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代表制的空间规模上,新宪法的拥护者相信,代表制与共和政体可以相互支撑和相互促进。一方面,代表制使得共和制可行之于面积广大的国家;另一方面,大共和国更有利于发挥代表制的功能。麦迪逊多次论及,大共和国与代表制相辅相成,能带来很大的优势。他在制宪会议上谈到,地域辽阔的共和政体能够有效防范多数派联合起来危害自由(130);在《联邦主义者文集》第10篇中,他再次论述了采用“代表制方案”的共和国防止宗派弊端的可能,并声称,代表制共和政体可以推广到更大数目的公民和更大面积的国土(131)。他的意思很明确,共和国面积辽阔非但不会减损代表制维护自由的功能,反而有助于防止多数人压迫少数人,抑制派别精神的破坏,从而更好地维护自由。在南卡罗来纳批准宪法大会上,查尔斯·平克尼也表达了类似的看法,称小共和国更危险,而代表制使得大共和国更有利于维护自由(132)。他们的意图在于说服人们,新宪法设计的联邦代表制不仅不会带来危害,而且比州一级的代表制更能保护自由和安全。 尽管联邦主义者很少明确地使用“实质性代表制”的提法,但是反联邦主义者却指责新宪法设计的代表制与当年英国的实质性代表制毫无二致。帕特里克·亨利在弗吉尼亚批准宪法大会上发言说:“我们曾就代表制与英国人抗争。他们给予我们的代表制与现在国会给予的完全一样。他们把它叫作实质性代表制。如果你看看这一文件,你也能在那里找到它。在上院难道不是只有实质性代表制吗?每个州作为州由2名参议员来代表。这是实质性的,而不是实际的……这不是实际代表制。”(133) 不过,亨利所抨击的这种实质性代表制,同18世纪英国政治领导人倡导的实质性代表制之间毕竟存在许多明显的差别(134)。联邦主义者诉诸实质性代表制的理念来为新宪法辩护,目的在于说明人数少而权力大的国会能够反映全国公民的意见,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而不是意在割断代表制与选举之间的直接关联,也不是反对代表与选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另外,宪法规定国会众议员选举的时间和方式均由州议会确定,联邦代表制也没有取代各州代表制,而后者更多地体现了实际代表制的要求。如果参照英国式的代表制观念,联邦主义者所倡导的代表制,更像是实际代表制同实质性代表制的折中。反联邦主义者把它指斥为实质性代表制,这说明到了制宪时期实际代表制的观念仍然居于强势,而实质性代表制仍然带有“污名”色彩。 五 寻求精英与民众的共治 在现代政治学理论中,关于代表制有各式各样的分类。马克斯·韦伯提到过“被占用的代表权”、“等级式代表权”、“‘奉命’代表”、“自由代表”等类型(135)。政治学家菲利普·佩蒂特划分了受权代表的两种类型:其行为表明被代表者会如何行动的“标志型代表者”(indicative representers);听从被代表者的要求而行动的“回应型代表者”(responsive representers)。他称前者为“代理人”(proxies),后者为“代行者”(deputies)(136)。政治学家汉娜·皮特金则对代表制的理论类型作了更细致的讨论,提出了“授权论”(authorization view,代表是一个获得授权去行动的人)、“责任论”(accountability theory,代表须向选民负责并做出交代)、“相似论”(standing for,代表要与被代表者对应或相似,立法机构类似于选民的“镜子”)、“象征论”(symbolic representation,代表只是象征性的,法西斯的代表理论即属此类)等范畴(137)。这些对代表制的清晰的类型学分析,在美国革命时期固然是不存在的,但是当时人从现实政治的考量出发,经常就代表制的意义、机制和功能展开讨论,形成了多种具有类型学意义的代表制概念,触及了后世政治学家在论及代表制时所关心的各种问题。而且,在美国革命者的思想中,关于代表制的不同理解之间并没有截然分明的边界,他们的分歧和争论远比纯粹学理的讨论混乱和复杂。 无论从何种意义上说,革命一代关于代表制的分歧都是全面而尖锐的,其争论始终至为激烈。其中既涉及政治原则和价值取向,也包含制度安排和技术操作;在总体上,这种争论也许更具政治哲学的意味,因为其根本的分歧缘于如何理解和诠释人民主权,如何看待人民在共和制政府中的地位,如何使代表制政府反映和维护人民的利益。如果借用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可以从时人的分歧和争论中识别出许多组相互对立的观点:权宜论对可取论,相似论对替代论,代理论对委托论,同意论对决策论,保护论对治理论,地方主义对国家主义,强制代理对自由委托,实际代表对实质性代表,等等。