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疑问,美国革命时期最显着的政治文化共识,就是几乎所有卷入革命的人都信奉人民主权原则。革命时代的美利坚人是平等的人民,由他们所构成的政治社会,共同拥有最高的权力;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人民的同意,官员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授予,接受人民授权的人乃是人民的代表,而代表制就成了体现人民主权的核心机制。这样的思想意识弥散于整个社会,不同的阶层和群体都把它当作不证自明的真理。这可以说是构成革命时期代表制转化的政治文化语境的核心元素。即便到了革命的热情开始衰减的1780年代,人民主权观念依然是许多群体和个人的政治信念,说明它已化为“常识”而融入时人的政治思维当中。需要指出的是,美国革命时期的“人民”的概念不同于当今,它具有某种实在性。也就是说,“人民”在很大程度上是可见的,并不像今天这样带有强烈的虚构色彩。革命时期的普通美国人以其积极而经常的集体行动,塑造出了人民的具体可见的形象,使得人民主权观念具备了真实可信的意义,而不仅仅只是一种理论教条(22)。 在一个人民主权观念成为主导性政治意识形态的时代,建立“人民的政府”就是顺理成章的选择。可是,拥有主权的“人民”自己根本不可能亲自行使公共权力,而只能从他们当中选择代表来替他们行使,于是代表制就成了建立并实行“人民的政府”的唯一途径。在古代民主中,并没有形成人民主权的观念,也不存在“最高的权力”和“派生的权力”的区分,一切权力都由人民自己掌握和行使,因而也就无须借重代表制的机制。在18世纪的英国,人民主权原则的光芒仍受到君主制的遮蔽,混合宪政的观念规范着多数英国人的政治思维和行动,因之代表制只存在于政府的一个分支,真正的代表制政府尚未形成。然而,美国革命造成了政治创新的重大机遇,基于人民主权原则,借助于“选举的代表制”,可以把一个人民不能亲自掌权的政府变成“人民的政府”。可见,人民主权和代表制在理念、制度和实践上的全面结合,不啻是对代表制进行重塑,促成了现代民主(共和)政体的诞生(23)。 但是,不宜高估或夸大革命一代关于人民主权原则的共识。实际上,时人对人民主权说的内涵和意义,有着很不一样的理解和诠释。有一些人宣称,“全部主权始终在人民中间”,尽管人民将权力委托给代表行使,但他们并未放弃主权。另有一些人则强调,一切权力固然来自于人民,而一旦人民把权力交给代表行使,最高权力便不复存在于他们中间。对于许多人来说,不管把人民主权说成是“权力在人民中间”还是“权力来自于人民”,也许并没有根本的分别;但是,那些不相信普通民众的政治素质和统治能力的人,却机敏地看到了这两种说法的差异,以此论证精英主义政治方案的必要性和可取性。在这种意义上,关于人民主权的不同诠释,为理解革命时期代表制理念的分歧与争论,提供了政治哲学的基点(24)。 卢梭在论及人民主权时指出,立法权乃是主权意志的体现,它只能而且唯独属于人民;而执行权(政府)只是主权意志的工具,如果它企图代表人民,就意味着篡夺主权,因为主权不可转让,不可委托,也不可代表(25)。在美国革命时期,主流的思想虽然也把立法权当作政府的核心权力,但是并未把它等同于主权,更没有把立法者视为主权者;在当时通行的观念中,人民的主权并不体现于立法权,而在于创设政府、授予或收回一切官员的权力的“立宪权”。因此,将代表制运用于政府的每一个分支,并不会导致篡夺人民的主权的后果。即便是那些否认“一切权力始终在人民手中”的人,也不反对人民的主权者地位,而只是强调人民在代表制政府之下不必也不能轻易行使这种权力。只要承认“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人民作为权力最终归属的“主权者”的地位就是不言自明的。不过,从这里仍不免引出一个案难的问题:当代表制政体确立之后,人民究竟如何扮演“主权者”的角色?正是围绕这个问题,革命一代中间发生过激烈的分歧和争论。 在1764-1789年这25年间,关于代表制出现过四次集中的大讨论。第一次辩论是因殖民地抵制英国征税政策而引发的,在1764-1775年间时断时续地进行,历时十余年之久。这次辩论不仅是实质性代表制与实际代表制的正面交锋,而且也是对代表和被代表者的关系的一次全面反思,促使殖民地居民强化了代表制与自由、自治之间的密切联系,凸显了殖民地代表制和英国代表制在理念、机制与意义上的诸多区别,对于革命时期代表制的转化来说具有铺垫的意义(26)。独立战争爆发后,各州在1776-1784年间纷纷制定和修改宪法,其间也就代表制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出现了明显的民众主义和精英主义的两种代表制主张的分歧(27)。在1786-1787年的8个月时间里,马里兰议会的代表院和参议院就货币和债务问题发生了一场激烈的政治斗争,双方在为各自的政策主张辩护时,就代表制发表了许多看法,可以说是革命开始以来民众主义代表制和精英主义代表制之间的一次大交锋,集中而鲜明地展现了两种针锋相对的主张的激烈碰撞(28)。在1787-1788年联邦立宪运动中,关于代表制的争论达到了新的高潮。不过,这场辩论的结局不能说是联邦主义者所奉行的代表制观念赢得了胜利。一方面,联邦主义者始终处在一种理论和策略上的困境当中:既要采用民主的话语论证代表制与人民主权的同一性,又要坚持把政府建立在摆脱和排斥人民参与的精英体制之上。这种意识形态上的自相矛盾,使联邦主义者总是处在投鼠忌器、言不由衷的尴尬境地。另一方面,许多(并非全部)反联邦主义者秉承民众主义的代表制理念,对体现在新宪法中的贵族制和君主制倾向大加抨击,宣称这种代表制具有反民主和危害自由的危险,这样就改变了代表制讨论的方向,使得争论双方在话语上进入到同一个框架内,促使联邦主义者采用同样的话语来为新宪法辩护,把新宪法中的代表制描绘成“纯粹民主的”。因此,制宪时期关于代表制的争论,主要不是实质性代表制和实际代表制的分歧,而是民众主义和精英主义的较量,触及了现代民主构建和演化中的核心问题(29)。 贯穿整个革命时期的代表制争论,由于其特殊的历史语境而具有特殊的意义。争论发生在革命和建国的过程中,而革命和建国无疑是一种创制和开端;革命一代人就代表制展开的争论,实际上关涉国家构建的方式和道路的探索,触及了共和主义社会的权力关系和利益分配,因而具备超乎一般理论商榷之上的意义。后世的政治学家关于代表制的讨论,主要是出于理论的兴趣;而革命一代人在论及代表制时,虽然触及了后来代表制理论所关注的几乎所有问题,但其中包藏的主要是切身的利害考虑和现实诉求。争论发生在不同的层面和范围,涵盖地方、州和全国,涉及不同地区、不同经济和宗教群体的观念和利益。特别是当代表制问题出现于从邦联向联邦的转变过程中时,议题变得愈益丰富,语境更加复杂,除了民众主义和精英主义的分歧外,还牵涉联邦和州的关系,大州和小州的关系,以及南部诸州和北部诸州的关系。另外,由于革命时期是一个意识形态大转型的时代,关于代表制的争论与其他各种思想观念的交锋裹挟混杂,如果撇开民主、共和、自然权利、共同福祉、联盟、宪法等问题,也许根本无法理解不同的代表制观念的实际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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