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反对选民用指令干预立法的主张背后,包含着一整套精英政治的逻辑。在这些论者看来,代表制的本质并非人民的权力高于和控制立法机构,而是人民向代表让渡权力;代表与其说是复述和回应民意,不如说是发现、提升甚至是塑造民意,他们应当依据自己的知识、良知和判断来独立行动;因此,约束性的指令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做法,用它来干预立法尤其有害。马里兰参议院宣称,代表不能完全听从人民中多数的意见,取悦人民是很危险的。而且,用指令来表达的民意也是极为可疑的,因为拿着指令找人逐一签名,不管他是否了解争议中的问题,也不管他是否与此事有关系,显然不能说明所有的问题。真正可靠的民意在于,“人民根据他们自己的知识和感觉而行动”,从全国各地集合起来,就重要的问题形成某种“国民意见”,只有这样的意见才有决定性作用。可是这种方式通常难以实行。更重要的是,“在一个真正的共和国,不存在用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主人和仆人这样的政治观念”;代表并不是人民的仆人,因而没有接受人民指令约束的义务(85)。 这些人进一步论证说,指令的效力在理论上和宪法上都是无据可依的。在所有各家的政治理论着作中,都没有直接或间接地提出,在一个代表制立法机构中,人民可以指定法律的内容,而他们的代表则必须遵从。而且,宪法作为人民普遍接受的“最初的公约”,没有明确规定在代表制政府中,立法机构仍然要听从“人民的指令和命令”(86)。马里兰的亚历山大·汉森总结了他与威廉·帕卡关于指令问题的不同立场:两种观点的根本的分歧在于如何看待“指令的分量”。在一方看来,指令只是提供信息、抗议和建议;而另一方则把指令视为委托人给代理人的命令,或是主人给仆人的命令,并认为一旦指令未被遵从,人民就可以解除公约。汉森的结论是,马里兰的立法机构不受人民的指令的约束,因为宪法并没有授权,这样的机制也从未实行过(87)。如果只要人民发出指令,立法机构就必须遵循,就必须同意他们所要求的法案,这就等于是人民在行使立法权(88)。这样一来,代表制还有什么存在的意义呢? 主张指令的正当性和约束力的人,无疑把指令看成人民的意见的表达。但是,在麦迪逊、古维诺尔·莫里斯、汉密尔顿、诺亚·韦伯斯特等人看来,人民的意见根本不可靠,它不仅很难真正为人所知晓,而且经常是错误的,因而代表就必须依据自己的良知和判断来行事。他们坚持认为,“一个代表应当拥有完全的议事自由,应当发表他自己的意见”(89)。诺亚·韦伯斯特明确地说,用“积极指令”(positive instructions)来约束和指导代表所依据的原则完全是错误的。一个地方的选民,心里只装着本地的利益,又缺乏充分的信息,怎么可能比掌握着来自各地的信息、并在会议中仔细商议讨论问题的代表更好地判断什么是公共利益、某项法律是否合适呢?美利坚人在政府原则上所抱的这类错误想法,已在很短的时期内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弊端。他声称,“政府代表制的原则恰恰就是把给代表发出约束性指令(binding instructions)的权利排除在外”,因为它们妨害公共议事的良好后果,阻碍产生健康有益的措施,“把代表变成机器”,“颠覆共和政府的各项原则”(90)。针对代表应当体现“人民的感觉”的观点,罗伯特·利文斯顿不屑地表示,人民的感觉是多种多样、好坏掺杂和变化无常的,如果代表一味地追随人民不断变化的感觉,“这会使他变成一个政治信风鸡”(91)。也正是因为认定人民的意见很不可靠,麦迪逊便强烈反对在权利法案中增加“人民有权利向代表发出指令”一条。他认为,“约束代表的指令即便没有危险的性质,也具有某种可疑的性质”(92)。麦迪逊的态度反映了明显的精英政治取向。在他看来,代表必须具备独立性,必须依据自己的判断行事,参议院尤其要远离选民的影响;如果凡事都要听从选民的指令,那么代表制作为选择优秀分子执政的方式就失去了意义,变得与古代民主中的公民大会没有根本的差别。 关于代表任期长短的不同主张,同样牵涉对代表权力的性质的认识。