但是,这类对举不仅显得零碎支离,而且难以在整体上揭示代表制理念的分歧和争论的症结与意义之所在。 汉娜·阿伦特在《论革命》中认为:“代表制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作为人民直接行动单纯的替代品,另一种是人民代表对人民实施的大众化控制式统治。”(138)政治学家J.R.彭诺克在论及各种代表制理论时,提到了“精英主义”(elitist)、“民众主义”(populist)、“宪政主义”(constitutionalist)和“社会多元主义”(social puralist)的分野(139)。这类见解固然来自于规范性研究,但是对理解美国革命时期关于代表制的争论却也不无启发的意义。 概而言之,美国革命时期存在着两种代表制主张的分歧与竞争。其中一种体现了普通民众和地方社会的立场,其中心意思是:虽然人民把权力授予代表行使,但人民仍然是权力的主人,代表制只是落实人民主权的权宜方式;代表制的目的就是要忠实地代表人民的意愿和利益,但是代表不会自觉或永远履行这一使命,因而选民对代表须保持戒备和监督,尤其要防范少数上层阶级成员滥用人民的委托,民众须采用指令、经常的选举和问责等手段来控制和约束代表,促使他们顺从民意;如果代表辜负了人民的委托,人民甚至可以采取收回权力的终极手段;由于人民中存在多种多样的具体利益,而不同的地区、不同的职业、不同的阶层都需要得到平等的代表,因之代表数量必须较多,必须来自与选民相同的阶层和居住地,并同选民有共同的情感和利益,与他们相互了解,保持密切联系;代表的任期不能过长,须频繁地轮换,以免他们滋生独立性,背离代表制的宗旨和违背人民的委托。这种代表制理念包含着一个潜在的思想逻辑:代表制政府是人民无法亲身立法的不得已的产物,它在根本上不可能自动而忠实地维护人民的利益,因而人民必须对它加以监督、指导、问责和控制。这种意识带有后来学者所说的“政治多疑症”和“反国家权力主义”的色彩。 另一种代表制理念则体现了精英群体的理想和诉求,其要点是:虽然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然则人民一旦把权力委托给代表以后,他们实际上就让渡乃至放弃了权力;人民的权力交由代表来行使,是一种远比人民亲自行使权力更为优越和可取的体制;代表制的精髓在于人民选择具有出色的品德和能力的精英分子来执掌权力,为此应采用大选区,限制代表人数,赋予代表较长的任期;只要代表不损害人民的利益,他们就应当得到人民的信任,拥有依据自己的良知和判断独立行事的自由;代表不应成为选民情感的“信风鸡”,而要过滤、提升甚至抵制公共意见,以保证代表制的良性运作,因而选民不得用约束性的指令来干预代表的行动;由于代表制涵盖整个国家,因而代表须克服地方偏见,开阔眼界,成为全国或全社会的共同利益的代表。这种主张也有一个潜在的思想逻辑:人民无法了解什么是自己的真正利益,也不可能亲自维护和推进这种利益;而代表不仅能替人民做出恰当的判断,而且能用恰当而睿智的方式维护和推进人民的真正利益;因此,只有赋予代表独立判断和自由行动的权利,才能实现代表制政府的目标。 如果要深入了解上述分歧的性质和意义,就必须回到这一分歧发生的历史语境。略作深究便可发现,在关于代表制的争论的背后,始终存在着不同的群体和多样的利益之间的冲突和博弈。在美国革命的史学中,从查尔斯·比尔德和卡尔·贝克尔开始,一直有史家强调美国社会内部多种势力以及相关的意识形态的冲突,曾用许多不同的二元对立范式来描述这些冲突:债权人对债务人,农业利益对商业利益,地方主义对国家主义,共和主义对自由主义,共和对民主,美德对商业,民主派对辉格派,激进派对保守派,民众对精英,等等。近期一批美国革命史家则尤其关注民众与精英的对立和斗争,并且站在民众的立场上对精英痛加贬斥,在革命史写作中着力塑造普通人的高大形象(140)。注重对立和斗争,较之强调和谐一致的观点,可能更有利于了解美国革命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综合众多美国史家的研究可以看出,革命激活了多种多样的政治能量,不同经济地位和政治立场的人们,在革命的舞台上积极扮演不同的角色,形成纵横交织、立体多向的人物关系,演绎错综复杂、曲折多变的剧情,构成了一部精彩生动的社会政治戏剧。以代表制为中心的思想观念领域的景象也是如此。精英和民众相互间的分歧、猜忌和斗争,确实贯穿了革命时期的始终;而这一事实也确实极大地影响了精英领导人和民众代言人的政治思维与政治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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