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面上,光荣革命后英国的立宪制度仍给予英国国王对外宣战、媾和、签约等特权,但实际上,对这种特权的限制却非常严格。首先,1701年英国议会颁布的《王位继承法案》明确规定,当非英国出生的人担任英国国王时,不经议会同意,英国国王不得进行任何为保卫不属于英王属下领地或领土的战争,且任何外国人不得担任枢密院大臣或其他政府官职,不得担任议会议员,(37)这最大限度地降低了英国国王为个人私利随意动用英国资源的可能性。其次是财政限制。1698年,英国议会明确拨给王室每年70万英镑的终生款项(即所谓“Civil List”),同时规定除此之外的其他开支需由议会讨论决定,这促使国王必须充分征求议会的同意才能获得推行对外政策所需的经费,由此便形成了对外政策领域王权与议会之间的相互制衡,诚如1739年时一位英国贵族在英国议会上院的一段发言中表述的那样:“诸位都知道,媾和与开战的权力是由国王掌握的……我们的宪法始终表明,国王在决定和平与战争时有权利让议会参与,也有权利不让议会参与。没有哪位明智的国王真的会冒险不让议会参与”。(38) 更为重要的是王权本身的变化。威廉三世和安妮女王固然还有效地掌握着政府决策和运行的大权,但自1714年起,入主英国的汉诺威王朝国王逐渐地把几乎所有的职权托付给内阁,“王权”的内涵不再是国王本人的权力,而逐渐演变为现代意义的“行政权”。内阁成员作为国王的大臣表面上要听命于国王,但实际上却恰恰相反,按英国人传统的说法,“乔治一世不过是他的大臣的代码而已”,(39)其继承人乔治二世(1727—1760)也大致如此。相继掌握英国政府决策大权的罗伯特·沃波尔(Robert Walpole)、佩勒姆兄弟(Henry Pelham和Thomas Pelham-Holles)、老皮特、诺斯勋爵(Lord Frederick North)等人大多是英国主要政党辉格党或托利党的领袖,往往作为议会多数党的领袖出任英国首相。但这种身份并不能保证他们的政策始终得到议会的多数支持,他们必须通过协调党派利益来推行政策主张。这样一来,对外政策的决策程序,就由国王与议会之间的商讨演变为议会中各党派和各利益集团之间的讨论和协调。因此,“议会成为政治集团在其中明确其立场和表述其观点的机构,也成为政府得以在其中将其政策规划向国内外听众阐述为国家利益以寻求支持的机构”。(40)议会中的党派利益之争,总是借助“国家利益”的口号,如埃德蒙·伯克在1770年的《当前不满之原因思考》一书中界定的那样:党派“是这样一群人,他们联合起来,依据一些他们全都同意的特定原则,通过共同行动来推进国家利益”。(41) 18世纪英国议会下院议员虽然是在极其有限的选举权范围内产生,他们还是逐渐把自己定位为人民的代理人,自诩以促进英国国家利益为己任,如著名政治家威廉·皮特声称的那样,是人民派他来帮助国家的。(42)出于这种意识,议会下院议员经常反对内阁和政府政策,这种反对也被英国民众和舆论称道,如1770年的一篇报纸文章宣示的那样:“议会中对政府举措的反对,就其本身而言从来都非邪恶之事,它对国家来说经常有着创造性的益处”。(43)18世纪英国议会的两党制尚不十分成熟,有许多议员不属于辉格党或托利党中的任何一派,因此,首相及其内阁大臣不得不仰仗这些所谓的“独立派”议员的支持,也因此需要争取普通民众的支持,因为“虽然其时的选举制度还算不得民主,但公众舆论的影响对于议会议员如何投票远非无关紧要”。(44) (责任编辑:admin) |