面也愈益广泛,代表的地方性容易变成立法的障碍,于是地方代表制和行业代表制的理念就逐渐失去了效力。 即便是在革命和建国时期的实践中,实际代表制也遇到了某些绕不过去的难题,这就为心仪实质性代表制的人抨击这种理念提供了口实。1776年5月,约翰·亚当斯在一封信中与詹姆斯·沙利文讨论“代表制会议”得以成立的原则时,就触及了这方面的问题。亚当斯承认,“在理论上,人民的同意构成政府唯一的道德基础”;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人无分老少、男女、贫富,都必须对每一立法表达同意;“社会只能依据一般规则来统治”,多数人统治少数人是不可避免的事(118)。这就是说,代表制在任何情况下都难免带有某种“实质性”。到了联邦立宪时期,汉密尔顿则对实际代表制加以毫不留情的抨击,呼吁人们放弃这种不切实际的空想。他在《联邦主义者文集》第35篇中谈到,不论美国社会有多少不同的阶层,有多少不同的利益,立法机构仍不外是由来自商人、专业人员和土地所有者的代表所构成;这些人不仅能代表本阶层、本职业的利益,而且也是其他人和整个社会的利益的代表;再者,选民在投票时也会超越自己的阶层和职业的范围,从其他阶层和职业中选择那些最能代表其利益的人(119)。诺亚·韦伯斯特在这个问题上承袭了伯克的思路,认为由“小社区自由民”选出的“代理人”,绝不仅仅代表着具体的地方选区的利益,而应关照整个州、也就是全体的利益;虽然代表是由一部分人选出的,但他在行事时要像是由全体选出的一样,一心考虑“全体自由民”的利益,否则就违背了自己接受的委托(120)。这些人对实际代表制加以质疑和批驳,并对当年深为反英人士所痛恨的实质性代表制重加青眼,主要反映的也许不是革命后期政治文化的转向,而是贯穿革命始终的民众主义与精英主义的分歧。 在汉密尔顿等人看来,美国社会虽然存在多种不同的利益,但是这些利益是相互联系、唇齿相依的,因而代表制同特定的职业及阶层未必有必然的关联。而且,正是在多种利益的博弈中才形成了社会共同的整体利益,而代表制机构正是要体现和照顾这种全社会的利益。他们力图使更多的人相信,正是基于这种利益的交叉、依存、博弈和整合,才保证由少数精英代表主政的联邦政府不会、也不可能侵害不同阶层和不同地区的人民的利益。在费城制宪会议上,南卡罗来纳的拉特利奇就第一院的选举方式发言称,人民的间接或直接选举的区分并不是固定的,因为自己行动和由别人行动乃是一回事;把第一院成员的选举交给各州立法机构,会比人民直接选举更好,更有可能呼应整个社会的想法(121)。诺亚·韦伯斯特也曾批驳地方代表制的观点,认为那不过是“一种粗陋的代表制观念中的一条错误的原则”;在州的层面上,一个来自任何村镇或县的代表,在立法机构中乃是整个州的代表;在制定法律时,他应当考虑州的整体利益,而不是仅仅考虑选举他的村镇或县的利益。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作为全国代表制机构的国会,代表制的目的就是要照顾联盟的整体利益(122)。那么,什么样的代表能够突破地方的局限而能看到和表达全国的整体利益呢?当然是用有知识、才干和美德的优秀分子。为了选出这样的代表,应当实行大选区制;选区越大,就越有可能选出睿智而有品德的人物,就越符合代表制的宪政原则(123)。 同样是出于明智而有效率地处理全国性事务的考虑,精英政治论者主张适当控制代表制机构的规模,代表人数不宜过多。他们觉得,从有效而合理地议事与立法着眼,只有代表人数较少才能避免混乱,提高效率和合理性;代表制机构规模越大,效率就越低(124)。奥利弗·埃尔斯沃思谈到,联邦立法机构处理的是全国的一般性事务,从各州选出5~10个诚实、睿智而有经验的人,其能力远胜于100个人(125)。汉密尔顿声称,人数多寡并非能否代表人民的关键;要赢得人民的信任,并不是必须实行人数众多的代表制,而只要有“良好的政府管理”,就很容易赢得人民的信任(126)。他在这里展现了一种以治理和效率为先的技术主义思路。相较而言,麦迪逊在这方面的思考更具政治哲学和历史的色彩。虽然他并非按照后来的勒庞那种“群体心理学”原理看问题(127),但他却同样意识到,人的判断和行动同时受到激情和理性的支配,而聚集的人数越多,群体的激情就越容易压倒个体的理性;可是政治却只是理性的事情,如果立法机构人数过多,激情就会占据优势,造成混乱和狂暴,不仅妨碍、乃至无法进行理性的议事和决策,而且必然导致少数长于蛊惑和煽动的野心家上下其手,谋求私利,颠覆共和政府的本来目的。他指出,国会众议院并非人数越多越好;相反,立法会议构成的人数越多,就越容易产生弊端;当人数超过一定的限度以后,“政府表面上可能变得更加民主,但激活它的灵魂则会更具寡头性质”(128)。在他看来,这一点正是依靠公民大会决策的古代民主的“阿基里斯之踵”,因为“即便每个雅典公民都是苏格拉底,每次雅典的公民大会仍是乱民聚会”(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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