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世纪初以来,英国议会下院议员的任期长达7年,这曾是美国人最为反对和鄙弃的制度。但是,费城的制宪者却设立了一个任期达6年的参议院,这对长期习惯于代表短任期的美国人来说,不免带来极大的震撼和冲击,引出了至为激烈的争议。当制宪会议讨论参议院议员的任期时,曾有3年、5年和7年等不同的主张。埃德蒙·伦道夫支持七年说,其理由是:“州立法机构的民主的动荡不宁,表明需要一个稳固的参议院。这个第二院的目的就是要控制全国立法机构的民主分支。”(101)这并不仅仅是他个人的看法,而是体现了一批与会者的意图:设立一个任期较长的参议院,有利于维护立法机构的稳定,保证治理的效率,防范民主带来的动荡。在批准宪法的辩论中,支持国会成员较长任期的思想逻辑也大体与此类似。在新宪法的拥护者看来,议员任期的长短应取决于是否既有利于代表了解人民的利益,又能保障代表对人民的依赖和忠诚。以美国领土之广阔,人口之众多,联邦立法事务之复杂繁难,众议员任期两年是完全必要的,并且也不会危害人民的自由。参议员任期六年同样必要而合理,因为他们要处理的国内外事务十分复杂,需要较长时间来掌握充分的信息和必要的知识;而且,观察其处理是否得当也需要相当的时间。此外,任期较长还可以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有利于才德之士积累经验来为国家服务(102)。 综上可知,主张代表任期短暂和经常轮换的人,关注的是人民对代表的控制和代表对人民的依赖;而支持代表任期较长和职位稳定的人,则希望以此赋予代表较大的独立性和更多的行动自由。显然,这两种主张及其相关的考虑,同后来政治学理论中关于“代理”和“委托”的区分,确有相通之义。 四 实际代表与实质性代表 在革命时期的美国人当中,有些人从民众和地方社会的角度看问题,认为群体、职业和地方的不同,一般会导致利益的差别,于是要求代表和被代表者之间拥有共同的利益,必须相互了解,彼此熟悉;而这种共同利益和相互了解的前提,必然是代表和被代表者在居住地点、职业、财产状况和社会地位等方面均有共同性,否则代表制就不可能是安全而可靠的,被代表者的自由和权利就难免受到威胁。简单地说,每一个群体和每一个地方,都必须在代表制机构中有自己的代表,否则就有丧失自由和遭受压迫之虞。这种代表制主张,在革命时期叫作实际代表制。 另外有些人则相信,相对于零星而分散的群体和地方利益,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的共同福祉更加重要;代表虽然来自不同的选区,但是他们是整个社会或国家的整体利益的代表。因此,代表的居住地、职业和社会地位,以及他们与被代表者的了解和熟悉的程度,同他们所代表的利益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对于代表来说,知识、眼光、品德和判断力更加重要,这些素质和禀赋能使他们超越自己的身份、地位和居住地,而充当整个国家和全体国民的自由与幸福的看护人。在革命时期,这种主张叫作实质性代表制,体现的是精英阶层的优越感和大局意识。 在整个革命时期,实际代表制与实质性代表制的分歧和争论始终存在,只是或隐或现,时而集中,时而零散。这两种代表制主张的分歧,在英国政治中早已有之,而在北美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则始于抵制英国对殖民地的税收政策。当时,殖民地人士为声张和扞卫自己的权利,普遍质疑英国政府倡导的实质性代表制,极力主张实际代表制,认为一个远离被代表者的代表制机构不仅没有真正的代表性可言,而且是自由和安全的巨大威胁(103)。可是,待到宣布独立之后,美利坚人在反英时就代表制问题所形成的共识却逐渐消失,当年殖民地同母国之间的分歧,不期然地转移到了革命阵营内部,变成了民众主义和精英主义之间的博弈。 在论及代表制的规模和意义时,许多人都强调要照顾美国各地纷繁多样的情况。