如果认为代表不过是人民权力的“代理人”,那就必然相应地赞同代表任期短暂,主张频繁地更换代表,以防止代表异化为人民权力的主人,反过来压迫人民,危害自由。但是,那些把代表视为独立自主的“受托人”的精英政治论者,通常将代表的工作说成是一种专门的事业,需要有较长时间来熟悉;而且,了解和掌握信息也不是短期就能做到的事;因此,代表的任期必须较长,官职必须具备相对的稳定性。 议会代表和其他选举性的官员任期短暂,这是自殖民地初期以来一直存在的传统。殖民地居民普遍相信,选举产生的官员如果长期掌握权力,就会摆脱选民的影响和控制,变成以权谋私、压迫选民的人,因而须以定期的、频繁的选举来不断更换他们。马萨诸塞和宾夕法尼亚每年选举议会下院成员;在新英格兰还流行一句格言:“在一年一度的选举终结之处,就是奴役开始的地方。”(93)英国的议员任期颇长,正是这一点在殖民地深受诟病。革命开始后,各州的制宪者以英国制度为反面参照,普遍做出了一年一度选举议会下院成员的安排。康涅狄格的议员自拓殖地建立以来就是半年一选。只有南卡罗来纳议会的选举间隔最长,但也不过是两年。 在议会代表任期短暂的主张背后有两个支撑点,就是人民主权原则和自由的观念。许多人相信,一年一度的选举是人民制约其代表的有效手段,“有必要用一年一度选举的方式使代表依赖于人民”;而且,“一年一度的选举对自由更为友好,权力越是经常地返回人民手中,就越能保证对它的忠实地行使”;只要“政府的各种权力每年都返回人民手中,他们的自由就不会受到什么威胁”(94)。1787年新宪法为国会成员和总统规定了长于各州议员和州长的任期,这一点引起了许多人的反感和警惕。他们认为,“两年一度的选举背离了民主的真正原则”,宪法所规定的众议员、参议员和总统的任期,对人民的自由是十分不利的;因为常识表明,如果公共官员一年一选,或者一次只担任较短的时间,就会很自然地使他们“更依赖于人民”,使之更“忠诚于公共委托”,责任感更强。而且,“人民手中掌握着一旦他们的统治者行为不端就马上撤换他们的权力,于是人民对他们就有了最强有力的掌控;这样一来,经常性的选举比其他任何方式都更坚固地确立了他们的自由”。如果不实行一年一度的选举,其后果就是,“我们的联邦统治者将会成为主人,而不是仆人”,就会“压迫人民”,“引入暴政”(95)。据他们的理解,所谓“自由政府”就是“权力经常返回到广大人民中”的政府,它在原则上和其他任何政府一样,也是“最为稳定和有效的”,并且能够为损害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情况提供“及时而有效的补救”(96)。显然,这些人对权力与自由之间的紧张和对立有着十分清醒的意识,担心长久把权力留在少数人手中,对于多数人的自由和安全难免遗患无穷。 约翰·亚当斯早年明确支持一年一度的选举,这是出于对马萨诸塞传统和惯例的遵从,同时也反映了革命初期浪漫主义的政治气氛。到了联邦制宪时期,邦联和各州普遍实行的代表频繁选举、短期轮换的体制,受到越来越多的人抨击。本杰明·拉什针对邦联国会成员轮换过快的问题指出,一个官员刚刚适应其工作就让他离职,这是十分荒谬的;“政府是一门科学,如果不鼓励人们不仅用三年而且终身奉献于它,这门科学在美国就决不会得到完善”(97)。乔纳森·杰克逊也认为,“政治科学”只有借助经验和思考才能掌握,“良好管理的艺术”只有通过长期的实践才能获得(98)。当费城制宪会议讨论到官员的任期时,有人提出,一年一选只适合面积较小的国家和州,而整个美国地域太大,应该实行两年或三年一选;另有人主张三年一选以减轻代表对民众意见的依赖;还有人提醒说,频繁的选举会使人民产生倦怠,可能有利于小集团得手(99)。关于联邦国会众议院成员的任期,制宪会议的与会者看法不一,有的主张一年,有的主张两年。麦迪逊则力主三年,因为各州政府最大的弊端就是不稳定,需要以三年任期来加以纠正;而且,新政府管辖的地域甚广,政府成员需要三年时间来了解本州以外各州的不同的利益;如果任期只有一年,那就仅够代表往返于所在地和政府之间(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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