无论是在具体某个州,还是在整个联盟,地域辽阔、气候多样、人口众多、职业和利益纷杂,这些都是人们经常提到的特点;因此,代表制的设置必须兼顾不同地区、不同职业和不同阶层的具体利益,只有让了解和同情这些具体的情感和利益的人来充当代表,才能保障人们的自由和权利。当时美国社会存在一个普遍的现象,就是上层和中下层之间互不信任,都认为自己的利益只有由来自本阶层的代表才能保障。1776年,费城有人发表文章表达了一种极端的愤慨之情:宾夕法尼亚的议会没有为穷人提供保护;技工和农场主占本州人口的十分之九,可是他们却不能从自己的职业中选举统治者,也不能选择政府的形式;与其这样,还不如承认英国议会的统治,反正英国议会也不过是由绅士们构成的(104)。由此推论,每个阶层和职业都要有自己的代表,因为众多的居民中必然存在不同的阶层,各自所关心的东西不一样,于是自然形成“许多不同比率的利益”;而他们对此时刻都有感觉,他们的幸福与此密切相关,这些不同的利益都绝对应当受到尊重(105)。而且,每一种具体的利益都不是陌生人所能了解的,因而必须由熟悉的人来代表;如果让那些距离遥远,其才干、禀赋和财产不为人所知的人来充当代表,其结果是至为危险的(106)。 一般说来,反联邦主义者大多旗帜鲜明地拥护实际代表制。纽约的反联邦主义者史密斯说:“当我们谈到代表的时候,我们的头脑中会很自然地出现这样的观念:他们很像他们所代表的那些人。他们应当是人民的真实影像,了解他们的情况和需求,同情他们的一切不幸,打算为他们谋求利益。”(107)乔治·梅森更具体地表达了这种代表制理念。他在制宪会议上强调,新的政府方案应当真正代表各州的人民;而“实际代表制的要求是,代表应当同他们的选民心心相印,像他们一样思想,像他们一样感受,而且,为了这些目的,还应当居住在他们中间”(108)。可是,最终形成的宪法草案却问题甚多,其中的代表制方案更是让梅森难以接受,因为它与“州政府的真实的(real)、实际的(actual)和有内涵的(substantial)代表制”完全不可同日而语。那么,什么是“真实的、实际的和有内涵的”代表制呢?他认为其基本要求是:“代表的数目应当充足;他们应当与人民混合,想他们之所想,急他们之所急--应当完全顺从他们,彻底地熟悉他们的利益和状况。”但是,新宪法中的“联邦代表制”方案一点也不具备这些要素,因而必然导致“压迫人民”的结果(109)。 的确,就地域和人口的规模与差异而言,要在美国维持实际代表制,代表在人数上必须有充足的数目。这样才能使各个地区和各个群体都有自己的代表,使“人民的疾苦”更能得到全面的了解和解救(110)。人们诉诸“充分而自由的代表制”的概念,并称“充分指的是人数,自由指的是选举的权利”(111)。“布鲁图斯”在一篇文章中谈到,那些代替人民掌权的人,应当拥有人民的意见和情感,也就是要与他们所代表的人具有“强烈的相似性”,因为只要是真正的“美利坚人民的代表制”,就应当像人民;然而,要使代表真正与人民相似,就必须有相当的数目,因为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是不可能代表一大群人的情感、看法和性格的(112)。在宾夕法尼亚的新宪法反对者看来,如果代表人数太少,必定导致代表性不足和利益的失衡,不足以反映多样化的人民的各不相同的利益,那将是“一种多么不充分、多么不安全的代表制”!他们的理由是,美国的国土如此广袤,人口多达三四百万,在“气候、物产、习俗、利益和意见”等方面差异如此之大,数目如此之少的代表,怎么可能收集他们的意见和主张呢?而且,如此之少的代表却掌握如此之大的权力,很容易受到腐败和不良势力的影响,难免危害人民的自由。这样一个国会,又怎么能得到人民的信任呢(113)?从人数和规模质疑联邦代表制的真实性和安全性,可以说是反联邦主义者的通用手法,因之他们提出的修改宪法建议中,大多包括增加代表人数一条(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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